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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报告带入性风险的防控探讨

2019-10-07张元元

食品界 2019年8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当事人证据

张元元

食品检验报告实际就是食品检验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条款以及食品检验规范等,对食品展开全面、深入的检验,并根据最终结果,出具各项检验数据及真实、客观的检验报告。但需要指出的是,食品检验报告自身也会造成诸多风险,因而需要采取各项措施加以防范,以此来提高其实效性与客观性。

注重审查机制

依据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可得知,其第33条内容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详细详细分类;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而言,则属于一种有着非常强专业性的技术鉴定。对于所得到的检验报告来讲,需及时审查鉴别,尤其是对审查检验报告内容、形式等,不能发生外行审查内行的尴尬情况。需要以基层人员执法实况为出发点、落脚点,分别在审查鉴别的高要求及重要性面前,以及检验报告出炉到送给当事人之间,构建项目审查机制,发挥双重业务指导作用(即局稽查大队与业务科室),这样才能更好的规避、预防检验食品的错误发生,消除由此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以一种客观姿态去看待食品抽样检验结果

检验报告的基本生命为“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以抽样方法、标准的科学性前提为基础,现场笔录、抽样记录单以及检验报告当中的抽样基数记录与判定,会对整个送检样品的鉴定结论与准确性产生直接影响。但需要强调的是,检验结果与抽样阶段此地、此批次以及存量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以及后续处理期间,鉴定结论内收还是溯及力外延的问题,需从根本上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抽样当中一些比较常见的食用农产品水分超标为例,借助既往常识来进行理解,因受到存放时间以及储存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产品会出现受潮情况,因而会造成抽检不合格,此检验结论仅局限于抽检过程中此店同一个存放点以及相同批次的存量。因此,需要注重各项内容的记录与收集,以一种客观姿态去正视抽样检验,最大程度提高检验的准确性与实效性。

对补入证据有效固定

针对检验报告而言,当接收后,需及时送达,此乃基层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基础性工作。依据时效性原则,在还没有送达之前,需要同时完成各种资料的接收,比如进销单据、抽样单、抽样计划通知及抽样时现场笔录等,并对现实情况及数据全面掌握,为更好的在送达时依据开展现场检查,奠定坚实基础,并为更好的处理涉案食品,做好各项准备。还需要指出的是,若抽样痕迹的关键项出现填错或者漏填的情况,比如检验报告、抽样单等,那么便需要对整个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溯及力及准确性给予慎重考虑,因而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检验报告直接丧失效力,或者是无法进立案程序等情况。以检测依据为对照,就整个检验项目进行查看,并对标准要求进行核对,乃是对检测依据进行倒查,并就其正确与否进行明确的重要方法。在实际检查时,在所列出的标准当中,查看是否有所需要检验的项目,另外,还需要查看标准要求在引用上正确与否等。此些内容对检验报告的合法性会产生直接影响。

依法循制后续处理

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明确指出,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没有法定依据的,那么行政处罚均无效。此乃相关执法部门在既往抽检风波当中出现失声、失利情况的主要根源所在。针对那些不合格的食品检验报告来讲,初期阶段的检验报告,并非整个检验的最终定论,对于程序性事实来分析,其包含诸多内容,不仅有是否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而且还包含是否提供救济途径,除此之外,还包括是否遵循时限规定以及是否越权滥权等。在整个诉讼程序当中,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实体性异议,或者是程序性异议,如果得到认定,如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鉴定结论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所规定的情形相符,那么整个检验报告便会丧失其应有的效力,而且已给出的处罚决定还会出现被撤销的情况。所以,在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进行传送时,不管当事人有无提出复检,都需要听取其对食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所发表的各种意见,并且还需要在案卷资料当中,比如询问笔录等,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并从中对那些可能对检验报告合法性、有效性造成影响的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最大程度规避先入为主的错误或片面的执法惯性。

综上,伴随当今抽检类案件被诉事件的逐年增加,检验报告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其准确、规范与否,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规、合法产生重要影响,甚至起到决定作用。而对于检验人及检验机构来讲,则负责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但对于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来讲,需要对所下达的处罚决定予以负责。因此,要想更好的防控食品检验报告带入性风险,需要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之间的緊密配合,并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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