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每次“反杀”都属于正当防卫
2019-10-11
2019年2月8日23时,唐雪乘车回家时遭到醉酒的李某湘拦截和辱骂,随后她和父亲找李某湘理论时,三人发生轻微厮打。次日凌晨,李某湘又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门,唐雪拿上家中两把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唐雪手持刀具,伤及李某湘右胸,致后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案发生后,引起不小争议。唐雪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她有没有必要持刀出门?是不是每一次“反杀”都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度在哪里?
李某湘持刀砸门,唐雪带刀反击
2019年2月8日23时,家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下街村的唐雪(生于1993年,曾为通讯兵,现已退伍)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乘坐朋友的车回家。当唐雪乘坐的车开至下街村村道上时,李某湘对车进行拦截,后被同行人拉开。起诉书称,李某湘此时属“酒醉后”。
随后,唐雪下车准备步行回家,李某湘却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雪未理睬继续回家。因没带钥匙,唐雪致电父亲唐加勇并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于是,唐加勇带着唐雪直接找到李某湘理论。三人在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最后,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之后李某湘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道歉。
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却未果。2月9日凌晨1时,李某湘持菜刀到唐加勇家,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之后前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刀抢走并丢掉。
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身去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的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唐雪打开大门走出来后,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的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一度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在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返回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了伤,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她被检方批准逮捕。该案之后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目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介入,声明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的前提下指导案件办理。同时,唐雪的辩护人已经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检方撤诉。
唐加勇表示,在这件事发生之前,女儿常年当兵在外,与李某湘并不熟,唐李两家之前也没有矛盾。死者李某湘的父亲李兆云表示,遇害的是自己的大儿子,“李家、唐家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这本身就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各有表述
对于“丽江反杀案”,争论鲜明,各说各理,有人说是正当防卫,有人说是过失损人命。因此,和之前的“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一样,这起案件也因为反杀者的行为是否应该定性为正当防卫,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论。
如今,“丽江反杀案”随着媒体的层层剥离,逐步显露出该有的模样。无论是舆论上的争议,还是涉案双方家属的争议,其实都指向“防卫妥当与否”的问题,而这也是案情最大的分歧。当然,分歧本身,会导致案情走向不同的判定。唐加勇称,“男子砸门后欲翻墙进家,女儿行为应属正当防卫”。而死者父亲称“希望公正判决,给多少钱也难以弥补”。
虽然,家属都希望“公正判决”,但是,从内心来讲,还是渴望结果能站在己方的立场。也就是,女子的家属渴望案情定性为“正当防卫”,男子的父亲渴望案情定性为“防卫过当”。从亲缘关系而言,这种认知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从案情的源头追究,以及案情的发展过程,却陷入“两个人”有无过节的争议。认为是“防卫过当”的声音,强调男子的刀已经被旁人抢夺,所以,女子用刀相向,存在一定故意伤害的嫌疑。而认为是“正当防卫”的声音,却强调带刀砍门的事实。
其实,唐雪有没有必要持刀出门,并不是评价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要通过当时所处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事后来求全责备。
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政一认为,本案焦点之一在于被害人持刀前往被告人唐雪住处,曾被朋友拦截并把刀卸下,这个时间点发生在唐雪开门前还是开门后,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是唐雪开门时看到被害人手持菜刀,那唐雪面临的危险性就是极为迫切的,唐雪的反击就有正当防卫的基础。如果唐雪开门时看到被害人并没有持刀,而此时唐雪手里有刀,很明显,唐雪面临的危险性就低很多,也不存在随时就会发生的暴力侵害,唐雪的行为就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唐雪认为“听到他说要翻墙杀我全家,听到砸门的声音,判断对方有工具,不像赤手空拳”,所以去厨房拿了刀具准备正当防卫。而李兆云却怀疑,唐家提供的自家大门上的刀印疑似伪证,“菜刀上并没有任何砍的(痕迹)”。
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还有待于办案机构进一步调查。
是不是每一次“反杀”都属于正当防卫
是不是每一次“反杀”都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
其实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争议往往在于如何判断防卫人对先实施不法侵害者的反击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认为,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衡量,即站在事后的立场,从法益的性质、轻重、大小衡量比较的角度来看,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不能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差距过大,防卫行为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近年来,随着“于欢案”“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一系列争议案件的出现,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都在思考如何提出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科学标准。
尽管表述各有不同,但多数的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不应该是“完美防卫”,不能苛求防卫人在面对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还能够保持十足的冷静、准确判断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然后再据此作出“半斤对八两”的防卫判断。在判断防卫限度的问题上,对防卫者不该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因此,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需要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的全部实际情况后,基于案发时的环境条件,再结合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在身高、体重、性别、是否持械等主客观条件来进行综合判断。
“丽江反杀案”争议背后更需理性对待
不过,针对网络上支持唐雪是“正当防卫”,有法律专业人士并不认同,认为从目前已有的证据材料来看,更倾向于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唐雪涉嫌故意伤害,也就是防卫过当了。因为,紧急避险也好,正当防卫也好,采取的措施是不能高于避險措施的。不能因为自身财产受到损害,而去伤害他人的健康权,不能因为自身的健康权受到损害,而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正是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唐雪超出防卫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这就涉及到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问题,即李某湘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刑法规定的“行凶”,是指一种严重危险状态,而不是指已经严重伤及他人。在本案中,李某湘深夜持械砍砸唐雪家大门,结合其先前的骚扰、辱骂、踢打等系列行为,认定“行凶”有一定依据。
不过,从起诉书指控来看,事发时,旁边有人在劝架,死者的刀也被抢走丢掉,此时唐雪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是否遭受严重威胁,仍然需要司法机关综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慎重考量。这对于本案唐雪持刀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无疑是有影响的。
最后,也许会有人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有宽松的趋势表示担忧。但就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一些正当防卫案件都被“保守治疗”,当成防卫过当处理。现行刑法原本是想适当放宽防卫限度,但结果与此初衷相背。问题的关键还是司法机关要对刑法第二十条进行正确理解和适用,做到这一点,即使正当防卫的限度放宽了,也不会被滥用。
总之,无论是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还是适用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避免造成好人受欺负,谁恶谁有理的困境。
(《新民周刊》 知蓝/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