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
2019-10-09阙善栋
阙善栋
摘 要 现阶段基于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实际应用期间,存在着较多问题,两者之间的适配度差,亟待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利用价值。本文对于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内容进行了概述,并对三权分置之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情况作以了深入探究。
关键词 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
对于农村土地进行三权分置之后,能够对土地承包权进行有效的稳定,但是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的大量人口纷纷涌入城市,这给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的有效应用埋下了隐患,需要职能部门对于该制度进行改革,转变农民的土体承包权,使得农村土地可以高效流转起来,促使未来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可以在新型承包权制度指导下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
1 三权分置概述
我国土地三权分置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力分置,放活经营权为关键内容,经营权的法律地位、权能赋予为核心,其中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承包权归农民,经营权灵活性高,可以流转,以期在这三权分置下,各项权利的单一价值与整体效用能够有效体现出来,可以为承包农民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助益。
2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探究
2.1 现状
依托三权分置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在颁布实施之后,近期来看有着极高的应用价值,但是长远来看易出现农民大量进城与自身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土地管制与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利用行为之间的矛盾问题,说明三权分置下的该制度急需改革,具体呈现出的应用问题为:首先农民取得农村土地承包权资格机制内容不完善,即农村土地资源所有权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但是制度中对于农民是不是享有集体土地承包资质的条件条款未详细说明,仍然沿用的是过去的标准,为农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如果是可以拥有土地承包权,此种标准对于当前已经进城多年取得城市户籍的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未进行充分考虑,这一群体是否拥有土地承包权在制度中的论述较为模糊,影响这些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有效应用,所以该制度需要改革[1]。其次承包形式問题,目前农村土地被承包利用时的方式为具备农村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户在本组织所有的土地资源中承包土地,该土地具有平均分配、定时发放、承包权长时间不改变等特点,以此单一的土地承包方式使得农村地区原来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权逐渐趋于稳定、固化,而新近加入农村组织的成员承包权益严重受影响,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开展的土地承包工作,使得土地被割裂开来,导致农村难以发展现代化的规模化农业。
2.2 改革建议
为了保证基于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在未来的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现代化农业发展中有效的发挥价值,需要相关部门具备发展的眼光,立足于制度以往应用出现的缺陷和不足,来完成制度改革工作,其中在农村土地承包权资格方面,要求管理部门可以做好本地区农户户籍迁出、迁入管理工作,准确把握各个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之后可以按照以下三条思路进行制度改革完善,其一对当地全体农户进行的土地承包权确权工作未完成时,可事先对进城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权进行解除,不允许这部分群体带着权利进城,其二先完成当地农户土地确权工作,之后依据国家颁布的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的政策意见,准许农民携带土地承包权进城,其三则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时间进行近远期的划定,在近期时可让进城与不进城的农民均拥有承包权,待到远期阶段,可以逐步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各项限制条件进行有效的放开,允许更多的人来承包农村土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推动农业可以朝着又好又快的方向稳健发展[2];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而言,站在战略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可以了解到这部分土地并不可能永远不流转,如果在未来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可以到达一定的高度,那么将承包权解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流转禁止内容仅为一个过渡性的策略,所以对制度改革时,要重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并且要对法律法规中说明的土地承包制长久不变的词汇作以与时俱进的改进,逐步开放土地流转禁令,促使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可以把握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优势,带着承包权回到农村,与众多农户一道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土地资源的集体利用,推动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3 结束语
土地承包权制度与每一位农民的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该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如果不及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利用情况对制度内容作以优化完善革新,那么会影响农村土地利用价值、威胁农民利益,所以相关部门要对当前我国应用的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凸显出的问题加强研究分析,找出制度改革的思路,促使土地承包权制度的优越性可以在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中有效呈现出来。
参考文献:
[1]王海娟,胡守庚.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两难困境与出路[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72(05):184-192.
[2]魏晓玲. “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继承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