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2019-09-26应朝阳孙巍穆文浩
应朝阳 孙巍 穆文浩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规定了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的查验项目、查验工作要求等事项,是公安交管部门贯彻实施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重要标准。GA 801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于2013年、2014年进行了两次整体修订,最新版本为GA 801-2019,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于2019年6月15日批准发布,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本文对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制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实施重点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说明,以期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9。
一、标准制修订背景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是对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整体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将代替GA 801-2014。GA 801-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查验员管理、统一机动车查验项目及规范查验合格要求、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严格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环节照片和资料审核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GA 801- 2014侧重于办理各类机动车业务时查验项目和工作要求的规定,对查验工作的程序和流程未做表述,在查验员资格管理方面也未明确各级查验员的具体资格和日常管理要求,车管所严格查验工作全流程管理的依据不完善;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查验员资格管理和查验工作流程的具体要求。其次,作为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基础标准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了新版本GB 7258-2017,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GA 801-2014的附录B《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资料性附录)系以GB 7258-2012为基础制定,有必要尽快予以修订,以保证GB 7258-2017的规范实施。此外,近两年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规范查验工具配备、强化机动车查验监管等方面也先后出台了多项措施,为保证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一致,适应行政管理“放管服”工作要求,有必要对标准相关条文予以修订。综合以上因素,需要对GA 801-2014进行整体修订。
二、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一) 主要修订方面及依据
与GA 801-2014相比,GA 801-2019重点进行了三个方面内容的调整:
1. 鉴于《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对查验员管理、查验监管已做了专门的规定,删除了GA 801标准中查验员管理、查验监管的相关内容。
2. 根据GB 7258-2017和近年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修改了注册登记查验项目,增加了新能源汽车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查验、涉嫌违规机动车查验等要求,并结合机动车查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细化了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查验要求等规定。
3. 根据GB 7258-2017等新标准要求、平行进口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新要求,修改了“附录A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和“附录D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
GA 801-2019修订内容的确定依据主要为:
1. 注册登记查验项目的变化,主要依据GB 7258-2017;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的调整,除主要依据GB 7258-2017外,还参考了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等新发布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2. 进口机动车特殊查验项目,主要依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严格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11日 公交管办[2013]95号文件)确定。
3. 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查验项目,主要依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9月7日 公交管2016 [539]号文件)确定。
4. 涉嫌违规机动车的查验工作要求,主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文件)等近年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二) 具体修改内容
与GA 801-2014相比,GA 801-2019的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
1.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由于《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对查验员管理、查验监管已做了专门的规定,删除标准适用范围中查验员资格管理相关内容。
2. 修改了注册登记查验项目。根据GB 7258-2017等新标准要求,在注册登记查验项目中,增加查验汽车乘员反光背心的要求,修改了汽车安全带、车身反光标识、行驶记录装置、车辆外部标识/文字、喷涂、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查验车型范围;规定对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应查验外廓尺寸、轮胎规格及防抱制动装置。
3. 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中新能源汽车特殊要求。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要求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4. 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中进口机动车特殊要求。包括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
5. 修改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的查验项目,删除了“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等定性条款。明确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除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外,对客车,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查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6. 增加了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查验项目。应确认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还应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7. 修改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鉴于GA/T 1435-2017《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已发布实施,删除了查验区工具箱的工具仪器配备要求。
8. 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口机动车调整为仅注册登记查验需要民警查验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调整为所有登记业务查验均需要民警查验员负责。
9. 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和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
10.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的查验要求。根据GB 7258-2017对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新要求,以及两号查验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和对策,修改了相关查验要求。
11.修改了整备质量查验要求。考虑实际工作情况,由采用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调整为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数值。
12.增加了对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查验的要求。规定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提示的违规情形,记录并拍照留存。
13.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规定对乘用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车身外部进行了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不影响运行安全的,以及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和使用规定,并在“备注”栏中记录。
14.增加了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的特殊处置要求。要求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规定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15.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 7258、GB 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
16.删除了查验员资格管理、机动车查验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由于《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对查验员管理、查验监管已做了专门的规定,删除了标准中相关要求。
17.明确了实现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车型范围;修改了先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鼓励使用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监管方式。
18.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工作要求。
19.修改了“附录A机动车查验主要合格要求”。根据 GB 7258-2017等新标准要求和查验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身颜色、车辆外观形状、座椅数量及汽车安全带、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应急出口、安全装置等项目的查验主要合格要求,允许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且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
20.修改了“附录B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增加了“特殊属性”的选项,调整了“查验项目”栏的设置,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照片的粘贴/制作要求。
21.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名称修改为《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并明确了违规信息除通报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还应通报给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产车)或检验检疫部门(进口车)的要求。
22.修改了“附录D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一是根据 GB 7258-2017等新标准要求,修改了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等要求;二是结合监管操作可行性,删除了校车标牌拍照要求;三是结合现行工作情况,增加了需上传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尾气排放检验合格报告、送检人身份证明等检验资料照片的要求;四是明确了上传的检验照片的分辨率、存储格式等要求。
三、标准实施重点注意事项
对比GA 801-2014,GA 801-2019在许多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标准使用者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公安交管部门在实施标准时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相关要求:
1. GA 801-2019规定,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查验时,应确定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这一规定的主要出发点是强化对违规机动车產品生产厂家的震慑力,在提高机动车生产厂家违规成本、减轻查验员工作压力的同时,更好地保障机动车所有人的正常权益。但是,机动车违规情形众多,违规尺度不一,且其中部分违规情形可能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非法改装形成(与机动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商不直接相关),什么情形下必须出具整改合格说明、以及整改合格说明需要包括的内容差异较大;同时,对于进口机动车(尤其是平行进口汽车),有时也难以准确界定责任主体。因此,为有效均衡严格违规机动车产品管理、保证机动车登记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公安交管部门有必要针对不同的违规情形(违规项目、违规程度等),根据违规机动车的来源(国产车、进口车等),制定违规机动车产品的生产厂家(或相关责任方)出具整改合格说明的具体要求(如整改合格说明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等)。
2. GA 801-2019规定,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且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GA 801-2019还规定,非注册登记查验发现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时,查验员告知送检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和使用规定后视为合格。这一规定的主要出发点,一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汽车后市场个性化改装的客观需求,二是进一步理顺机动车检验查验要求和机动车运行安全需要之间的关系。但是,目前国家关于汽车后市场改装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缺乏;乘用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行为的安全责任主体是谁,查验车辆时是否需要把关(如何把关),如何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送检人)安全使用的相关事宜,加装换装部件/装置的车辆、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缺失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查验员需相应承担什么程度的安全管理责任等等,也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因此,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细化乘用车具有前述加装换装部件/装置情形时的查验工作要求,明确前述情形规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送检人)安全使用要求的具体内容及流程,在满足群众合理需求的同时规避不必要的管理风险和责任。
3. GA 801-2019仍将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列为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等重点车型的查验项目,但明确了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数据作为查验结果。这一规定充分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本意,也是车管所最终回归“机动车登记机关”的客观要求。但是,由于当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相关部门监管工作也存在薄弱环节,安全技术检验时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等项目的测试结果造假、与实车偏差大的情形实际上较为普遍。因此,公安交管部门有必要在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常规做法的基础上,针对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这两个采信检验结果的查验项目,进一步细化检验监督要求,进一步细化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规定,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上最大限度地避免车管所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违规检验行为和虚假检验结果买单。
4. GA 801-2019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 7258、GB 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这一修改的主要出发点是避免“误导”部分查验员随意扩大查验范围,保证查验工作的公平公正。但是,鉴于目前部分车型违规现象普遍且情形严重,为把好注册登记查验关,严格机动车行驶准入管理,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阶段不同车型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以嫌疑车辆调查和/或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技术参数确认等为抓手,以内部操作指南的形式,要求对某些重点车型违规较为普遍的项目/参数统一进行查验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在公开机动车查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细化工作规定、统一查验尺度,是保证查验工作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强化查验工作制度建设,切实减少选择性查验、随意性查验,最大限度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机动车查验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