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营金融保险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2019-09-24赵蕊曹慧
赵蕊?曹慧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进步,近年来我国居民群众对金融保险的认识越来越高,在我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金融保险行业需要履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允许国外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进行投资。但是在国内民营资本开放方面,至今人没有足够的企业进行尝试,也就是说,我国是禁止私人资本来办理金融相关事务的。直至新世纪初期,我国国务院才通过了私人办理金融这个禁区,实现了该领域的零的突破。对于我国经济来说,民营金融保险业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并不是很多,因此在发展民营金融保险业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切实促进我国民营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本文对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做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策略,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发展民营金融保险业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我国经济来说,通过发展民营金融保险业,首先能够增加我国就业岗位,推动第三产业快速发展,扶持社会弱势群体脱贫,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民营金融保险业能够推动我国金融保险服务质量
民营金融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通过对其进行大力发展和改进,不仅能够改善我国现阶段部分大型保险公司垄断市场的现状,推动我国金融保险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还能够为我国社会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有效缓解我国就业紧张、就业现状不景气的情况。保守估计,在未来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数量将会持续走高,确保尽可能多的毕业生能够就业,对于维护我国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民营金融保险业的大力发展,我国社会的就业渠道将会显著增加。现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保险行业发展极为落后,当前我国金融保险产业的工作人员数量远远不及同规模的西方发达国家,这一方面影响着我国民营金融保险业的服务质量,但是另一方面也为扩张金融保险行业就业人数打下了基础。
数据资料统计显示,上世纪末期,我国从事于金融保险不动产以及产业服务的人数仅有530万余人,在整个社会就业人数所占比例不及1%,这与西方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相比,低了将近15个百分点,与马来西亚、菲律宾以及印度尼西亚等东亚发展中国家低了将近8个百分点。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限制了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举步维艰,甚至有一段时间,我国政府取缔了我国境内的所有保险公司,这对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平稳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尽管国有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但是民营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仍然没有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这就导致我国民营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仍然比不上同期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有数据统计显示,倘若我国金融保险不动产业服务的水平能够和马来西亚一样达到每年5%的增幅,就能够为我国创造超过3000万个就业岗位。
(二)发展民营民融保险业能够促进我国经济水平提升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研究结果显示,当民营经济投资比重达到我国经济投资总量的40%左右时,其需要交纳的工业增值税就会达到15%以上,在制造行业中占有的份额将会达到近50%,对于我国社会就业岗位的提供占比高达80%以上。尽管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将会为我国带来以上这么多益处,但是通过查阅相关的数据资料可以发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私营企业以及个体企业获得银行的贷款总额仅占所有企业贷款的0.5%~0.6%。获得的信贷扶持较少,银行贷款各种条款的限制,都严重影响着我国民营金融行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县级机构被统一撤销,信贷权限被收回,使得我国县级银行没有对企业行使贷款的权利,这就导致基础位于县城的大量中小型非国有企业没有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单一的国有银行体系过于落后,严重限制了我国民营经济体的发展。因此,想要推动我国民营金融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国有银行贷款政策必须进行改革,增加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发展民营金融保险业能够吸引更多民间资本的投资
我国在每个五年规划期间都会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近几个五年规划给我国制定的GDP增幅目标普遍在8~10%之间浮动,想要在五年规划期间达到GDP的增长目标,每年吸引民营资本投资量应该达到总投资的40%左右。在这个吸引民营投资的过程中,将民营金融保险业作为第一发展目标,能够将社会上现存的闲散资本充分的利用起来,充分发挥这些资金的投资价值,避免资金闲置造成的浪费。
(四)发展民营金融保险业能够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脱贫致富
在进行民营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时,通过积极发展并建立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民营互助合作金融组织以及保险组织,能够对社会弱势群体基于充分的帮助,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从贫困线上的脱离,并引导其走向富裕。想要摆脱社会弱势群体的脱贫致富,需要通过民政部门来对民营金融保险行业的闲散资金进行有效整合,并将其应用到财政救济方面。想要实现财政救济,可以通过合作金融、合作保险、合作医疗以及消费合作等途径将其有效的组织起来,培养互相帮扶的优良习惯,提升社会弱势群体的自救生存能力。
(五)发展民营金融保险业是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经济,我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改革目标,这就意味著我国政府肯定了我国民营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保护。近年来,我党和我国政府提出目标,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对现有的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我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行的经济共同发展,它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金融保险行业需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推动并调整所有制结构,拓宽金融保险企业发展渠道,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带来新的活动和动力。
二、发展民营金融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提出了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理念,并将发展重点放在了贸易行业、金融行业、商业以及保险行业等,但是近十几年的实际情况显示的是,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速度较慢,远不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平均速度。
同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们也可发现,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创造的社会就业岗位就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速度和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之间是不契合、不匹配的。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统计在案的就业总人数为7000多万,较之于上世纪90年代增长了将近22个百分点,但是金融保险行业的就业岗位增长率较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增长率仅为5%,究其原因,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工作经营模式和之前基本相同,仍然采用了集体金融办公的模式,没有对国内民营资本充分的开放,同时也限制了民营资本去银行贷款的资格。这些条款的限制,使得民营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匹配,严重影响了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同时,国有大型银行为了避免资金链断裂造成银行经营紧张,将信贷资金和信贷资格都分配到了大城市、大企业以及大公司,民营企业在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下想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只能求助于民间自由高利贷以及地下金融市场。同时,在个体民营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是通过民间借款来完成的。举例来说,温州作为我国私营企业众多的城市市场,现阶段温州存在的中小型企业数目达到了惊人的21万家,而这21万家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有接近60%的企業主要借助民间借贷来实现发展资金的获取。现在来看,由于我国金融政策过度的偏斜于对外资金金融机构,而对我国国内资产采取的是偏见、不开放的政策,这就导致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受到了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民营资本划入到钱庄之中,才能够实现对地下金融市场的改进,让民间金融市场和传统国营大中型经营市场一样来进行银行业务的改进。
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中,曾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非公有制经济,但是我国金融借贷、银行贷款等的存在仍然实现了对企业的严格审核和偏见,导致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对民营经济采用抑制的态度。私办钱庄、私人银行等仍然没有得到国家政府的政策支持。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解除了禁止民间资本办理金融业务的禁令,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难点。举例来说,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城市信用社、多个信托公司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由于资金运营不良的情况存在,因此这些金融机构被央行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进行关闭,并勒令其进行停业整顿、接管重组。这些情况的存在,意味着金融保险行业是一个高危高风险行业,倘若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领导,那么金融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危机和风险。与正规的国有金融企业相比,民营金融企业的确缺少专业的高素质人才以及成体系的人才培育机构,因此人们对民营金融业没有足够的信心也是十分正常的。
同时,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民间地下钱庄和民间标会常常是不法分子洗钱、骗钱以及骗税的大本营,同时民间的高利贷也多半出自地下钱庄。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兴办合作基金会,盲目的拉存款、房贷款,导致整个基金会的资金账目流转不清,部分地方还出现了入会者由于利息不满意寻衅挑事的行为,导致基金会被草草关闭。这些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民间私人金融服务的担忧和疑虑。
另外,由于金融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同,它是国家经济走向的直观体现,因此金融行业最好是由国家垄断经营,这种思想的存在,也严重影响着金融保险行业对我国居民群众开放的进程。
三、促进民营金融保险业发展的方法和建议
在本世纪初期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承诺允许国外的金融保险机构进入我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内的民营资本必须也正式开放,给予其正当的国民待遇,这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种必须经历的阶段。在这种情况,我国国务院在“十五”期间颁布了《“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将鼓励国内投资者进入市场和国外资本进行良性竞争予以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重视。该文件的颁布是十分正确的,它意味着我国改变了传统对民营经济不重视的情况。想要切实促进民营金融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金融领导和决策部门需要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改制、贷款权利上收扥情况进行改进,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意见,给予民营经济体足够的权利组建民营商业银行、民营保险公司、允许民营经济体和国有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接触甚至是完成对其的收购,弥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县一级上收贷款权造成的空洞,推动经济的增长。倘若还和以前一样,不给民营经济体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自主权,任由国外资本在我国获利,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我国经济发展的利好被国外金融机构掏空,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其次,从实际情况入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近年来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迅速,但是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却处于一个逐年递减的状态,民间小金融行业发展的不景气拖缓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机构贷款权限被收回,信用社贷款权限提升,农民无力进行贷款所导致的。因此,需要对现有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尤其是民办金融机构进行调整,给予其政策以及资金上的扶持,使得中小型企业发展符合群众的实际需要。
另外,金融保险业自身的所有制结构体制需要和多种所有制结构相契合。现阶段,由于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对民营金融行业的不支持、不重视、导致民营金融行业的发展严重落后于经济多种所有制的改革,从而造成金融市场活力不够、信贷供给空洞化的情况。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我国政府金融部门将重点放在了金融风险的防范上,没有对金融保险业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金融保险业所有制结构体制发展十分缓慢。因此,在进行金融保险业所有制结构体制的改革时,需要注重其和国家经济体制的契合性,并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目标进行调整和完善。(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