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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的分析和建议

2019-10-08芦雅丽任文枝

山东青年 2019年7期
关键词:双轨制社会工作女性主义

芦雅丽 任文枝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一些国内外知名人士关于婚姻暴力的丑闻不断传出,社会公众开始越来越正视婚姻暴力,从而也推动了《家暴法》等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国存在婚姻暴力的家庭并不在少数,由于传统观念和社会工作发展机制不成熟,使得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的解决难上加难。去年女性运动盛行,不少女性敢于直面大众,说出自己所受到的不公对待,这给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提供了女权视角的新思路,同时美国现行的“双轨制”也可以为我国的社会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婚姻暴力;社会工作;双轨制;女性主义

第1章 导论

1. 1问题的提出

在封建社会,中国一向倡导男尊女卑、父权、夫权和三从四德等观念,在思想上为人们牢固树立起女性低贱的社会认知。在此观念的影响下,中国大多数人还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存在婚姻暴力的家庭也是很多,累计 24.9%女性和 22.8%男性曾遭遇过不同形式婚姻暴力。[1]

近年来,尤其去年女性运动盛行带动了社会对于婚姻暴力的关注。许多受到婚姻暴力的女性开始寻求社会和法律的帮助。但是,在社会工作方面,对于婚姻暴力的介入明显不够,并且缺乏经验和正确的方法。

1.2婚姻暴力的危害

第一,婚姻质量的下降。一旦一个家庭出现了婚姻暴力,不论是男性对于女性的暴力,还是女性对于男性的暴力,都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给他们的心理造成阴影。这种攻击行为会减少夫妻双方的相互信赖,取而代之的是心理的警觉性和面临相似冲突情形的恐惧心理。第二,对于孩子的影响。孩子如果生活在父母有婚姻暴力的家庭中,会给他们的成长带来负面作用。第三,婚姻暴力不利于社会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行。中国婚姻暴力的现象很普遍,如果不加以制止,没有被合理地解决,就会引起女权主义运动的高涨和盛行。长此以往,会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一个错误认知:女性地位的低下和婚姻暴力观念上的合理化。这样就会破坏社会系统关于男女两性平等的定位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氛围。

第2章 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的困难表现

2.1 中国社会传统观念的束缚

中国人比较注重家族名誉和家族形象,自古宣扬“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在这种文化背景中,有一部分遭遇婚姻暴力的群体认为婚姻暴力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便向别人诉说,自然也不会想社会工作团体咨询或者求助。

2.2 个人隐私性问题

婚姻属于个人的私生活,婚姻暴力的出现也与夫妻双方的个人隐私紧密相关。在婚姻暴力问题的解决上,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当事人不确定求助的社工是否具有专业性和道德素质,所以他们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会选择不作为。即使当事人选择了向社工求助,解决婚姻问题,但是由于他们不愿过多袒露婚姻关系细节问题,也会使得社会工作的介入困难。

2.3 求助者多是经过长期婚姻暴力

对于婚姻暴力问题的解决,个人认为越早越好,这样可以及时遏制暴力冲突的进一步发展,并且也有助于问题的更好解决。在現实生活中,向司法部门或者请求社会工作介入的家庭都是长期存在婚姻暴力问题的。当事人经受了长期的婚姻暴力,可能由于不堪重负,超过了生理和心理的承受能力,才选择寻求帮助。如此一来,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更加困难。

2.4 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不高

在婚姻暴力问题上,对于社会工作的要求高。社会工作者不仅要具备道德素质和职业规范,还要有一定的心理学背景,以便给案主提供心理疏导。同时,良好的沟通和人际技能也不可或缺。如何收案主充分信任社工,愿意提供更多细节来开展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3章 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的建议

3.1 运用双轨制婚姻治疗方法

美国现行的婚姻治疗方法以双轨制为主,一般要求将夫妻双方分开进行治疗。基本上施暴者与受暴者的双轨干预不交叉 ,女性主义者并不赞成 (或不提倡 )夫妻共同接受治疗。经过几十年来相关领域学者的努力 ,一些新资料涌现,女性主义观点遭受严峻的挑战。[2]但是个人觉得双轨制仍然适合中国婚姻暴力问题的治疗,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的婚姻暴力主要是由于男性对于女性的暴力居多,刚好与女性主义者的诉求相契合。实行双轨制可以避免女性在社会工作介入中再度受到伤害。第二,要求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的案主多是经历了长期的婚姻暴力。在长期婚姻暴力的存在下,案主的婚姻生活必然存在很多问题。对于此种情况,社会工作介入不易,如果采用共同治疗会使夫妻双方的矛盾冲突升级,不利于社会工作的深入和继续。第三,案主更愿意在相对独立私人的环境袒露事件细节。夫妻双方单独进行治疗,社工获得真实信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采取双轨制的婚姻治疗方法更有利于夫妻双方独立冷静,有助于社工对症治疗,采用差异化的治疗手段。

3.2 运用女性主义

女性主体意识是女性作为主体对自己在客观世界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自觉意识[3]。运用女性主义来开展社会工作对于婚姻暴力的介入很有帮助。社会工作者可以引用女性主义的观点来教育施暴的男性,强调男女地位的平等,扭转夫权的观念。对于受害方,社会工作可以帮助她们争取权利,促进现存的社会制度做出一些保护妇女的安排和政策。尤其对于长期遭受婚姻暴力的女性来说,宣传女性主义更能促使她们做出行动和改变,防止出现斯德哥尔摩症等类似受虐者心理问题。

3.3 提高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性

婚姻暴力的问题涉及到案主的隐私问题,这也给社会工作的介入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如何获得案主充分信任,这就要求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从交谈中让案主体会到可以依赖和信任的感觉。同时,还应该具有专业的社会工作能力,对于案主婚姻问题可以理清头绪,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地逐条解决问题。

3.4 严格遵循案主自决原则

社会工作中提倡案主自决原则。案主自决指的是求助者的决定和做决定的过程都是出自于自我的自由选择,非受外界控制。[4]在婚姻暴力问题方面,社会工作者一定要警惕“家长作风”,从主观出发为案主做决定。婚姻暴力现象会引起社会大众的不满和愤怒,作为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婚姻暴力问题时除了给案主足够理性的建议,不能逾越界限,凭着主观臆断擅自为案主做出选择。案主自决原则要求社会工作者充分尊重案主的意愿,尤其是在婚姻问题上,尊重案主的选择。

第4章 展望

对于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来说,双轨制的治疗会更好地帮助社会工作者解决婚姻暴力问题。而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开展社会工作,不仅与世界范围内女性运动兴起的环境相适应,而且还会给引发社会大众的关注,对于女性增权工作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同时,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会促使婚姻暴力领域的社会工作质量大幅提高,案主也更信任社工,愿意充分合作解决问题。最后,可以促使妇女工作和家庭工作的进步和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肖洁,风笑天.中国家庭的婚姻暴力及其影响因素——基于家庭系统的考察[J].社会科学,2014(11):90-99.

[2]董秀珠,杨连谦.婚姻暴力的干预:婚姻治疗是否有一席之地?[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2,26(9):641-647.

[3]邵宁.女性人权视角下的婚姻暴力[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4(3):157-160.

[4]袁芮.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中的伦理议题——以案主自决和保密原则为例[J].伦理学研究,2016(3):104-110.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商贸学院,重庆 4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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