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RB/T 214-2017策略研究

2019-09-26戴晓锋

汽车与安全 2019年8期

戴晓锋

摘 要:RB/T 214-2017标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ISO/IEC 17025-2017版的主要变化,增加部分要求,但条款基本没有变。因此,原来按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不需要换版,只需要修订就可以了。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评审;机动车检验机构

Implementation of RB/T 214-2017 strategy for vehicle inspection body--Management system (the sixth part)

DAI Xiaofeng

(Yang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Yangzhou225127, China)

Abstract: RB/T 214-2017 standard, based on the criteria for qualification assessment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adds some requirements according to the main changes of ISO/IEC 17025-2017 edition, but the terms remain basically unchanged. Therefore, the original quality manual and procedure documents compi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teria for assessment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qualifications do not need to be replaced, only need to be revised. Keywords: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vehicle inspection body

2018年5月7日,國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发布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等一系列标准。以上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RB/T 214-2017现已全面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应进行体系改版修订工作。本文从RB/T 214-2017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区别入手,说明体系文件修改内容及方法,结合RB/T 218-2017,说明机动车检验机构体系文件如何修订。为了便于读者查询对照,本文以RB/T 214-2017“4 要求”的内容顺序为参照,逐条阐述。

本文将从“管理体系”方面,说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如何实施RB/T 214-2017,管理体系应作何变化。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只研究了4.5.22至4.5.27条款,其余条款前文已经进行了研究,至此,RB/T 214-2017“4 要求”的所有条款均已作研究,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1 “4.5.22”条款变化

(1)RB/T 214-2017要求:

4.5.22 抽样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22 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3)RB/T 218-2017要求:

4.5.3 机动车检验不涉及抽样。

(4)主要变化:

①增加小标题《抽样结果》;

②“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改为“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时”。

(5)实施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无抽样功能,故无实施要求。

2“4.5.23”条款变化

(1)RB/T 214-2017要求:

4.5.23 意见和解释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23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3)RB/T 218-2017要求:

无补充要求。

(4)主要变化:

增加小标题《意见和解释》。

(5)实施要点:

①当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并在客户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才需要做出“意见和解释”。因此,机动车检验机构不一定要做“意见和解释”。当机动车检验机构文件有规定时,则应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

②“意见和解释”应围绕着检验检测结果的意见、合同的履行、使用结果的建议和改进的建议进行,以文件的形式发布。使用标识应符合标准要求。如果直接对话和交流,应保留相关记录。

3“4.5.24”条款变化

(1)RB/T 214-2017要求:

4.5.24 分包结果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24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

(3)RB/T 218-2017要求:

无补充要求。

(4)主要变化:

增加小标题《分包结果》。

(5)实施要点:

机动车检验机构无分包功能,故无实施要求。

4“4.5.25”条款变化

(1)RB/T 214-2017要求:

4.5.25 结果传送和格式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檢测结果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25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3)RB/T 218-2017要求:

无补充要求。

(4)主要变化:

增加小标题《结果传送和格式》。

(5)实施要点:

①当需要使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手段来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满足保密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数据和结果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当客户要求使用该方式传输数据和结果时,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有客户要求的记录,并确认接收方的真实身份后方可传送结果,切实为客户保密。

②必要时,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确定管理部门或岗位职责,并对发布的检验检测结果、数据进行必要的审核。

5“4.5.26”条款变化

(1)RB/T 214-2017要求:

4.5.26修改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26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3)RB/T 218-2017要求:

4.5.11 不得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和增加内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或增加内容,应将报告收回、作废,并发出新的报告。

(4)主要变化:

增加小标题《修改》。

(5)实施要点:

①机动车检验机构若要对已发布的检测报告或证书进行修改,则应满足本标准的所有要求,并仅以追加文件或资料更换的形式进行。

②当以追加文件的形式进行时,应声明是“对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以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表述。

③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或证书。必要时,标注修改的原因。

6“4.5.27”条款变化

(1)RB/T 214-2017要求:

4.5.27 记录和保存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27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3)RB/T 218-2017要求:

4.5.12 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4)主要变化:

增加小标题《记录和保存》。

(5)实施要点:

应明确规定记录的保存期。不同种类的记录保存的期限应有所不同。记录保存期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规定的要求、记录的使用价值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4.2.7)和设备档案(4.4.4)应长期保存(除非已从机构调离或报废),重要的质量记录(如: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改进等记录)不少于资质认定有效期。超过保存期的记录需要销毁时,应经审批,由授权人员在监督下销毁,以免出现泄密和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7 总结

(1)RB/T 218-2017规定:机动车检验不涉及抽样。因此,机动车检验机构无需制订抽样程序和作业指导书。

(2)当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客户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做出“意见和解释”,以用于改进和指导。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而言,“意见和解释”属于附加服务。对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经验,掌握与所进行检验检测活动相关的知识,熟悉检验检测对象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并经过必要的培训。

(3)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客户要求时的补充解释);

②履行合同的情况;

③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④改进的建议。

(4)RB/T 218-2017规定:机动车检验不得分包。因此,机动车检验机构无需制订分包程序和作业指导书。

(5)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和证书的格式应精心设计,使之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应当注意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编排,尤其是检验检测数据的表达方式,应易于读者理解。报告或证书中的表头应尽可能标准化。凡是客户合同中没有要求时,外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用中文出具报告或证书。

(6)当需要对已发出的结果报告作更正或增补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执行,详细记录更正或增补的内容,重新编制新的更正或增补后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区别于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

若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不能收回,则应在发出新的更正或增补后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同时,声明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作废。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可能导致潜在其他方利益受到影响或者损失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通过公开渠道声明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作废,并承担相应责任。

(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档案,将每一次检验检测的合同(委托书)、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副本等一并归档,保存的方式应便于追溯。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和证书档案的保管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