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的制约因素及解决途径
2019-09-26康东飞韩志福
康东飞 韩志福
摘 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在新车注册检验工作中,发现和报告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将对确保道路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极大的保障作用。本文试着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指导、监督此项工作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结合本地探索实践的具体案例,提出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12235”工作机制。
关键词:指导监督;嫌疑违规机动车;报告;途径
2019年5月2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轻卡不轻 空车超载”为题,深度曝光了整备质量与《公告》《合格证》不符的违规机动车生产、检验、上牌的事实。揭露了违规机动车产品在生产、销售、检验、注册、使用各环节的乱象。暴露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中存在“宽、松、软”的工作短板;也将安检机构诚信缺失、肆意妄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短视”心理揭露无遗。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先后多次下发通知和督办指令,安排部署对2019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货车展开集中核查,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召回更换了缺陷机动车,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清理整顿了检测行业,规范了车辆查验登记环节的管理。集中排查结束后,留给我们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在检验监管或机动车查验登记环节中,应如何加强安检机构对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嫌疑违规报告)进行更加切实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对此,作者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指导、监督此项工作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市探索实践中的具体试点案例,提出了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途径(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仅供车辆管理所在指导、监督安检机构报告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时参考一二。
1相关法规标准对嫌疑违规报告机制的支撑
1.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第五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按本规范采集、报送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
车辆管理所接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后,应当安排开展调查。
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
“7.3.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7.4.2 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 1589、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驱动电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2嫌疑违规报告机制落实的制约因素
2.1 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 监督效力大打折扣
因为种种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违规机动车产品问题上,相互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检查、问责查处的措施和协调机制尚需建立或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往往是单打独斗,监督治理效果很难达到预期目的,机动车产品的规范化管理不能尽如人意,道路交通安全存在较大的隐患和风险。
2.2 消费群体普遍存在畸形需求对违规车辆维权意识差
笔者通过对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调查后发现,多数人个性需求的机动车产品违反国家标准,由厂家或经销商“量身定制”,与《公告》明显不符;有的一经检验、查验不合格被告知不能注册时,“围猎”拉拢腐蚀工作人员;有的消费者不懂得相关法律法规,维权意识缺乏或者维权意识不强。
2.3 多部门配合有待加强 社会综合治理机制需健全
针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大量流入市场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无旁贷,其他单位也应该鼎力支持。比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消费者协会、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商、汽车消费者乃至社会各界等都应该行动起來,共同抵制、治理违规机动车产品在各个环节的乱象。
2.4 安检机构对自身的职责定位有偏差只看重眼前利益 缺乏可持续发展动力
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少安检机构诚信缺失、违法经营,不是钻空子,就是捅娄子,逃避监管的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少数诚信经营的安检机构面对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只是本着“明哲保身”的消极态度,既不蹚浑水也不报告或是缺少报告渠道。
2.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有待改进、力度有待加强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检验工作的监督模式自2015年转变为远程审核以来,疲于应付日常大量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单纯从检验机构上传的照片(视频)确认安检机构降低标准、缺项漏项、检验舞弊的难度增大,以及安检机构的反监管手段随着监管措施的加强也在不断调整,加之警力不足,明查暗访的监管频次少,对违法检验行为的处罚力度轻、操作难、数量少,起不到威慑作用。
3嫌疑违规报告机制落实难的解决途径
针对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这块难啃的硬骨头,笔者认为:在战略上要建立打击、抵制、查处的统一战线。包括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通力合作,比如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共同推进检验机构诚信评价机制的建立健全并落实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与规范经营的安检机构齐抓共管、筑牢防线,在抵制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这一问题上,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应该是盟友,理应一致对外;与社会各界和群众达成共识、综合治理,要充分教育和引导消费者知法守法,适当适时的帮助消费者维权。如果单纯从检验监管的战术角度来看,应该着力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3.1 在监管的宏观层面上 着力于监督和引导两手都要抓 两手都要硬
一方面借鉴江苏泰州侦办“4.17”提供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震慑教育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敢违规违法检验,打造健康诚信的检验环境;另一方面逐步引导安检行业自觉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GB/T 36308-2018)要求,树立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公信力和品牌影响力。
3.2 试点对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在检测机构诚信评价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对安检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比如对“A类”单位可以结合公安交管“放管服”车检改革,在交管业务代办种类和范围的准入上,给予适时适度的放宽;还可以对“A类”单位申请延时服务、“节假日”加班、预约服务等便民措施予以同步审核的支持保障。(苏州车管所对检测机构即采用这种监管办法,可进一步了解)
3.3 试点在操作系统中增加相关模块或授权
在监管的技术层面上,选择诚信经营的安检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在现有“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中增加“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报送”模块或予以“检测站归档”用户相应授权,并在查验监督岗指导、监督下,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应用。
3.4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优化操作流程
在监管的制度层面上,要建立指导、监督安检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的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和优化操作流程,提高时效性和准确度,定期予以考核,使此项工作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
3.5 查验业务岗、监督岗共同抵制违规车
在监管内部岗位的操作层面上,查验监督岗和查验业务岗要依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及时对安检机构报告的嫌疑违规车开展现场调查,及时对违规检验的安检机构予以处罚,在检验和查验环节共同筑起防线,一起守牢阵地。
4嫌疑违规报告机制试点
4.1试点情况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整备质量与《公告》《合格证》不符的违规汽车乱象后,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方面积极落实部局、省总队对“大吨小标”轻型货车进行集中和重点核查的安排部署;另一方面积极寻求破解指导、监督安检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工作落实难的有效方法。
经过反复思考、提交议案、上会研究、多次论证后,形成了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见图1),并报经总队同意。在榆林市32家安检机构中选定提出配合试点书面申请(见图2)的定边县鼎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运检测站)和榆林市兴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检测站)进行试点工作。
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在“专网服务系统”检验监管系统和检验监管子系统中植入“嫌疑违规机动车报送”模块(见图3),安检机构专人负责录入信息,查验监督岗审核;二是安检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传真或微信工作群报告违规车信息,查验监督岗与查验业务岗现场调查取证后,将违规车信息录入“专网服务系统”后完成上报。
查验监督岗深入安检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动员督促安检机构履行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7.4 异常情形处置”规定的嫌疑违规上报职责和义务,指导设计制作“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报告表”“机动车检验不合格告知书”“嫌疑違规机动车产品登记台账”等(见图4),现场监督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的具体落实。
4.2试点案例
案例一:6月13日,我支队车管所查验监督岗在日常检验监管审核泓昌检测站上传的注册检验照片时发现儒源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后部与《公告》照片不符,立即通知该检测站启动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并派查验员展开现场调查,监督、指导安检机构工作人员履行报告职责,固定相关证据,告知送检人不合格情形、提出整改和维权建议。6月30日,违规信息由查验监督岗录入“专网服务系统”并完成报送。
案例二:6月上旬查验监督岗接到定边(距离榆林市榆阳区约200余公里)检测站电话举报称在注册检验时发现一辆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整备质量严重超标,故中止了检验,支队车管所立即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全市安检机构发出查验布控指令。19日,兴安检测站报告该车来榆林送检。查验监督岗立即展开现场调查,并指导、监督检验员进行检验,固定相关证据,履行告知义务。6月29日,违规信息由查验监督岗录入“专网服务系统”并完成首笔报送。
案例三:7月9日,兴安检测站在对送检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新车注册安全检验时,发现棚杆可以拆卸,不符合GB 7258-2017要求。报告查验监督岗后,固定证据并录入“专网服务系统”。
4.3 试点效果
经过为期一个多月的试点工作,车辆管理所指导、监督安检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止发稿,支队试行车辆管理所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后,共计受理安检机构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报告43笔。其中,由查验监督岗录入报送27笔,由安检机构录入16笔。
试点开辟了榆林市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新渠道,安检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工作实现零突破;以往发现、抵制违规机动车产品工作只有交警一块阵地、一条防线的尴尬境地得以彻底缓解,阵地前移至检验环节、防线增设为两道;安检机构履行报告职责、接受指导监督的自觉性逐渐加强,行业发展走向正规;有效遏制了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严重漏网现象的蔓延,织密了抵制打击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报送网,维护了机动车管理正常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结语
车辆管理所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成功实践,填补了在检验环节中防范违规车的空白,加固前移了防范打击违规车的防线,减轻了注册登记查验环节的工作负担,一定程度上堵住了违规车合法化的漏洞,最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公安交管部门的公信力,塑造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光辉形象,体现了交警部门在预防打击机动车产品违法违规的责任担当。
参考文献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
[2]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修订报批稿
[4]機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 1186-2014)
[5]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GB/T 36308-2018)
[6]刘雪梅,机动车查验工作实践与探索
[7]罗跃,吴海英.关于机动车查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