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成果导向教育开发与设计动物医学专业《兽医法规》课程
2019-10-12刘丽
刘丽
摘要:基于成果导向教育改革,以促进成果导向的本土化,将成果导向教与学教学设计理念融入到《兽医法规》课程开发与设计中,达到课堂改造,促进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教学效果得到提高,促进综合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成果导向;动物医学;《兽医法规》课程;开发;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9737(2019)09-0014-02
以往《兽医法规》课程多元化教学设计也在不断呈现,但这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课堂理论教育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较大等。依据黑龙江职业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整体部署,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成果导向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遵循“成功是成功之母”的成果导向教育理念,牢固树立学生中心思想,以完善持续改进机制为主线,整体策划、分步推进成果导向教育改革[1],《兽医法规》课程是动物医学专业核心课程,笔者将成果导向教学设计理念融入到《兽医法规》课程开发与设计中,达到课堂改造,促进学生参与课堂教学。
1 《兽医法规》课程设计思路
本课程建设紧扣动物医学专业培养目标,以执业兽医岗位、官方兽医岗位需求为出发点,以培养懂法的高技能型专业人才为导向,对成果进行分析,确定岗位需要工作任务,建立学习性工作任务集合,对课程内容整合序化,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实施,构建学习情境课程体系[2]。《兽医法规》课程旨在引领学生熟悉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 (目的)。通过检索兽医法规,熟记兽医法规要点,明晰行政执法基本程序,实践兽医行政执法活动(历程),能执行兽医法规,指导动物诊疗、防疫活动(预期成果)。
2 《兽医法规》课程教学目标
《兽医法规》课程教学目标有以下五点:知晓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熟记兽医法规要点,用于指导生产与管理;能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查询、检索兽医法规;明晰兽医行政执法程序,能模拟执法;树立兽医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涵养。
3 《兽医法规》课程内容
兽医法规课程内容选取删除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草原管理内容,增加了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检索,将实验动物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整合到畜禽养殖管理内容,并且融入了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同时融入了热点和前沿性知识,随时将企业行业新的标准、规范、法律法规融入到教学内容中。同时,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典型动物、动物性产品安全的案例引入教学内容,使学生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的同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使本门课程的内容始终处于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中。
《兽医法规》课程内容包括六个单元,即单元一、认知畜牧兽医法律关系;单元二、畜禽养殖管理;单元三、动物防疫管理;单元四、兽药管理;单元五、畜牧兽医法规的检索;单元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4 《兽医法规》课程设计
以單元三、动物防疫管理,任务一“动物防疫法概述”——4学时为例,介绍课程设计:
4.1 准备活动(35 min)
激发学习动机(5 min):①案例激发:生猪养殖场私自饲养生猪事件回顾(视频);②问题导入:私自饲养生猪事件中,养殖场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如何进行处理。
唤起与类化经验(25 min):①案例分析:私自饲养生猪事件发生原因(15 min);②经验分享:学生分享所搜集动物防疫管理的案例(10 min);③引入新课:动物防疫法。
提示学习重点(5 min):①说明本单元教学目标;②重点难点提示。
4.2 发展活动(130 min)
决定学习内容与方法(5 min):①学习内容: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②学习方法:案例分析法、自主学习法、小组讨论法。
继续布置学习环境(10 min):①案例:出售病害猪肉事件;②小组研讨案例并提出观点:当事人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
展开学习活动 (105 min):①必备知识学习,见表1(30 min);②动物防疫管理:动物疫病的预防(25 min);③引导小组分析动物疫病预防的管理要求(见表2),提出观点并汇报成果,活动主体为学生(45 min);④教师小结:(5 min)。
4.3 整合活动 (15 min)
全班省思(10 min):①比较各组观点,分享扩充学习效果(5 min);②归纳:动物防疫法主要内容(5 min)。
教师归纳总结,强化知识内容。点评各组效果,指出优点和不足(3 min)。
布置课后作业及预告下个学习单元任务(2 min)。
5 小结
通过将成果导向设计理念融入到动物医学专业《兽医法规》课程设计中,并应用于2016级动物医学专业《兽医法规》课程教学中,课堂学生参与度显著提高,《兽医法规》课程及格率达98%,比2015级动物医学专业学生及格率提升10%,教学质量有所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 王晓典.成果导向高职课程开发[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88-90.
[2] 李志义.成果导向的教学设计[J].中国大学教学,2015(3):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