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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背景下进项抵扣的变化、筹划与风险

2019-09-24叶远明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新政筹划风险

摘要:随着国家进一步扩大减税降费的政策实施,增值税相关政策有了较大调整,特别是进项税扩大抵扣范围、不动产采用一次性抵扣以及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等等,所有这些政策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带来一定的影响。在新政背景下,本文主要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变化、筹划及风险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适应税收政策。

关键词:新政;进项抵扣;变化;筹划;风险

1.进项税额抵扣变化

随着国家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方面有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进项抵扣扩大了抵扣范围

进项税额扩大抵扣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动产抵扣由分期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二是按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购进国内运输服务不能抵扣,但从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国内运输服务可以抵扣。将国内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有利于相关行业降低增值税税负,也有利于体现增值税应不加区别的能抵扣的都给予抵扣的中心特点。

1.1.1取消不动产分期抵扣,实行一次性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从2019年4月1日起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在购进当期一次性抵扣。如是4月1日前购入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进项税额40%部分)从2019年4月份税管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企业也可以从4月份税管所属期以后进行抵扣。因为有些纳税人可能没有了解新政策,导致其没有在税管所属期及时进行抵扣,那么也允许在以后抵扣;也可能存在纳税人明知此抵扣新政,但因为种种原因,其选择在以后月份抵扣,这也是允许的。但如纳税人一旦选择在某月份抵扣,必须一次性抵扣,不能分期。

1.1.2允许旅客运输服务在销项税额中给予抵扣的注意事项

首先,新政下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必须是国内运输才可以抵扣,国际运输服务不允许抵扣。原因是国际运输服务要么零税率,要么免税,而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税,一般只有上个环节增税了,下个环节才可以抵扣,所以,国际运输服务因没有征税,当然不能抵税。

其次,新政下的国内运输服务的扣除凭证包括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国内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其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航空电子行程单、火车票、公交车票、渡轮票、机票)。此处还要注意,前述的其他票证必须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能作为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另外,民航发展基金不计入计算抵扣的基础,因为民航发展基金也是不征税的,允许抵扣的只是机票和燃油附加征税。

再次,新政下国内运输服务可以抵扣,必须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才是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比如劳务派遣的,应由用工单位来抵扣;评请专家、学者来单位进行讲座或相关审计等服务,兼职人员来回的飞机票、火车票、车船票等由于他们不是本单位的员工,所以,不应在本单位抵扣。

最后,是否只要有了上述票证就一定可以抵扣呢?答案是否定的。考虑是否可以抵扣,还需要确认是否符合抵扣范围,要遵循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如企业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出去旅游而购买的机票、船票或老板个人消费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根据税法规定用于免税、简易计征、计提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不得抵扣增值税。简言之,能否作为进项抵扣,不仅要看凭证,还要看用途。

1.2抵扣凭证有所增加

传统的抵扣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此次新政下增加了车票、船票、飞机票、火车票等旅客运输凭证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1.2.1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新政策主要是增加国内运输服务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事实上,增值稅电子普通发票不是第一次作为扣除证明。这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范围已经增加到客运服务项目。以下是旅客运输服务常见的抵扣凭证类型:

(1)航空的电子普通发票。目前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等大型航空公司都提供了申请电子普通发票的功能。如旅客购买了航空公司的发票,可以通过手机APP的方式、通过网络的方式来申请开具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直接扣除,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

(2)滴滴打车的电子普通发票。根据目前新规应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旅客运输服务特指飞机票、轮船票、客车票,其他的传统的抵扣凭证。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和单位纳税人,否则是不能扣除。另外,需要注明企业信息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只能凭电子普通发票抵扣,如开具的是纸质的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因此,滴滴打车的电子普通发票,必须要注明企业单位信息才可以抵扣。

1.2.2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

(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旅客个人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只包括两项: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另外注意民航公司一定是一般纳税人,所以按照现行规定税率是9%。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2)铁路票、公路票、水路票。2019年4月1日起获得铁路、公路、水路旅客运输注明旅客信息的票证才可以作为抵扣凭证,没有旅客信息不能抵扣。如出租车的卷式发票,因为没有注明乘客身份信息,所以,不能抵扣。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1+9%)×9%,因为铁路公司一定是一般纳税人,征税率为9%;公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1+3%)×3%(水路和陆路运输有些是采取简易计征或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税率不一定是9%,公路客运使用简易计征或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1.2.3农产品销售和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和收购发票是特指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具体发票。按照财税2017年3号文件的规定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的发票,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有两种情况不能抵扣:一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流通环节)开具的免税发票,不能抵扣;其次,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扣除。如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而且是按9%来抵扣的,也就是低征高扣的税收优惠政策。

1.3抵扣方式有所变化

一是全面取消增值税的认证,而采用勾选确认的方式;二是认证的期限。

首先,传统的抵扣凭证采用认证方式或勾选确认,从2019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增值税的认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可以不再进行认证了,而是进行平台勾选确认。

其次,认证期限的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为360天,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需要认证需要区分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目前是不需要认证的,也不需要勾选确认,所以,也就没有期限的问题。

第二种:2018年1月1日起道路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需要认证的,认证期限是360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基本一致。

2.进项抵扣的税收筹划

2.1不动产抵扣税收籌划

按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一般规定:购买商品,加工和修理修配,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不得抵扣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才不能抵扣,既然用上述又用于生产经营,可以全额抵扣。这是因为不动产的金额比较大,例如购买房屋等用于职工住宿作为职工福利的,那不能抵扣。此时企业可以进行筹划,让房屋其中的一部分部分作为办公场所,例如会议室、仓库之类的用途,那这种情况就符合全额抵扣。但注意筹划是业务发生前进行安排,而不是弄虚作假。

2.2车辆费用的税收筹划

2.2.1买车环节的税收筹划

许多企业都存在为方便员工上班,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而采购客车作为班车。如企业在使用中只是将班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视为集体福利,那公司购买客车的增值税就不可以抵扣。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纳税企业可以把客车同时用于经营,例如企业出于避免资源浪费,设置企业用车制度,将班车同时用于拉货或拉人的,用于生产经营,并做好用车使用记录,那么就可以把购买客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2.2租车环节的税收问题与筹划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因此,纳税企业在租车时候,也可以引用此规定进行合理的节税。

3.进项抵扣稽查风险与防范

3.1进项抵扣稽查风险

国地税合并后增值税成了企业的经营税务稽查必查项目。因为在国地税合并之前,可能原国税的稽查局查一个企业,一般会关注增值税,如企业所得税也属于国税征管的话,也会关注企业所得税。如是地税机关稽查,它会关注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现在国地税合并以后,税务机关稽查的时候,增值税毫无疑问是个稽查的重点。对增值税检查的时候,进项税额抵扣又是一个必查的问题。因为,增值税要有问题,无外乎销项有问题,隐瞒销售或应当视同销售没有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这是销项的问题;风险更大的是进项税抵扣方面有问题。企业抵扣的项目是不是用于免税项目的、集体福利的、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项目,如是,稽查局查出来后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税款、滞纳金以及进行罚款。另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是当前全国稽查部门打击的重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获得后,毫无疑问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3.2稽查风险防范

掌握最新税收政策,明确哪些项目能够抵扣,哪些不能够抵扣,按照政策严格执行。凡是不能抵扣的,不抵扣或及时转出;远离虚开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虚开、也不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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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庆华.浅析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消费导刊,2019(05)

[3]黄金寨.浅析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及会计核算建议[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4(16)

[4]蔡蕾,苏文兵,李心合.税率调整、公司避税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研究——基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17(06)

作者简介:

叶远明(1982.9-  ),男,汉族,广东惠州人,硕士,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与财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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