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就业,法律纠纷要规避
2019-09-30肖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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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银发大军”已经成为就业市场上一支不可小觑的队伍。但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老年人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善之处,老年人就业劳动保护成为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
中国老年人再就业的现状
2019年年初,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一组数据:截至2018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在迈入“银发浪潮”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就业”。根据社会需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与社会发展,实现推进社会发展与满足自身“有所为”愿望的双赢局面。以此同时,老年人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将对我国现有老年人就业保障立法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
老年人再就业分类
老年人再就业,大致可分为退休返聘、自主创业与高龄农民工3类。退休返聘,这一类老年人的特点是,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或拥有一技之长。退休之后有完善的养老保障,没有经济压力,出于“闲不下来”或其他原因选择了“退而不休”。
自主创业,这一类老年人的特点是,子女成家立业后,老人没有家庭生活负担,遂利用积蓄创业创造更多的财富。该部分老年人重返劳动市场因属于自主创业,发生劳动争议较少。
高龄农民工,这类老年人往往文化水平不高,缺乏一技之长,子女教育水平偏低。这类老人以低收人群体为主,他们虽然步入老年,却因生活所迫需要继续工作。
老年人再就业中常见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正常情况下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女干部满55岁)。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后的老年人不再是劳动法的适格主体。
对于退休后的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目前司法主流观点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老年人在发生用工关系期间造成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老年人再就业的注意事项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在发生劳动用工损害时依据相关劳动法律主张权利仍存在种种障碍,因此老年人遭遇年龄歧视、用人单位随意解雇、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享有劳动福利等问题尤为突出。
对此,建议广大老年朋友,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时,应就工作内容、报酬、福利待遇、加班补偿、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保存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
作者简介
肖祥辉,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盟盟员,长期担任政府职能部门及大型国有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对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改制、并购、资产重组等法律事务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