浅议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
2019-10-12张宁
摘 要:随着云计算、物联网、社交网络等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浪潮势不可挡,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毋庸置疑,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引发了个人隐私的安全隐患,对私人领域造成侵犯。本文对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隐私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反思,试图针对大数据给个人隐私安全带来的挑战寻求合理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昧的时代。这是大数据的时代,这是小人物的时代;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这是一个无处可藏的时代。
作为数字居民的我们,正在经历着“共景监狱”,最后的道德防线并不清晰。我们必须关注人和技术的关系,探讨大数据给个人隐私带来的影响。
一、大数据是把双刃剑:技术与隐私的博弈
1980年,阿尔文?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这本书中将大数据称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大数据(big data),指的是所涉及的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人工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截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人类所能解读的信息。[1]但是,大数据并不等同于海量信息,而是具有潜在价值的大量信息。
毫无疑问,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它的显著特征是将人与事物数据化,从而将人变成了“数据人”。
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因这种先进的技术获益的同时,却将个人隐私置于危险的境地。我们享受着大数据带来的便利,却在不知不觉中留下了数据痕迹,悄然面临着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威胁。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言以蔽之,大数据时代对用户隐私的挑战非常严峻,这是一场技术与隐私的博弈。
二、大数据给个人隐私带来的挑战
(一)隐私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隐私对个人的存在具有重要的价值。隐私权是人应该享有的道德权利。
美国学者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不受干涉”或“免于侵害”的“独处”的权利。[2]即隐私属于私人领域,个人对其有决定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权利。进一步来说,每个人都应该有控制与自己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 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3]在大数据时代, 我们浏览网页、网上购物、下载软件和即时聊天都有可能被记录和保存, 而这些信息同样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 理应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身处信息社会,斯皮内洛指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可能对隐私构成了侵害。”[4]事实上,大数据开放与共享属性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涉及到传播伦理问题。我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它对隐私保护制度带来的挑战。只要我们与这个世界连接,就无法抹去自己的数字脚印,就会增加隐私暴露的风险。
大数据时代,个人的隐私越来越透明化,尤其是在社会化媒体平台上,日常生活已经进入一种可见的、透明的、不设防的状态中,这使得隐私保护越发艰难。正是大数据和物联网的结合,让个人隐私无处藏身。
(二)数据挖掘对个人隐私的挑战
数据挖掘给个人隐私带来了严峻的伦理挑战。一方面,有些企业会通过获取的数据预测个人的消费倾向,投放精准的营销广告,进而影响其未来的消费行为。用户在不知情和未授权的情况下被利用,个人隐私受到直接干涉。这种变相的商业行为触犯了用户的自主权利。另一方面,数据挖掘可能会引发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以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为例,被互联网浪潮裹挟的人们都如同穿着皇帝的新衣,个人的身份信息无处可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细思极恐。
(三)数据预测对个人隐私的挑战
除了基于数据挖掘获取的个人信息造成隐私泄露之外,对人们状态和行为的预测让个人隐私更是防不胜防。任何类型的数据都能被找到源头,进行预测,加以利用。例如通过网购记录可以分析出婚姻状况,还有通过手机发出的定位信息用作精准的地域商业推销。这些数据的利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是不知情的,在不经意间用户数据就被获取挖掘并进行预测加以利用。
除此之外,一些企业是典型的功利主义者,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置伦理责任与人文关怀于不顾,缺乏基本的数据素养,更是加大了个人隐私被侵犯的风险。
三、大数据隐私问题的反思与应对
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数据预测变得更加容易,全方位、多层次的监视使个人隐私陷入了艰难的困境。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并针对大数据给个人隐私安全带来的挑战寻求合理的应对之策。
反思大数据对个人隐私带来的挑战,其实大数据本身就意味着共享和开放。同时,人的数据化使得个人成为各种数据的集合。此外,利益相关者的功利主义倾向,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置伦理责任与人文关怀于不顾,缺乏基本的数据素养。大多数网民未树立正确的隐私观,缺乏隐私意识,习惯于将包含隐私信息的文字、照片、视频等数据上传到网络而不自知,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这些都是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可能泄露的重要原因。
如何处理数据利用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这是一道难解之题。但是尊重个人隐私是数据利用的底线,技术是手段而人是目的。
面对新技术环境下的大数据侵权问题,保护个人隐私已经刻不容缓。
首先必须完善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立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美国彭特兰教授曾提出“数据上的新决议”三原则:你有权利拥有你的数据;你有权利掌握数据的使用;你有权利摧毁或者贡献你的数据。[5]换句话说,用户数据的“被遗忘权”必须引起重视,用户对自己产生的数据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是行业自律,要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技术保护。数据的使用应当透明化,在阳光下运行,对于数据用途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要坚持自主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企业有底线,用户才能放心。用户有黏性,企业才能可持续发展。
最后公民需要提高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个人隐私观,了解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向他人提供了多少信息,辨别这些信息的价值,对相关信息被储存并挪作它用有一个清晰的意识,不断寻求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
总之,解决大数据的隐私保护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社会各界持续不断的共同努力。如何在数据挖掘和公民隐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依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当大数据让我们无处可藏,我们仍然需要坚守隐私这最后的防线。
参考文献:
[1]吕耀怀.信息隐私问题的伦理考量[J].理论与探索,2006(02):64-69.
[2]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127.
[3]王利明.人格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6.
[4][美]肖恩·杜布拉瓦茨.數字命运:新数据时代如何颠覆我们的工作、生活和沟通方式[M].姜昊骞,李德坤,徐琳琪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212.
[5][美] 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 海南出版社,1997:178.
作者简介:
张宁(1995— ),女,陕西合阳人,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传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