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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应关注视觉中国的版权“黑洞”

2019-10-09施杰

民主 2019年8期
关键词:国徽国旗黑洞

施杰

今年,一张黑洞图片火了,与此同时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觉中国”)也火了。

起因就是视觉中国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张印有“视觉中国”水印的黑洞图片,并附说明“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联系客服代表”,言下之意,使用该图片需要获得视觉中国的授权并支付费用,而该图片已经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大量的企业、个人都通过自媒体的渠道在使用该图片,若真如视觉中国之声称,这些企业、个人都将可能面临视觉中国的侵权索赔,此举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与焦虑。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黑洞照片

事实上,该图片是由一家名为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EHTC)的组织利用Event Horizon Telescope装置(一种由多个射电天文台和射电望远镜组成的装置)探测外太空信号并通过计算机处理形成的图片。该图片并不是简单的摄影作品,暂且不讨论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畴,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即使该图片属于作品范畴,其著作权人也应该是EHTC,而不是视觉中国。同时,EHTC官方声明过:“只要标注图片来源“EHT Collaboration”,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黑洞照片,与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无关。”

因此,视觉中国并没有权利向使用该图片的企业、个人主张侵权赔偿。

此外,视觉中国还曾将国旗、国徽的图案发布在其官方网站,同样声明其拥有相关著作权,这引来了共青团中央的公开质疑,获得舆论的广泛关注。

从法律层面讲,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三、四条,国旗、国徽图案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视觉中国当然不拥有国旗、国徽的著作权;从国家层面讲,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视觉中国利用国旗国徽图案进行商业盈利的行为是对国旗、国徽的不尊重。

滥用著作权可能涉嫌欺诈

早在去年7月份,就有人在网络爆料称,视觉中国对大量疏忽使用其声称拥有著作权图片的企业要求赔偿,并漫天要价,用类似于要挟的手段要求对方和其签订合作协议,将侵权对象转化为“合作伙伴”。这些企业反映其最初在使用图片时,一般是从注明免费使用的网站下载,并不知道视觉中国对其拥有著作权,其次,视觉中国要求索赔时提供的侵权图片往往没有可信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拥有图片的著作权。企业往往出于减少麻烦的考虑,也不会深究其是否真的侵权,而被迫与视觉中国达成“合作”。

从上述分析看来,视觉中国的行为有恶意索赔甚至欺诈的嫌疑。首先,视觉中国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大量的其并不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声明使用需要得到其授权并支付费用,该行为有可能侵犯图片的实际著作权人的权利,即使图片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行为也对付费使用此类图片的他人构成了欺诈。其次,视觉中国若使用其不具备著作权的图片对企业发函,要求索赔的行为也构成了欺诈。所以,视觉中国实际上是利用公众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获取不正当利益。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企业授权他人使用知识产权进行盈利的模式无可厚非,甚至应该加大力度支持。但企业采用欺诈甚至要挟的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该加以制止和惩处。所以,为了防范类似视觉中国事件的再次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企业自身要做到管理规范、合法合规,类似视觉中国这样的图片提供平台,或者其他著作权集合平台,应加强对作品的审核,杜绝打擦边球,将并不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发布在其平台用于盈利,杜绝利用不正当手段向他人要求索赔。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对企业的不当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关处理。此外,应增强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使公众能够大致区分自身行为是否侵权,不会被企业利用公众的法律盲点恶意索赔。同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规范从网络获取图片的方式,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到的图片,均注明其著作权相关的信息,方便公众判断使用图片是否侵权,防止真正的侵权行为发生。

(作者系民进会员、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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