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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保障

2019-10-10朱玉玲邱梦阳

关键词:全覆盖保障律师

朱玉玲 邱梦阳

摘要:随着2017年10月《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出台,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率先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对提高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试点地区对辩护律师的认识还存在着偏见,刑事辩护全覆盖对律师数量以及辩护质量等方面也提出了诸多挑战。我国在今后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充分吸纳试点地区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采取消除观念偏见、逐步增加律师资源数量、稳步提升律师辩护质量、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以及探索资金来源多层次化等保障措施来逐步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关键词: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9)03-0052-07

一、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低下[1],据公开数据显示,全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平均辩护率在30%左右①。在一些偏远地区,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则更低,仅有9%左右②。为解决这个问题,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先行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措施,才能保障刑事辩护全覆盖在我国平稳推进。所以本文将对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地区出现的问题进行浅析,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来初步探索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保障措施,以期最终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界定

(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内涵

刑事辩护,是基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产生的,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以此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刑事案件能够得到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范围的全覆盖,而非刑事案件辩护阶段的全覆盖,区别于普通法律援助制度。普通法律援助制度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办法》中规定的刑事辩护全覆盖仅包括审判阶段,不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刑事辩护律师突破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五种情形①的法定援助對象范围,在每一案件的审判阶段(包括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一项试点办法,以此提高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保障人权和司法的公正。

①  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五种情形:(1)盲、聋、哑人;(2)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4)未成年人;(5)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价值

1.有利于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方面,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参与案件辩护的比例较低,导致实践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上无人辩护,也就无法保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也无法保证《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无法保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刑事辩护全覆盖可以保证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得到辩护,这是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遵循《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时应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与法律后果,并且要确保其能够获得有效辩护。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出台可以推进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是通过律师的有效参与来保障的,只有确保在每一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律师参与辩护或帮助,才能确保其真正了解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3]从而有利于其做出正确且明智的决定。这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丰富和发展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出台丰富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经费来源。《办法》第8条、第9条建议要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以及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因为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关键。由于法律援助经费过低,刑事辩护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一直不高,即使是接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多数也是“形式”辩护,实际为案件付出的时间并不多。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司法体制逐步完善,所以进行这种尝试具有实际意义。

另一方面,《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今后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协调利用,更好地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将律师资源通过律师库协调利用起来,让各地的优秀律师充分发挥专业才能,以此为律师资源不足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促进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

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律师行业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契机,给律师行业带来特殊的发展机遇。

一方面,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使得需要辩护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数量较以往大幅增加,从某种程度上让律师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让优秀的律师有了更多展示自己的机会,其可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专长,建立好口碑;也让青年律师有了更多锻炼自己的机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迅速成长。

另一方面,《办法》第18条规定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得到尊重,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要说明理由。《办法》规定了律师的各项辩护权利及救济措施,旨在切实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更多合法利益。所以说刑事案件律师在审判阶段全覆盖不仅旨在保证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得到辩护,而且旨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的每一辩护都为有效辩护。这使得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有了充分的保障,也增加了辩护律师的使命感和成就感。

在我国当前司法环境下,进行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全覆盖试点需要巨大的勇气和魄力,《办法》的出台和试点的积极推进体现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决心。这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具有重要意义。[4]

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印发的《办法》旨在切实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充分发挥律师的刑事辩护作用,为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5]

《办法》的出台有许多方面的突破。比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实现了审判阶段对所有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全覆盖;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的衔接程序;法律援助费用的标准更加灵活,来源更加广泛,提出了探索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以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等;切实保障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以及执业权利的救济;明确了违反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法律后果。总之这次试点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试点现状

1.选点情况

《办法》的第26条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情况见表1。

2.試点地区的成效

广东、北京、上海、安徽、浙江、河南等试点地区迅速依据《办法》的精神各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全省(直辖市)或者省(直辖市)内部分地区积极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多个地区辩护率达到100%,辩护率相比2017年试点以前都有不同幅度的上涨。以下列举的几个试点地区具体的实施成效:

首先,试点地区的辩护率得到了大幅提高。以四川省开展全覆盖工作的第一个月为例,截至2018年1月31日,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共指派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56件,与上年同期相比案件总数增加255%,与上年12月相比案件总数增加290%。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开展促使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提高,

因此对辩护律师的需求量大幅提高,这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其次,试点地区采取建立刑辩律师名册等措施提高了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可操作性。河南作为全国8个试点之一,根据《办法》的精神,2018年2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及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包括在31个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试点县区基础上,将试点工作的地区扩大为包括郑州市、开封市等在内的10个省辖市、90个县(市区),覆盖全省约60%的市县。为提高刑事案件辩护质量,《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全省刑事辩护律师名册,通过动态调配机制来合理分配律师资源。其在全省对热爱刑事辩护业务、热心公益,并且承诺年度办理5件以上刑事案件的律师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名册,并规定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律师名册在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将全省300多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刑事辩护律师名册,由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调配本地区刑事辩护律师资源,确保律师资源不足的县区正常开展工作。

最后,试点地区依据《办法》的精神逐步完善了监督管理体系。以杭州市为例,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办法》的精神探索建立了程序监管、受援人满意度调查、法官意见征询、同行评估、旁听庭审“五位一体”的案件质量监管体系;与此同时,杭州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对案情、律师专业特长和执业年限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再为案件指派合适的律师。以上措施旨在真正实现案件的“一案一评”,更好地保证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刑事辩护全覆盖保驾护航。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各地区的辩护率逐步提高,各地区为响应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制定了多种措施,试点期间已然取得不少成效;但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也呈现出多个方面的问题,这说明刑事辩护全覆盖对现状提出了多个方面的挑战。

四、刑事辩护全覆盖对我国刑事辩护现状提出的挑战

“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标”制度的出台,给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如人们对辩护律师的认识偏见仍然存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对辩护律师的数量要求大幅提高、在全覆盖过程中辩护质量难以保证等。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法律援助的现状等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一)人们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认识偏见亟待消除

观念认识的误区是给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带来的第一个挑战。一直以来,人们对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着认识偏见,如果这种认识偏见不及时消除,很可能影响刑事辩护全覆盖在我国的全面推进。

首先,从公众方面来看,我国根深蒂固的文化土壤孕育出“不应该为坏人辩护”的思想,这种思想绝非是一个法律制度能够冲击的,也非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这是因为大多数人并没有过犯罪经历,或者说没有被当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历,所以在看待辩护问题上就自然而然地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面,这通常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未审先判的局面,刑事辩护律师就会被理所当然地被归于受偏见的队列。在人民群众对辩护存在认识偏见的情况下,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也就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在缺少群众基础的情况下,何谈刑事辩护全覆盖向全国的推广?所以,人们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认识偏见亟待消除。

其次,从办案机关方面来看,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一线工作人员包括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实践中,若想实现刑事案件顺利并准确地结案,办案机关与律师的交流沟通、协调配合是至关重要的。但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并不希望辩护律师介入,缺乏与辩护律师的交流与沟通,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也不愿予以采纳,这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滋生。[6]纵观近几年媒体及两高披露的一些冤案,例如:云南杜培武案、安徽于英生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辩护律师都曾提出过原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非法取证、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院判决无罪,但法院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最后案件平反时才被证实当初辩护意见的正确性。所以办案机关应当改变对辩护律师的认识偏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交流与沟通,认真分析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尤其是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进过程中,更需要办案机关与律师的协调配合,争取为每一刑事案件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真正体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价值。

综上,不论是受害者、普通公众还是办案机关都不愿辩护律师介入,这是造成我国刑事辩护率低的主要原因。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进首先应当取得群众与办案机关的支持与配合。所以,要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消除人们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认识误区是首要挑战。

(二)刑事辩护全覆盖对辩护律师的数量要求大幅提高

刑事辩护全覆盖对辩护律师数量提出了巨大挑战。换言之,此制度的有效开展需要一定数量精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为资源保证。2015—2017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结案数分别为19311件、16647件、16664件。以2017年为例,如果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有律师辩护,需要49992人次的律师,若考虑未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案件,需要约6万次的律师辩护。目前,北京市共有律所2742家,律师3.9万名,约占全国律师总数的9%,其中办理过刑事案件的律师约2.3万名,北京市为我国优秀法律人才聚居地并且数量颇高,按照每名律师每年承办2.6件刑事案件的比率,可以满足刑事案件的辩护需要。但在这2.3万名律师中,绝大多数是办理综合法律业务的,真正专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不足千人,这使得总体上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水平并不高。此外,因收入低、成本高等因素绝大多数律师对刑事案件辩护的积极性不高。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保证了数量也难以保证辩护质量。在律师总数和质量都极高的北京市都存在前述的问题,那么在律师资源匮乏的地区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就更艰巨[7]。

(三)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过程中辩护的质量难以保证

刑事辩护全覆盖推进过程中辩护“质量”是核心,它直接影响案件的辩护结果,对冤案的防范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来看,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运行过程中质量难以保证有如下原因:

1.律师的主观原因导致辩护质量不高

一是刑事辩护律师的社会认可度较低。例如前文所述的观念误区中提到的各群体对辩护律师存在认识偏见。人民群众对辩护律师的不认可、公检法办案机关对辩护律师工作的不配合都会降低律师的辩护积极性。二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案件数量太多且收益少,尤其是在《办法》出台后,刑事辩护案件的数量更是大量增加,部分律师存在执业过程中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自己的执业行为,[8]这大大冲击了辩护权的正常行使,对自己、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都極其不利。三是刑事辩护风险高。现实案例无数,从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①再到李庄案②都体现出刑事案件的辩护风险高。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刑法》第306条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等具体情节都作了量刑轻重的规定,以此来保障辩护过程中收集证据、质证等环节的无误。但在刑事辩护律师具体辩护的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使得在有些情况下辩护律师对利害的把握并不十分明确,容易逾越法律的边界,正所谓知法犯法。

① 参见肖芳泉、梅素琴犯妨害作证案,〔2016〕赣中刑一抗字第3号。

② 参见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

2.客观因素导致律师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

辩护质量难以提高除律师主观方面的因素外,也包括如下的客观因素:一方面,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的通过率都相对持平,从2018年2月司法部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考试门槛逐步提高是大趋势,在此情况下我国各地区律师总数不会大幅度增加。然而,刑事辩护全覆盖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了大量的案源,所以在辩护工作量大幅增加而辩护律师相对持平的情况下,辩护质量就可能下降,就难以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与司法改革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办法》规定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是在审判阶段,这样一来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时间被缩短。若为一个复杂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无法介入就影响

辩护律师的辩护完整性和全程性,这样一来使得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与一般的社会律师的辩护质量相去甚远,这也与司法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所以本文认为,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的初级阶段仅规定在审判阶段实行刑事辩护全覆盖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应在今后的司法改革过程中逐渐探索所有阶段的刑事辩护全覆盖。

五、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完善与保障措施

(一)观念先行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各群体对刑事辩护达成共识是保障刑事辩护权充分行使的关键因素和坚实基础。而观念的转变和偏见的消除需要法律人和公民长久的共同努力。

1.改变群众的观念

秉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由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通过讲座、网络和发布宣传文件等途径向社会宣传刑事辩护的重要性以及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积极性,使正确的法律意识逐步渗透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改变群众排斥辩护的老观念。

2.改变办案机关的观念

要加强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间的交流,增强相互之间的了解与信任。首先,在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前,办案机关要保证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对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办法》第11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也算给公检法与辩护律师间的交流增加了一条硬性规定。其次,在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要保证辩护律师在庭审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辩护权、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和互动,这有利于提高办案机关对于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率,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

(二)逐步增加律师资源数量

1.值班律师挑起认罪认罚案件的大梁

虽然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等权力上有显著差别,但不可否认的是值班律师制度推动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发展。《办法》中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我国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约占刑事案件总量的80%以上,并且其中大部分都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属于可简化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9]所以,此情况下可通过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来解决大量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获得辩护的问题。

2.改政府指导价为自由竞争

在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初期,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起到了保护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市场经济稳定的关键作用。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服务行业的队伍日渐壮大,目前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2.5万家,律师数量超过30万人,律师行业已经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不宜再设置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同时,由于刑事辩护业务的政府指导价相对较低,很多优秀的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其实在世界很多发达国家,律师都以办理刑事案件为荣,但是我国刑事辩护业务却沦为一些律师眼中的低端业务,因此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将选择权交给这个已经充分竞争的市场,让更多的优秀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业务,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普遍性得到充分保障。

(三)稳步提升律师辩护质量

在改变群众观念和保证律师资源充沛的理想条件下,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质量,即有效辩护,成为最关键的挑战,这也是保障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核心内容,提升律师辩护质量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律师业务激励机制以提升辩护质量

《办法》第10条鼓励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首先,加强专业培训。针对辩护技能弱的律师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刑事辩护专项技能;针对缺少法律职业素养的律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升其自身法律素养,规范其自身执业行为。其次,提高刑事援助办案补贴。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应定期对法院刑事案件辩护质量进行考核,不定期对法律援助当事人进行抽查回访[10],根据案件质量审查结果发放办案补贴,以督促法律援助律师认真投入案件中。最后,进行定期评优。一方面对优秀辩护案例进行评选,另一方面对优秀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评选。由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具体评选标准的制定,评选结果通过多种途径公示,并对获优者进行物质奖励,从而使优秀的辩护律师逐步进入公众视野,提高其社会认可度,这样律师的参与辩护积极性会越来越高,辩护质量也会随之提高。

2.实行全流程刑事辩护全覆盖以保证律师的时间和精力

《办法》规定的法院通知辩护义务仅在审判阶段,然而实践中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办案机关应当逐步放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例如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这样辩护律师有更充足的时间做辩护准备,有利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进而提高辩护质量,提高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感、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这有利于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展开,有利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动,也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

(四)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进,刑事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律师要加入刑事辩护的队伍。若想参与辩护的律师都能起到实质辩护作用,就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办法》第13条至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由办案的公检法机关从非法证据排除、庭审实质化等方面逐步落实,以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这有利于提高办案机关对于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率,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权利很可能受到侵害,所以《办法》建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快速处置机制,以此来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救济渠道。虽然《办法》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有所涉及,但为了今后刑事辩护全覆盖更好地推進,还需继续探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驾护航。首先,是要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已经出台的《办法》能够在各个地区的试点工作中落地生根、发挥实效;其次,司法机关等部门可以定期召开座谈会,多听取一线律师和一线公检法办案机关的意见,出台完善保障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和办法,使之更加科学化、系统化。

(五)探索建立资金与经费保障机制

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初期,需要依靠法律援助制度,而制度的推进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所以应尽快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能满足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工作需要。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每年法律援助的经费总额在不断增长(2011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约为12.77亿元,增幅为24.9%;2012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约为14.03亿元,增幅为9.9%;2013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约为16.29亿元,增幅为16.1%;2014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约为17亿元,增幅为4.6%),但这样的增幅仍无法满足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11]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法律援助方面财政投入所占的比例相当低。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律师获得的补贴和经费过低,致使其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不高。如何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力度,最大程度保证刑事辩护全覆盖过程中每个案件的援助律师都能得到补贴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吸纳社会资金,接受社会资金的捐助和支持;最后,应尽快探索实行《办法》第9条提出的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这一建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参照先前补贴标准尽快制定费用分担的具体实施方法。[12]

六、结语

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司法改革新时期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法律援助制度、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道路曲折且漫长。本文认为在前进过程中必然会经历解决问题与全面实现两个阶段,目前我国正处于解决问题阶段,新政策的出台难免存在瑕疵,在试点实践中难免遇到各种挑战,但终会探索出有益经验。未来在各项保障措施的积极落实过程中,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必然会不断完善,筑牢避免冤假错案的防线,有效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不断发展成为众人受益、深入人心的创新之举。

参考文献:

[1] 王迎龙.论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刑事辩护“全覆盖”之实现径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2):11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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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许兰亭,杨拓.推进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J].人民法治,2017(11):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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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陈光中,张益南.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之探讨[J].法学杂志,2018,39(3):1-16.

[12] 顾永忠.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挑战及实现路径初探[J].中国司法,2017(7):21-26.

責任编辑:张岩林、康雷闪

Abstract: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easures on the Full Coverage of Trial Work for Lawyers Defending Criminal Cas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Measures") in October 2017, the trial work for the full coverage of lawyers defending criminal cases has been actively explored in eight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including Beijing, Shanghai and Zhejiang, etc.. The full coverage of criminal defense in the trial stag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the rate of lawyers defense in criminal cases in China and finally realizing the goal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judicial justice.At present, the pilot work of full coverage of criminal defense has achieved some results, but it is undeniable that in some pilot areas there are still prejudi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defense lawyer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full coverage has also posed many challenges in the number of lawyers and the quality of defense. Therefore,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reform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fully absorb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pilot areas. In accordance with "Measures" and the judicial status quo of China,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to eliminate the prejudices, gradually increase the number of lawyers, steadi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defense,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lawyers right and explore multiple capital sourcesso as to gradually achieve a smooth transition, and eventually realizethe full coverage of criminal defense.

Key words: criminal defense; full coverage; lawyers; safegu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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