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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绿色信贷发展研究与政策建议

2019-10-11吴施娟

关键词:信贷绿色企业

吴施娟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省金融科技创新重点实验室,福建福州 350108)

一、引言

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然而资源与环境约束使得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再具有优势,可持续的发展要求我们放弃原有“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生产方式,逐渐向绿色、低碳转型,其要求通过绿色经济与低碳金融的方式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发展体系,因此绿色信贷业务顺势而生。我国现有绿色信贷支持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3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制造端;12大项目类型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据2018年2月银监会披露,我国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相关的绿色信贷余额从2013年上半年的3.43万亿稳步增长至2017年上半年的6.53万亿元,平均环比增速达到8%,其中增速最快阶段位于2014年上半年,环比增速达到13%。

绿色信贷理论凝聚了国内外学者多年的心血。Megan论证了金融机构将影响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1]潘爱建从财税角度关注绿色信贷如何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2]石纬林等表示金融机构中的非绿色信贷将会为其带来多重风险。[3]谢伟杰等认为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业务可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4]殷剑峰等认为绿色信贷应适应经济结构转型。[5]然而,现今我国绿色信贷发展依旧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古小东认为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滞后在于参与主体的压力和动力不足。[6]龙卫洋等认为国内商业银行跟随国际准则制定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政策”框架存在弊端。[7]王遥等认为强制安排绿色信贷资金流向才可增加政策可操作性。[8]曹军新认为我国应明确金融机构对高污染企业提供信贷的法律责任。[9]

现有关于绿色信贷发展的文献多为比较研究与定性研究,多从金融机构视角出发,样本选择忽略了微观企业作为直接授信对象受绿色信贷的作用对经济发展与转型具有重要影响。王元龙等认为未来绿色经济与低碳金融发展需要同时把握宏观政策环境和微观经济基础。[10]因此,本文构建绿色信贷企业成本—收益理论模型,从微观企业层面通过倾向得分匹配下的面板(PSM-Panel)模型对绿色信贷作用节能环保型产业的发展(相关企业业绩水平增加)进行研究,探讨绿色信贷机制精准落地于节能环保型企业的完善途径。

二、理论模型

根据“金融部门的融资支持是低碳技术研发和商业化运作的基础性条件”这一理念,本文从碳金融视角出发,构建绿色信贷企业成本—收益理论模型。模型涉及企业、商业银行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三个部门,其中企业主要考虑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与碳排放成本。从微观企业层面研究绿色信贷如何促进节能环保型企业的发展与绿色经济的实现,为后文论证绿色信贷与节能环保型企业业绩增长的相互关系提供理论基础。

根据研究目的,现将厂商分为两个类别:第一类厂商主要表现为由于生产规模或技术限制,本身拥有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其生产需要,这类厂商必须通过技术上的革新减少碳排放量,或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完成低碳限额要求;第二类厂商主要表现为拥有较高技术水平,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未超过其本身的碳排放限额,剩余部分可以通过碳排放市场出售获利,当碳排放权价格上升的时候,剩余可交易的碳排放额度将会给厂商带来更多利润,趋于逐利的目的厂商将会更加关注节能减排,在绿色低碳的前提下实现利润的增加,从而带来全行业的经济增长。

本文主要考虑第一类厂商的情况。假设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厂商A,该年生产预计碳排放量总计为a,其仅拥有a0的碳排放限额(其中a>a0),为了实现绿色经济节能减排要求,该厂商存在a-a0的碳排放限额缺口。此时A厂商有两种选择:(1)保持排放量a不变,在碳金融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额;(2)厂商优先考虑通过购置减排设备或者引进新生产技术减少碳排放量,当设备、技术提升仍无法使其碳排放量低于限额时,再考虑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量。无论选择(1)还是选择(2)都将为厂商A带来成本上的增加,因此厂商A的碳排放情况如下:

情况(1)下的理论与实际碳排放量一致,为:

其中:a1为在碳金融交易商场上购买的额外碳排放额度。

情况(2)下的理论碳排放量:

情况(2)下的实际碳排放量:

其中:a2为购置减排设备或引进新的生产技术后减少的碳排放量;a3为引进先进设备后依旧存在的碳排放额缺口,仍需要从碳金融交易市场上购买的部分,a3≥0。

由式(1)、(2)可得,

假设厂商A的生产成本与产量正相关,产量与理论碳排放量正相关,则厂商A在情况(1)、(2)下的生产成本均为C:

假设厂商A该期的所有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贷款,则厂商A实际成本为生产成本与获得资金的成本之和。一般情况下从银行获取资金的成本为r0(可看作普通贷款利率),投资于节能环保类项目的资金取得成本为r1(可看作绿色信贷提供的优惠利率),显然r0>r1。假设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限额的价格为p1,p2为购置减排设备或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当期的使用成本,即其折旧成本,则厂商在两种选择中获得生产资金的成本如下:

情况(1)下的获得生产资金的成本R:

情况(2)下的获得生产资金的成本GR:

将式(4)带入式(6)可得:

众所周知,宏观经济增长落实到微观层面上表现为厂商的利润增加,即收入增加或成本减少。在此研究假设中,由于无论是情况(1)还是情况(2)的收入与生产成本均一致,其区别在于获得资金的成本。并且可知情况(1)仅是全社会的碳排放权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全社会碳排放总量,但并没有在本质上减少碳排放量,而情况(2)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从根本上减少碳排放量才是绿色低碳经济的初衷。由于企业决策符合理性经济人原则,在绿色低碳经济的要求下追求目标依旧是利润的最大化,则只有在GR<R时,厂商才会选择购置减排设备或者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来满足碳排放量限额的要求,由此可得:

化简可得:

考虑式(10)的右边,当r1相对于r0越小,即r1与r0之间的差距越大,也就是说绿色信贷所提供的优惠利率政策相对于普通贷款政策的资金取得成本越低,即厂商通过绿色信贷在投资节能减排设备时将拥有资金成本更低的融资渠道时,厂商也越倾向于通过节能环保类投资降低其环境成本从而提高利润,逐步向绿色生产模式转型。由式(10)左边可以看出,当碳排放权交易价格(p1)越高、每台设备可减少的碳排放量(a1)越大或者设备价格(p2)越低,也将促使厂商进行设备投资。

综上,提出研究假设:绿色信贷为节能环保型企业与项目提供资金成本更低的融资渠道,提高企业利润水平。根据模型设定,本应提出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另一假设(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将会影响企业利润水平),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依旧处于试点阶段,覆盖面不完全、交易数据受政策因素干扰过多,如兰草等通过对我国现有试点碳金融交易市场效率进行定量估计[11]证实了这一现象。因此本文实证部分仅关注于由绿色信贷为代表的绿色经济与低碳金融对微观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其中选用绿色信贷规模作为节能环保型企业资金获得成本的替代变量,即政府引导下的绿色信贷规模越大,节能环保型企业资金获得成本越低,反之亦然。

三、实证检验

(一)模型构建及数据来源

为了从微观企业层面检验绿色信贷对节能环保类企业业绩的促进作用,设定如下模型:

其中:roeit作为被解释变量表示企业业绩水平,并通过rosit作为企业业绩水平的替代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gdebtt表示绿色信贷,Xit表示控制变量,i代表个体企业,t代表时间。具体变量界定见表1。

表1 变量界定

本文的宏观数据来源于银监会、统计局网站,微观数据源于Wind数据库,数据时间频率为半年度,数据时间跨度为2013年至2017年上半年,共9期数据。选取我国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为了保证数据完整性与有效性,剔除了2012年以后上市的企业与ST、S企业后剩余全样本2363家企业。

(二)描述性统计

本文依据绿色信贷支持内容将企业分为节能环保企业和普通企业,根据企业概念类型在全样本中筛选绿色信贷所支持的节能环保型企业305家作为绿色信贷干预组数据。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由微观企业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可以观察到,节能环保型企业与普通企业确实存在着多重差异,如果采用全样本的随机化实验,仅能解释总体的平均因果效应,无法剔除两类企业的个体差异,从而无法从真正意义上解释两类企业的业绩水平变化是由绿色信贷引起的。为了排除这种选择性偏误,采用PSM-panel方法进行研究。

表2 描述性统计

(三)倾向得分(PSM)匹配

倾向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是处理研究数据的一种统计方法,将样本分为干预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控制组(普通企业),该方法通过估计总体样本中个体接受干预的可能性(即得分),通过得分为每个干预组个体找到最相近的一个或多个对应控制组个体,筛除全样本中可能的偏差项或混杂项,从而实现干预组和控制组之间更加合理的比较。

本文采用了近邻匹配(1 ∶1、1 ∶3、1 ∶5)、卡尺匹配(0.01)与核匹配的PSM方法,结果显示近邻1∶5匹配法得标准化偏差最小,匹配结果最好。进一步对该匹配方法中各匹配变量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匹配后全部变量的标准化偏差(%bias)均小于5%,可以接受匹配后的结果;并且所有t检验的结果不拒绝干预组与控制组无系统差异的原假设,因此选择近邻1∶5匹配后的样本满足了倾向得分匹配的“平行假设”。匹配后剩余样本量1330家,其中干预组303家,控制组1027家。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为了规避误差项与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采用固定效应的面板模型对微观企业数据进行回归研究。Hausman检验表示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Fisher检验中四个统计量均强烈拒绝面板单位根,方差膨胀因子检验证实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并且为了避免异常值影响,对企业微观数据连续变量进行了1%水平下的缩尾处理。被解释变量企业业绩指标为roe的实证结果见表3。

由表3实证结果可知,绿色信贷对企业业绩的传导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之下显著,可见绿色信贷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推动着节能环保型企业的业绩水平上升。实证结果与研究假设一致。当节能环保型企业具有了继续投资的新动力,绿色技术革命将推动产业优化且为经济培育新的、可持续的增长点。同时其他控制变量除投资比例不显著,代理成本在5%的水平下显著之外,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从系数的正负中可以看出,资产规模、内源融资、外源融资、投资比例、股权集中度与宏观经济趋势对企业业绩具有正向作用,代理成本对企业业绩具有负向作用(代理成本代表企业管理中的风险水平),与经济事实相符。

表3 模型估计结果(被解释变量:roe)

为了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选取替代性企业业绩指标ros进行稳健性检验,稳健性检验结果支持原检验结果。

四、国际借鉴

2002年世界银行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要求与金融公司社会责任的企业贷款新准则,明确提出金融机构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资金的前提是必须通过环境与社会的综合评估。次年,花旗集团、荷兰银行等商业银行根据这一准则制定了“赤道原则”,截至2018年初全球已有37个国家共92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将其作为投资实务的准则。而以“赤道原则”为实践基础与开展指南的绿色信贷,在全球范围内逐渐成为金融机构信贷发展的方向。在绿色发展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领先于我国,积极借鉴他国绿色信贷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国绿色信贷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在绿色信贷机制保障方面,走在最前面的是德国,早在20世纪40年代,德国便成立了全球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通过环保银行的运行使经济逐步从粗放式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型。美国在1980年针对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相关环境责任专门出台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对环境危险物质处置与处置后相关设备处理建立了责任信托基金,明确了政府、污染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责任,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质危害环境的企业进行高额罚款,对揭发违法行为的检举人进行奖励。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机构英国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其绿色信贷实施行业标准在全球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巴克莱银行在传统的信贷指引中纳入环境因素,明确了企业环境违法违纪的标准与等级,限制银行为不符合环境政策的企业提供贷款。从美欧发达国家的绿色信贷发展经验可以看出,法律保障与行业标准先行是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推手。

相关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是绿色信贷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只有金融市场为目标客户提供了足够多的选择,满足客户多元需求才可以真正实现绿色信贷的功能与意义。国外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产品类型多元化程度较高,如绿色评估后的项目融资、绿色产品信用卡、新能源汽车贷款、绿色建筑贷款等产品形式丰富。美国多个银行推出了与美国绿色建筑协会LEED认证搭配的绿色信贷服务,为通过LEED认证的商业性建筑项目提供优惠利率的抵押贷款与再融资等多项服务。英国巴克莱银行的“Breathe”绿色信用卡是绿色消费的标杆之一,不仅本身材质环保,持卡人使用该卡购买绿色产品或者服务(如城市公共交通地铁与公共汽车等)可以享受较低的利息,针对清洁能源等方面的消费还有一定的折扣,在很大的程度上从微观个人层面推动了节能环保消费,并且巴克莱银行将该信用卡的利润五成用于资助节能环保项目,体现了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承担。德国与日本紧跟其后,银行积极开发不同种类的绿色信贷产品服务,例如通过私募基金投资可再生资源、专门的企业碳信用管理服务,部分银行还参与了碳排放额交易。

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推动绿色信贷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动力。国际上较为普遍的激励方式,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惠利率等措施。例如,利用税收减免与政府补贴的方式帮助传统高污染企业转型;建立专门的绿色产品基金鼓励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使用该绿色产品;为节能环保型企业提供便捷贷款渠道或提供政府担保。具体地,美国政府鼓励相关企业购买新能源、节能环保类设备,并允许其在当年需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部分购置费用;德国通过政府行为对绿色信贷项目进行财政贴息;英国政府通过对节能环保类企业进行担保,确保符合绿色条件的企业均能得到贷款。在实施激励措施的同时辅之以相关法律约束,通过合理的行政手段搭配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市场导向的形成,使银行与企业于动力和压力之下积极探索绿色环保的新模型。

反观我国绿色信贷发展,仅兴业银行(2008年)和江苏银行(2016年)采纳了“赤道原则”,而且绿色信贷业务存在较大局限性,业务对象主要为规模较大的企业与项目,并且业务内容单一,以贷款业务为主。虽尝试了绿色融资租赁、能源绩效合同融资等创新型绿色信贷产品,但是推广面窄、效果不理想,对绿色节能环保理念的带动力有限。

五、政策建议

综上,本文认为我国绿色信贷业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可从法制保障、行业指南、信息平台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积极参与国际绿色发展潮流,抓住经济绿色转型历史机遇,大力丰富绿色信贷产品与服务本身及其配套制度。

第一,健全绿色信贷法律保障机制。2016年8月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大力发展绿色信贷。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绿色信贷的指导意见与实施方案,但以指导性为主,操作性较差。尤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三者之间存在着利益重叠。传统的工业企业可能污染排放水平较高,但其作为当地经济支柱企业,若地方政府对其进行过于严格的惩处,可能将影响地区经济增长水平;商业银行基于经营三性原则,也更倾向于将资金借贷给生产规模较大、经营年限较长的传统工业企业。因此,建立完善的绿色信贷法律保障机制,护航绿色信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确实在商业银行资金流向与企业节能、污染排放上进行了规范,然而并没有建立严肃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惩罚机制,以杜绝“三高”企业继续获得外源融资且保持原有生产方式。明确违法和惩处标准是现阶段完善绿色信贷法律保障最为重要的环节。

第二,明确绿色信贷行业标准指南。2011年环保部发布了《中国钢铁行业绿色信贷指南》。2012年我国环保部在银监会主办的《绿色信贷指引》发布会上表示,环保部门将加快推进相关行业绿色信贷指南的制定。然而多年过去,相关行业绿色信贷指南依旧没有出台,各行业具体的绿色信贷实施标准、流程和操作层面的指导,特别是环境风险评级的标准依旧缺失。因此,环保部门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尤其是英国巴克莱银行根据50多个不同行业提出的具体融资条款,联合银监会、相关金融机构、各行业龙头企业及行业协会与专家,一同致力于制定与各行业发展相契合的绿色信贷指南。该类行业指南首先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行业相关政策要求,从环境与政策风险的角度出发,考虑行业具体特征与企业具体情况,通过定性与定量两个层面对企业进行打分,并对应相关分数等级搭配相应的具体融资条款,从而为金融机构提供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的申贷企业与项目环境评估依据。

第三,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公开平台。2018年2月银监会首次较为系统全面披露绿色信贷总量,常态化的绿色信贷统计信息披露机制指日可待。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公开平台,为常态化的绿色信贷信息披露提供“场所”,在原有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资产质量以及贷款支持部分所形成的环境效益等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平台公开信息涵盖范围。考虑到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信息交叉合作较少,信息沟通较为滞后,无法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送,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公开平台不仅便于绿色信贷本身的公开,还有利于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互相传递企业信贷信息与环境违法信息,从而为金融机构的资金借出提供环保层面的评估依据,提高绿色信贷实施的准确性,并且为绿色信贷后续跟踪与审计提供了原始资料。公开、透明的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将为全民监管提供保障,监管不再仅是银监会、人行或者环保部门的责任,行业协会与大众媒体都将通过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为绿色信贷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完善绿色信贷激励约束机制。现有的绿色信贷激励机制或者约束机制并非完全空白,然而激励不充分且约束力低。如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七部委均只能从行政手段上对绿色信贷进行约束,在原则上进行鼓励与引导,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执行基础,补贴性的绿色信贷政策也不够明确。在激励与约束机制缺失的发展环境下,金融机构与企业必然表现为绿色发展动力不足。借鉴国际经验,建议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奖惩机制,促进相关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激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加大对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的投入。首先,在定性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定量的、数值化的环境污染程度、环境污染惩处等规定,明确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责任,保证绿色信贷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其次,明确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对节能环保技术与金融创新、节能环保项目与设备采购的政策支持力度,并对绿色发展绩效突出、成果优秀的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额外的奖励。

健全的绿色信贷法律保障机制、明确的绿色信贷行业标准指南、透明的绿色信贷信息公开平台与完善的绿色信贷激励约束机制将为绿色信贷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本身应注重绿色信贷业务创新与宣传、建立绿色信贷专职决策机构;相关企业应加大节能环保型设备与技术投资、加强绿色人才资源储备,一同贯彻绿色环保理念并付诸行动。

注释:

[1]Bowman M.,“Nudging Effective Climate Policy Design”,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vol.35,no.2(2011).

[2]潘爱建:《构建财税对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地方财政研究》2008年第5期。

[3]石纬林、张宇、张娇娇:《商业银行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经济纵横》2013年第6期。

[4]谢伟杰、谢丽华:《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的效应分析——以兴业银行为例》,《经济问题》2013年第11期。

[5]殷剑峰、王增武:《中国的绿色金融之路》,《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6期。

[6]古小东:《绿色信贷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生态经济》2012年第8期。

[7]龙卫洋、季才留:《基于国际经验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经济体制改革》2013年第3期。

[8]王遥、张家亮:《绿色信贷政策的演进、影响及发展》,《中国国情国力》2014年第9期。

[9]曹军新:《构建多层次跨界合作治理的绿色金融体系——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扩展框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2期。

[10]天大研究院课题组、王元龙、马昀,等:《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与发展战略》,《财贸经济》2011年第10期。

[11]兰草、李锴:《中国碳金融交易体系效率分析》,《经济学家》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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