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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逻辑、现实冲突与协调思路研究

2019-10-10王家宏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兴奋剂职业体育

高 升,王家宏

随着资本流动、科技进步、媒体扩张和社会转型的深入,职业体育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职业体育的全球化程度逐步加深,面临的治理问题也越来越复杂,牵涉其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近年来,竞技的纯粹性受到质疑和“假赌黑”现象的挑战;此外,外籍运动员加入某国联赛的人数激增,体育经纪公司日趋活跃,球员工资增幅巨大,运营成本不断增加,让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再有,世界新闻集团、迪士尼、时代华纳等媒体巨头更多参与控制职业体育特许经营权,收购职业体育俱乐部股份,通过向跨国公司出售电视转播权利和赞助创造巨额收入,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属地经营和国际分工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主动求变,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的这些矛盾或不确定性终究需要得到治理。

对职业体育实施治理,需要趋利避害、审时度势才能保证其健康的发展。而我们要审视的问题是,职业体育日益受到各利益相关者的操纵,职业体育是如何被治理的?以及这些治理行为对市场、对社会、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如何?职业体育的治理不可能是一项易于完成的任务。不同的运动项目,不同的文化地域环境,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导致治理结构和举措都各不相同。我国职业体育当前的问题,可能就在于没有形成有效的治理体系,或者共同治理环节出现问题[1]。本文目的在于对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逻辑进行理论反思;考察职业体育发展中的实践案例,梳理和解读职业体育治理面对的现实冲突与挑战,提出职业体育治理的变革方向,以期得到有助于改善我国职业体育治理水平的新思路。

1 学理反思: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逻辑

1.1 职业体育治理制度逻辑的内涵

通常,职业体育治理的学术研究都是从管理学、经济学、法律或政策科学视角出发,针对职业体育产品特性与规则、劳动关系纠纷与救济、知识产权营销与保护、属地经营与赛程安排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矛盾化解等问题进行实证与规范研究。然而,追根溯源地对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逻辑这一缘起性问题的探讨仍然是有限的,现有的代表性研究有2种观点。

第1种观点,将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逻辑视为对职业体育价值品质的维护。保罗·维勒[2]曾以《法律如何使体育更好》(Leveling the playing field:How the law can make sports better for fans)为名,探讨了职业体育赛场内外的利益冲突及法治手段,文中提到“the integrity of sports”,可以视为对职业体育治理特有的文化体系的一种道德解读,或一种“完整性”的向往。在哲学层面,integrity意味着整体,是一种整全性的、纯洁的状态或品质,一种未受损伤、损毁的状态。它来源于拉丁字“integri”,其基本内涵包括2个维度:(1)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处于完整的、不受损伤的状态;(2)这个整体具有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连续发展的充分性、完全性[2]。而职业体育的完整性内涵意味着,职业体育与其外部治理环境的动态互动,意味着“不同的问题是职业体育发展不同阶段必然要发生的”。在个体层面、短期视角,职业体育要保持其完整性,就涉及到运动员、教练员、裁判、俱乐部、球队、体育协会、体育联盟、体育行政主体、赞助商和广告商等诸多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由于个体众多导致了复杂的利益关系网络的存在,职业体育的“非完整性”几乎是一种常态,而这种非完整性主要是对品质的破坏,或者说一种对品质的威胁。

第2种观点,将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逻辑视为对职业体育核心产品的维护。职业体育的核心产品是什么?在产品的整体概念中,核心产品是消费者所追求的基本效用或利益。布尔兰德和麦克唐纳德[3]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对职业体育治理的前提假设进行了要素归纳,包括消费者偏好、经济因素、观赛质量和竞赛性质。(1)消费者偏好对所有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有着根本性的影响。只是,消费者对职业体育赛事的偏好在许多方面比对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偏好更为复杂,因为与对住房或食品等必需品的偏好不同,消费者对职业体育赛事的偏好取决于习惯形成、炫耀性消费以及伴随时间推移可能改变偏好的潮流效应等现象。(2)影响职业体育需求的经济因素与影响其他商品和服务需求的经济因素相似。参加或观看体育赛事的价格、替代活动的价格、时间的机会成本、收入和失业率等宏观经济因素,都会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对职业体育赛事的需求,就像它们影响电视节目的需求一样。(3)观赛质量取决于天气等环境因素、体育赛事日期和时间因素以及装备与设施。(4)比赛的性质。这取决于比赛所涉及的两支队伍的相对质量,以及消费者对比赛结果的期待。一般来说,在单场比赛和赛季2个层面,结果不确定性越大,产生的直接需求和诱导需求越大。由此可以推导出,职业体育“卖给”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不是围绕比赛的“生意”,而应该是比赛本身。换句话说,职业体育的核心产品主要受消费者偏好、观赛质量和比赛性质影响。因此,职业体育治理的前提假设就是维护好职业体育的核心产品。

上述2种观点虽然角度不同,但都指向了职业体育的文化价值体系,并将其视为职业体育治理的根基。根据《行政科学季刊》(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2018年最新的研究成果,所谓制度逻辑是指社会中每个领域都有一套自己的文化体系,或简称为这些制度的“逻辑”(institutional logic),这些“逻辑”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前提假设和具体的实践[4]。罗特·索罗梅[5]曾提到:体育是非实体性、短暂性、经验性以及主观性的,但却是真实的,职业体育就是在出售这种“真实性”。“真实性”通常被理解为类似于真理的东西,或者是一个人“做自己”的一种能力。然而,对于哲学方法来说,真实性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术语。这一概念在存在主义和本体论中都有涉及[6]。本文认为,体育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具有高度的吸引力,运动员卓越的表现,会引起消费者高度的认同感;除此之外,体育比赛还有宗教性的特质,仪式、典礼、禁忌、圣地、吉祥物等,职业体育通过比赛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带来的公平竞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社会凝聚和社会教育功能,让人们确信主体存在。因此,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逻辑在于维护体育竞争的真实性。体育活动和体育规则的特殊性,如男女分开竞赛、对竞赛参与者人数的限制等,都是确保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比赛结果不确定性的需要,为的是保持参加同一竞争的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平衡,维护公平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有这样一种感觉,即所玩、所欣赏的游戏是真实的体育竞赛;只有基于这种真实性,消费者才愿意相信职业体育竞赛是自己社会生活中真实的存在和需求。无论为了体育比赛本身,还是为了获取利润,或者社会公众的利益,职业体育都需要维护竞争的真实性。

1.2 职业体育治理制度逻辑的外延

职业体育治理背后的“文化体系”,或者说为了维护职业体育竞争的真实性,需要2个方面的外延。(1)如何为球迷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体育产品和服务?这需要公平竞赛。所谓更好,首先便要是完整的、真实的比赛,是诚信的、公正的比赛,在此基础上,比赛结果越不确定,人们对其越期待。(2)如何保证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有更好的收益、更平衡的利益关系结构?这需要公平交易。职业体育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种事务、各利益相关者都不可能单向度地发生关系。如何在职业体育系统中平衡事务与利益关系,需要法律、规则、组织、协调等各种治理手段的整合。一言以蔽之,“公平竞赛”与“公平交易”是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逻辑(见图1)。

图1 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逻辑示意Figure1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System of Professional Sports Management

现实中的职业体育治理实践者们,受到发展阶段和实际条件的限制,在追求“公平竞赛”和“公平交易”中,不可避免地要触发各方的矛盾,也会努力采取行动化解矛盾。这是职业体育治理的“常态”。

从基层到精英阶层的竞争金字塔结构,职业体育不同级别经营者之间存在组织形态方面的共谋机制,从各个级别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到国家级的运动项目治理机构,再到每个运动项目的国际联合会,每个层面都体现着职业体育治理的组织特性。换句话说,就职业体育治理结构的特殊性而言,重点体现在职业体育组织的多层次性和多样性方面。以英超和NBA(美国职业篮球联赛)为例,作为国际上有广泛消费者吸引力的2个职业体育联赛,它们创造着巨额收入,并具有全球领先的品牌地位。球员来自世界各地,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运动员群体之一。在职业体育的组织治理方面,2个联赛体现出很多当代职业体育治理的共性,也各自表现了特点突出的独特性(见表1)。

表1 英超和NBA的组织治理特点对比Table1 Comparison of Organizational Governance Characteristics Between Premier League and NBA

在组织管理上,英超是在一个国际范围内的私人监管结构组织。英格兰足总是全国性的体育联合会,它将比赛的组织委托给英超联盟负责。在英超联盟的运营中,英格兰足总拥有特殊的股份,有权参与联赛的某些决策。英超俱乐部都有合同义务,其中包括球员的发展、国际比赛期间放行球员参加国家队比赛,以及向联盟所属其他俱乐部支付费用差额。英超俱乐部还必须遵守欧足联和国际足联通过的足球规则和其他监管规则。虽然英超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俱乐部,但属于单一的法律管辖范围。联赛升降级是英超的赛制形式。

NBA是一个完全自主的联盟,不属于国际篮联和美国篮协的监管范围。NBA篮球运动员的发展主要是通过美国的教育系统进行的。尽管已经自愿与美国篮球协会签订了关于球员参加FIBA(国际业余篮球联合会)比赛的协议,但NBA在合同上没有义务遵守国际篮联通过的规则。NBA还是一个跨国联盟,它跨越不同的国家法律管辖范围。NBA更是一个封闭的联盟,新的球队必须在现有球队的同意下才能进入联盟。联赛的编排形式也与英超不同,并不存在升降级制度,而是采用季后赛和总决赛赛制。

由于法律、经济、文化等原因,英格兰职业足球和美国职业篮球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但纵观两大职业体育系统的治理脉络,比赛和交易是关键的治理内容。治理者希望限制运动员的行动,以保持有关比赛的质量,获取更多的赞助和转播收入,并使工资成本保持在较低水平。只不过他们使用了不同的机制:NBA是统一球员合同和选秀制度或选择条款;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采用的是续约和转会制度。

职业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联盟,最初是单方面对球员的转会流动、工作条件和规章制度采取了限制措施,在当时体育全球化水平并不高,相对封闭的职业体育环境中球员对规则进行挑战是很困难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关系的变化,英超和NBA的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帮助职业运动员取得经济效益,并减少流动限制。为实现这些利益诉求,球员或球员工会采取的途径也不同。在职业足球方面,罢工的威胁、限制贸易的普通法原则下的法律诉讼,以及政府在不同时间提供的援助,为集体谈判和商定雇用条款创造了一个环境。在NBA,球员则利用反垄断法中的法律程序,通过普通法院,将球队单方面通过的组织规则纳入集体谈判的范围,并作为谈判期间的杠杆。联邦劳动法对篮球运动员获得更好的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英超联赛和NBA,是当今世界职业体育治理的典范。除一些国际性的个人项目外,全球绝大多数职业体育联赛都在借鉴和发展上述2种治理模式,并推动了职业体育治理的组织结构与路径手段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但无论各国各项目的职业体育治理多么复杂,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逻辑始终没变——“公平竞赛”和“公平贸易”。实践中,这一原则也已经被欧盟和美国纳入到法律框架之中,体现在比赛赛制、球员资格、比赛规则、组织性质、行政监管、国际关系、劳动市场、法律管辖、营销推广等方面。因此,职业体育组织的诸多规则是为了确保体育竞赛的真实性,确保其不受外部干扰下追求体育及相关利益。从这个角度看,职业体育虽然在不断发展创新其商业框架和市场价值,但始终坚持避免丧失体育竞赛的真实性和治理主体的自主权,这是它作为一个社会领域履行职能的基础,也是职业体育治理的原则性问题。

2 实践考察:职业体育治理的现实冲突

2.1 “公平竞赛”遇到的挑战及其治理困境

2.1.1 为提高运动表现使用兴奋剂 职业体育最重要的特质就是真实性,以体育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为主要表征,并依靠公平竞赛和竞争平衡来维系。然而,有规则存在必然会伴随“钻规则的空子”,为提高运动表现而使用兴奋剂就是职业体育治理必须面对的重要挑战之一。

使用兴奋剂为何会被体育界如此诟病?因为这样的行为破坏的是体育本应有的秩序和社会功能。(1)容易导致非公平结果。给予低剂量的兴奋剂可以达到治疗效果,但给予高剂量的兴奋剂则能够起到增加肌力等效果,造成对比赛的非体育技术干预,导致形成非公平的比赛结果。(2)容易导致失序的体育行为。沃尔克文[7]曾指出,反道德行为是竞技体育发展到高水平的必然结果,作为竞技实力顶级的职业运动员、教练员,当其生计和荣誉都与运动表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心存侥幸地使用兴奋剂来提高获胜机会的作弊行为就不足为奇了;服用禁药被认为是一种投机行为,体育比赛有其共同遵守的标准及行为,这些标准是培养体育伦理应有的教育规范,服用禁药将破坏体育的内在善,有可能诱导运动员成为自私自利的代表。(3)容易亵渎公平竞赛精神。体育比赛的精神建构在公平的体育伦理上,而其价值存在于大多数人共同认可及规范的价值观内。运动员遵守竞赛规则能够潜移默化地变成遵守社会规范,所以,体育比赛是实施体育道德教育的一种手段。使用兴奋剂是明显违反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运动员使用禁药而获利,久而久之容易建构成充满功利主义、金钱、药品滥用的社会行为。(4)容易破坏体育的社会功能。使用兴奋剂不仅仅践踏了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更是对运动员身体的不尊重。正是由于使用兴奋剂对体育活动主体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亵渎,使用兴奋剂是一种十分特殊的作弊行为,它违背了人们对身体极限的追求精神,借助外部力量来达到身体能力的提高,某种程度上,这甚至超出了体育道德的范畴,成为一种关乎医学道德的行为。职业运动员是许多企业的代言人,是企业进行商品促销的重要媒介,职业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范例更容易影响青少年错误模仿,导致非法滥用管制药品的不良风气。纯洁高尚的体育本身就拥有保护所有运动员健康、维护公平的社会责任。

几乎所有的体育组织都对使用兴奋剂问题持严肃的态度,以维护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但因为不同体育运动项目兴奋剂的种类和方法使用是不同的,禁用的兴奋剂种类一直在不断发展中,而且不同的体育协会或联合会的章程对禁用的兴奋剂有着各种各样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争议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尤其是在统一的反兴奋剂的相关条例生效之前,情况更是复杂。

作弊行为通常有一个争议,即行为的发生是否是有意的。兴奋剂的问题也面临着这样的困境。从目前兴奋剂的仲裁实例看,在禁用兴奋剂及兴奋剂的仲裁初期,基本上是采取近乎纯粹的严格责任态度。也就是说,不去讨论和证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是否是因为过错或可以减轻制裁的目的。但是,近期国内外判例明显地呈现一种趋向,即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允许运动员证明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这实际上牵涉到公平问题或伦理问题。为了竞赛公平,当然是要允许运动员证明自己并非出于故意才服用兴奋剂的,而是一种过错。可是过错往往也会被很多运动员利用,作为故意服用兴奋剂的一种说辞。因此,法律或者仲裁能够与伦理道德层面达成一致步调,是一个十分复杂且难以有效解决问题的议题。

全球体育反兴奋剂工作的重点大都放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各级单项体育比赛上,对职业体育中反兴奋剂的关注较少。以美国为例,美国反兴奋剂总局(USADA)的反兴奋剂政策是最独立、统一的,反兴奋剂的药物名单和方法是最广泛的,处罚措施也是最严厉的。但职业运动联盟也有自己的反兴奋剂政策且相对较宽松,不论是禁药名单和方法还是处罚措施。相对于USADA禁药名单和方法的统一,各职业运动联盟则是根据自己运动的特点制定。如美国职棒大联盟(MLB)和美职篮(NBA)的反兴奋剂政策依据违禁药物的不同、违犯的次数,对运动员的处罚措施是罚金、禁赛,直至最终除名。虽然,美国职业橄榄球联盟(NFL)制定了2个反兴奋剂的政策,将固醇类和药物滥用分开,但是对于处罚措施则是完全相同的,都是禁赛,并且没有除名或终身禁赛的规定[8]。这背后,经济利益的牵绊、政治因素的介入以及文化环境的影响都是职业体育范畴内反兴奋剂的重要影响因素。

2.1.2 为追求外部利益而操纵体育比赛 在全球职业体育范畴看,NBA、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国际足联,甚至包括个人职业运动项目网球都曾经被媒体报道或者证明存在操纵比赛的案例。

在过去的几年里,世界各地体育管理部门的焦虑程度明显地增加了。欧洲足球协会(UEFA)推出了一个复杂的系统,监控其成员管辖范围内足球比赛中操纵比赛行为。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2010年也制定了正式的政策,要求对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进行监管。这些治理举措都反映出一种共识,即操纵比赛的可能性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层面。

对体育比赛的操纵可造成社会文化层面的消极影响,乃至文化犯罪。当体育比赛被侵犯或造假时,社会就会失去一些价值元素,因为体育被认为是真实和理想的代表,体育运动的追随者常常沉溺于这种梦想之中。如果事实证明一切都是假的,那么这种梦想或理想就会消失。

其中一部分操纵比赛的案件中,幕后是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合谋,通过操纵转会、操控裁判、做假账,甚至贿赂职业足球管理机构的官员,来谋取冠军,打击个别竞争对手。还有一部分操纵比赛的案件中,矛头指向博彩公司。但应该强调的是,体育博彩本身不是“原罪”,对公平竞赛造成的破坏和挑战的,不是彩民的一些极端赌博行为,因为它们毕竟不是比赛的制造者。一些犯罪的幕后推手是博彩公司,运动员、裁判员或教练员则实际从事了操纵比赛的犯罪活动。如比赛中的红黄牌数是非常流行的博彩产品,一名足球运动员可能因此会采取行为“主动”被罚下场,篮球裁判员可能会放宽或收紧判罚犯规的尺度,原因是一场比赛的总得分是重要的博彩产品,实际上NBA已经发生过类似的案件。经济意义上,博彩市场的本质是金融市场,参与者在这里交易资本。投注者根据他们掌握的相关信息,决定是否进行这种交易,而对体育比赛的操纵是典型的破坏公平交易。

操纵比赛不仅仅是对体育比赛真实性的破坏,跳出体育看,它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因为职业体育通常所具备的社会影响力,其后续对该运动项目的破坏力也不能小视。就职业体育的内在价值来说,公平竞赛就遭到了破坏,操纵比赛让该运动项目本来该有的发展秩序和竞技水平提升面临停滞;就职业体育的外在形象来说,操纵比赛会影响消费者对职业体育比赛的热情和信任,长期发展将会破坏职业体育的整体品牌形象。理论上,应该加大力度来惩罚操纵比赛的主体。但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因为职业体育组织内部结构的封闭性,在惩罚操纵比赛时通常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罚款作为常用的治理手段,并不能保证长期有效,如何积极地引入司法程序,如何从顶层制度设计上完善惩罚机制,都是职业体育治理必须面对的课题。

2.2 “公平交易”遇到的挑战及其治理困境

2.2.1 日益复杂的劳资关系容易导致生产关系异化 如果将职业体育视为企业经营,那么对于职业体育劳资双方来说:(1)职业球员参与职业体育,主要原因是通过展现其精湛的运动技术,获得锦标和丰厚的报酬以及受尊重的地位等。由于职业运动员的运动技能相对属于稀有才能,再加上职业体育的金字塔式人才结构,造成了职业运动员的供给价格弹性非常小,职业运动员的高工资是常态。近年来,由于运动员参与到更多的商业代言中,更是加剧了运动员的高工资状况。(2)俱乐部和职业体育联盟则希望限制运动员的行动,以确保有关比赛的竞争平衡,保证比赛和锦标的质量。他们通过选秀制度、保留制度、球员交易制度、工资帽制度、奢侈税制度等一系列机制来平衡分配和竞技实力。

欧美文化背景下,利益的诉求往往是针锋相对的,劳方和资方作为2个不同的利益阵营,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强调的是各自的利益诉求。职业体育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职业球队已经不仅仅是一支运动队伍,也不仅仅是球队老板的资产和赚钱机器,它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和城市居民的凝聚作用都是空前的,职业体育的教育、娱乐健身、经济、竞技、政治功能对其他体育形态推动作用明显[9],这让一家俱乐部在选择城市、签约球员的时候有了极强的议价能力。与此对应,职业运动员在被商品化和品牌化后,其价值已经不单单体现在竞技实力上,他们的市场号召力,让他们在和俱乐部的谈判中有了更多的利益期待以及话语权。这就意味着,当劳资双方都在为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博弈时,劳资双方便都会指责对方“贪婪”,也正是劳资双方的“贪婪”推动了职业体育的发展,离开这种“贪婪”,职业体育也就不能称其为职业体育了[10]。但从另外一个侧面看,如果劳资关系中的争议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估算的。

为了平衡劳资关系,职业体育的行业性集体协议就显得尤为必要。这种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的结果。集体谈判是发达国家职业体育发展中普遍采用的协调劳资关系的手段,经过政府许可的球员工会有权代表球员与资方即职业体育联盟谈判并达成集体协议。这种类型的合同关系最典型代表就是美国的职业体育联盟劳资合同。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政府的法律法规是市场机制的重要补充,无论是《罗马条约》之于博斯曼的转会案,还是《谢尔曼法》之于NBA的奢侈税制度,政府的规范都是判决的最重要依据。换句话说,西方国家的球员工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作为球员的代表,工会积极组织球员争取自己的利益,其手段从集体谈判、罢赛甚至其他社会活动都有。夹杂在职业体育联盟、体育俱乐部、职业球员、政府、赞助企业之间的利益纠葛,让劳资关系愈加复杂,但集体谈判制度通过谈判的方式促进了劳资关系的融通,推动了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我国自1994年开始足球职业联赛以来,转会制度经历了很多种不同的尝试,但始终伴随着很多原生性的转会纠纷问题[11]。这主要和我国职业体育正在从传统的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向欧美职业体育中表现的那种“利益冲突型”关系转换,在转换过程中,矛盾与冲突多发,且这些矛盾与冲突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好的救济途径。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实际上是个人的利益与组织利益之间最主要的冲突形式。对我国的职业体育来说,运动员的身份正在经历着巨大的转变,从过去的“义务者”和“系统职工”,转变成了“责任者”和“市场主体”,这是职业体育改革,体制转变的原发性问题,合同问题则是在转型过程中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由于要共同应对转型期市场特征不足的联赛,特别是足协的管理费用,俱乐部和运动员经常会相互“妥协”,甚至共谋来获得经济利益上的“双赢”。然而,当涉及到另外一家俱乐部的时候,这种共谋关系就极容易瓦解,利益冲突也会表现出极强的复杂性,既有个人和俱乐部的,也有俱乐部和足协的,还有个人和足协的,俱乐部和俱乐部的等。

中国的情况之所以更为复杂,一方面是因为和西方的职业体育治理方式存在文化差异,更多的强调“利益一体”,双方的利益受到一种“家文化”的影响,劳资关系也更多地通过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利益协调机制来达成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改革中的市场经济体制相互碰撞,让很多工会组织实际上承载的功能更接近福利性部门,在劳资关系的协调运转方面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中国职业体育联赛多年来也是一直存在这一组织的功能缺失。维持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平衡,建立现代集体谈判制度,改善劳资结构,是职业体育公平交易的重要体现。我国职业体育劳资之间谈判力量的失衡,不仅仅体现在俱乐部拖欠工资或者限制转会等契约问题上,更大的挑战则是劳资关系结构要素的缺失,会让球员失去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的话语权,而球员才是体育比赛最终的生产者,在此意义下,这些问题最终影响的是我国职业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2.2.2 不确定的体育媒体化容易导致体育内容异化 在一个追求体育IP(知识产权)的职业体育发展时代,治理者们对电视转播权利、对球队市场价值、对俱乐部和联赛的赞助费用的关心,正在逐渐超过对体育比赛真实性和体育精神价值的关心。按照波洛特尼和博尔格的说法,这都是体育媒体化后的危机[12]。职业体育与媒体企业、赞助商之间发展形成的是一种利益互补关系:职业体育为媒体经营者提供宝贵的内容和受众,而媒体是职业体育的收入来源和宣传工具。出售独家电视转播权是职业体育联盟和俱乐部重要的收入来源,而体育直播内容为媒体运营商创造一个有吸引力的节目。反之,通过媒体进行的广泛报道可能会对职业体育联盟产生重大影响,这样的曝光可以通过赞助和吸引新的支持者来增加收入,从而为联赛和俱乐部带来收益。这意味着,没有媒体,当代职业体育几乎毫无经济价值,赞助费也已成为职业体育联盟和俱乐部的重要收入来源,使得职业体育组织比以往更加依赖赞助商的支持。

职业体育组织、媒体企业和赞助商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关系经常被称为“体育/媒体综合体”或“媒体—体育—生产综合体”[13]。媒体和赞助商越来越多地参与和控制职业体育活动,使媒体和赞助商处于一个强大的地位,甚至可以支配各种体育比赛的特点,改变体育的基本面貌。如为了更加符合电视转播的需要,一些比赛规则已经改变或放弃,目的就是加强媒体的报道和吸引赞助商更大的费用。改变篮球、足球、排球的颜色以增加观看足球观众的经验,为了有机会播出尽可能多的足球比赛,欧洲俱乐部比赛被分成了不同的板块,NBA专门增加了“电视广告暂停”,国际排球联合会为了使排球比赛更具吸引力修改了记分制度……

“体育/媒体综合体”或“媒体—体育—生产综合体”的不断演变,导致职业体育媒体化2个大体的走向。(1)职业体育俱乐部自营媒体。过去20几年中,由于科技的发展,媒体已经从稀缺产品变成了过剩产品。因此,体育媒体的格局也在发生改变。当发现新媒体的市场机会时,职业体育俱乐部便绕过传统媒体公司,直接建立自己的媒体渠道,向球迷传播自己的体育内容。此时,球迷在体育/媒体综合体中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过去,他们被动地接受传统媒体公司直播的体育电视节目,如今,球迷在访问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时自身也变为体育内容的潜在生产者。(2)传统媒体公司的体育化,也被称为职业体育的“默多克化”。传统的媒体公司为了争夺职业体育这块“大蛋糕”,需要付出巨额的转播权利金,虽然这些成本最终通过广告和节目订阅费转嫁给赞助商和消费者,但媒体公司更倾向于降低甚至决定职业体育比赛的转播权利金。以默多克旗下世界新闻集团为代表的传媒公司都在试图收购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股份,以实现产业价值链的纵向合并。虽然这些收购行为通常会受到来自政府的限制,但传统媒体公司的这种逐利冲动是无法根除的,它将继续推动职业体育媒体化走向更加复杂和难以掌控的局面。

挑战是,体育内容正在变成媒体景观。体育内容的最大特性是真实性,而媒体景观的最大特性是象征性,当象征性功能大于真实性功能时,体育明星、职业体育联盟、媒体公司、跨国企业、政府以及球迷消费者便进入一个庞大而不断循环的媒体经济系统之中。特别是考虑到技术融合引发了媒体和电信部门内部和之间横向、纵向集中的浪潮,如果合并后的实体拥有吸引订户所需的体育内容组合,并因此阻止第三方访问此内容,则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这种不断变化的体育媒体化容易导致体育内容异化,以及公众对体育赛事的信息权利。欧盟的法律已经规定职业足球比赛的焦点赛事必须在特定时段在公共频道播出,但这并没有改变公众通过媒体观看赛事不断攀升的“成本”。为了公众利益,仅仅通过竞争管理机构对拥有优质内容专有广播权的垂直整合公司施加必须履行的义务,这还是远远不够的。

3 对策建议:职业体育治理的协调思路

3.1 治理主体——完善职业体育的多层次治理结构

职业体育治理的协调思路,是对全球职业体育制度逻辑的反思与优化。需要强调的是,世界上很难找到万能的治理手段,有的只是相对适宜的策略,因此,治理主体及其构成就成为十分重要的治理实践起点。如前所述,职业体育治理主体是多层次的,为了赛场上的公平竞赛和市场上的公平交易,各层主体针对比赛赛制、球员资格、比赛规则、组织性质、行政监管、国际关系、劳动市场、法律管辖、营销推广等问题灵活使用各种治理手段,协调利益关系。

依然要强调,职业体育治理应该尊重“体育自治”,即尊重职业体育俱乐部或职业体育联盟的主体地位。然而,这种自治是有条件的,是以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为条件。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体育政策、法律法规都是不完整、零碎的,但却有明确的主题为基础,这些主题界定了合法体育治理的允许范围,在建立职业体育治理框架方面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职业体育治理的根本任务是为了保护体育运动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和社会功能,也可以说是在维护“公平竞赛”和“公平交易”,保护其品牌价值。正如人们对体育领域腐败问题的日益担忧。腐败是一种需要认真关注的“趋势”,因为它有可能破坏体育应该鼓励的许多要素,如公平竞争、公正和社会责任、凝聚力和社会包容等。如何在不同的体育环境中创造出更多创新的方法来解决诚信缺失或缺乏诚信的问题,是职业体育未来必须面对的治理课题。职业体育在赛场内要尊重运动规则,以确保“公平竞赛”。职业体育在赛场外,需要接受审计和监督,以确保“公平交易”,给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人员合理控制与制衡的可能性,提出关键问题并强化职业联盟内部的民主结构[14]。在经济层面,职业体育是一门盈利为导向的生意,所以审计和监督更多是在商业层面的考量,而非球队竞技成绩。

依据罗兹[15]与戈斯[16]等学者的说法,职业体育治理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当属多层次治理(见图2)。

图2 职业体育的多层次治理结构Figure2 Multi-level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Professional Sports

职业体育治理不是职业体育联盟的“私事”,其治理主体是多层次的。

首先,很长一段时间,职业体育都是独立于政治和政府组织[17],是坚持行业自治的,更多地以运动项目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合作性非政府组织的协同治理。围绕职业体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是球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力资源的配置和开发,伴随着俱乐部、球员工会、裁判工会等组织的博弈与协调,开展职业体育联盟或联赛运营机构的管理与推广。近年来,关于职业体育组织内部需要更加结构化的治理网络的讨论逐渐增多,包括自治、透明度、问责制和诚信等问题都列入讨论框架。这就意味着,随着职业体育商业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和社会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不受外部机构的监管甚至控制是不可能的,首要是政府的监管、控制。欧盟委员会曾提出一个标准:体育机构提供有效、可持续和适度的体育政策和监管,实现其战略目标,确保各方利益,监督绩效,评估和管理风险并向其成员报告其活动和进展[18]。这是典型的政府监管,政府虽然不是职业体育治理的中心,但地方政府会通过权力的转移和扩散,寻求与更多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来形成对职业体育的监督,尤其是涉及到与公共利益攸关的问题,如环境保护、劳动平等等。

其次,企业和消费者不仅仅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但也承载着“用脚投票”的治理角色,来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黄世席[19]认为,善治主要涉及自治权、透明、问责制以及法治化(主要是争端的合理解决)等内容。也就是说,在职业体育治理与发展进程中,企业、媒体,甚至球迷群体,即观众和参与者都属于治理者范畴,他们多层分布,直接或间接涉入职业体育治理的实质运作。职业体育的多层次治理就是要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监管、服务、引领下,充分发挥职业体育联盟或国际性体育组织的内生治理功能,与企业协作、借媒体之力,形成主体结构完整的职业体育治理。

3.2 治理方式——职业体育治理中的关键变革方向

政府职能转变。参照学者霍耶与卡兹凯里的观点,职业体育多层次治理本质上更强调政府、市场、社会以何种身份、何种角色参与到职业体育的治理问题中[20]。本研究认为,职业体育多层次治理是综合了行政统治、行业协会自治、法治,涉及了政府、行业协会、市场多个主体在内的一种体育治理方式,包含4个方面内涵:(1)一系列包括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体育机构和治理行动者;(2)为体育发展和改革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政府不能大包大揽;(3)政府与职业体育联盟、职业体育俱乐部、跨国公司、体育传媒等治理主体存在着权利依赖,这些治理主体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4)处理好职业体育改革与发展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即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

替代或补充机制。综观全球,职业体育治理可以考虑采取民间社会的形式,建立在正式的官僚机构之外,由专家组成独立组织为制定标准和评估审议职业体育治理问题做出贡献。这类组织不需要得到任何国家的授权,也不一定是政府间合作产生的。因此,他们没有直接参与治理。然而,通过制定标准或行为守则,其中一些组织的治理效果可能比国家更成功,因为它们以专业知识为基础,不受政治考虑的阻碍。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诸多转会纠纷都诉诸于CAS(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解决,就是这一机制的体现。只要“全球体育治理”不需要任何直接授权,这些机制就可以被视为非常有效的机制。

充分利用“软法”。职业体育的治理不能只依赖硬法,即具有约束力的,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法规和法令。相反,应该重视和充分利用软法,软法是一套人们认可的在实体经济和社会行为中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尽管它们不是哪个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则,不一定由国家强制执行,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软法可以由私人机构、企业,也可以由公共机构和政府在国内或国际上制定。传统上,在没有国家主权的管理机构治理中,软法是常见的,如奥林匹克章程、国际足联章程等。软法还体现在会议宣言、决议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不具约束力的准则中,它们已广泛应用于体育治理的技术、专业和国际事务中。充分发展和利用此类“软法”,是职业体育治理中的关键手段和路径。

3.3 治理评价——职业体育治理的社会责任导向

职业体育虽然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尤其在竞争激励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内容被电视转播商、体育赞助商等资本力量驾驭后,极易忽略公共服务与社会责任的要求。“客户永远是正确的”将被提升到新的高度。现代职业体育日益关注一个特殊的群体——粉丝,属于对职业体育产品和服务深度涉入的消费者[21]。职业体育联盟和体育俱乐部正试图深入了解球迷的需求,为球迷量身定制服务,因此职业体育治理者们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研究粉丝的消费习惯,测量其消费强度。但体育并不止于娱乐,体育更能以其真实性充实生命、提升文化效应。职业体育不是另一种商品,也不应当只以商品来看待。因此,职业体育在扩大转播利润、门票收入和赞助金额的同时,应该兼顾公共利益,推动职业体育社会责任建设。

事实上,在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的情况下,在体育消费者的时间和金钱有限的条件下,不同的职业体育组织之间竞争激烈,职业体育经营管理者需要寻求与赞助商、社区、供应商发展长期合作关系,来分担风险。企业社会责任正成为职业体育治理的一种趋势[22],这一趋势突出体现在NBA的“Caves社区项目”以及“英超社区行动”等案例中。此外,职业体育组织越来越认识到并且声称,它们的运作可能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而以对环境更负责任的方式行事,对商业和环境都是有益的[24]。种种行动,本质上是在满足消费者和社会对职业体育的期待,消费者和社会替代机制间接发挥了治理评价的功能。

4 结语

我们提出职业体育治理的协调思路,既是对全球职业体育制度逻辑的反思与优化,也是对中国职业体育改革的把脉与前瞻。职业体育的核心产品是体育运动的真实性,体现为体育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比赛双方遵守规则,不采用假球、兴奋剂等欺骗手段等。为了这种真实性,需要职业体育治理主体限制和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对均衡。当代职业体育治理的挑战主要来自于职业体育发展中的各种不均衡因素,导致职业体育某种程度上的失序:为提高运动表现使用兴奋剂、以比赛真实性为内容的体育博彩、为追求外部利益而操纵体育比赛,都属于破坏比赛真实性、完整性的做法,是对“公平竞赛”最大的挑战;而日益复杂的劳资关系容易导致生产关系异化,不确定的体育媒体化容易导致体育内容的异化,伴随破坏“公平交易”的风险。

虽然没有完美的职业体育治理,但相对而言,联盟和俱乐部、政府、跨国企业、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传媒机构等多层次分布的治理结构是职业体育治理主体协调的主要思路;转变政府职能,寻找社会替代与补充机制以及充分利用“软法”,是职业体育治理方式变革的关键路径和手段;社会责任导向则是未来职业体育治理评价的主要趋势。西方发达国家职业体育的运行是建立在相对完备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治理体系上的。正是在不断应对各种挑战的过程中,在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方式的过程中,职业体育完成着自我修复,以确保“公平竞赛”与“公平交易”,确保“体育真实性”这一制度根基。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的改革方向,正该是符合这一制度逻辑且具有我国职业体育特殊内涵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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