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
2019-09-24丁继华
丁继华
今年头八个月,有14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长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被法院判刑,而且出事的企业都是民营上市公司,令人震惊。
这暴露出部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合规经营意识较差或者没有合规意识。因此,建立上市公司首席合规官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并监督其有效运行,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这14人中,除2人涉嫌故意杀人和猥亵儿童的个人犯罪外,其他12人不仅涉及个人犯罪,还涉及到上市公司合规管理问题。这14人实际控制上市公司18家,事发后,这些公司市值缩水达700多亿元,给80多万名中小股东带来巨大财产损失。
这些案子说明,这群具有很强社会影响力的人严重缺乏合规经营意识,如果大量上市公司由这类人掌控,那么中国股市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就不会牢固。
“守门人”缺位导致合规失控
第一,独立董事合规监督责任缺失。
为制衡大股东的权力,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求安排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他们作为治理层面的关键“守门人”,监督大股东合规经营,以此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中,独立董事没有受到专业的合规培训,也没有较强的合规意识,更不能深入到企业具体运营中,因此,他们就很难形成合规洞察力,起到的合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第二,管理层的自我合规监督缺项。
全球企业的普遍做法是在内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通过体系化、制度化的自我监督工具预防、监督与补救企业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遗憾的是,只有小部分上市公司启动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并任命了首席合规官作为关键“守门人”,真正开展合规管理、能够有效自我监督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
第三,外部审计机构合规监督失灵。
康得新、康美药业两家公司暴露出了外部审计机构在合规监督中长期失灵,更有甚者,某些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就与外部审计机构合谋,协助公司造假实现上市。
以上三个方面对应着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任何一道防线失灵,都不能很好地发挥合规监督作用,何况三道防线一起失灵!
当前,上市公司需要设计一种制度来促进三道防线之间有效协调,形成合规监督的合力,确保合规管理真正被重视。
加快建设首席合规官制度
现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文件对首席合规官制度重视不够。虽然国内多个政府部门出台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引性文件,但这些文件没有把首席合规官上升到制度设计层面。
如,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原保监会发布的更新版本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这些文件都没明确要求设置首席合规官。
只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明确要求有境外业务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任命专职的首席合规官,这也是首次明确提出在企业设置首席合规官的官方文件。
推动上市公司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既不会与各类企业的主管部门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文件相冲突,也不会削弱现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的权威性,而是监管部门强化上市公司合规管理的创新之举。
设置首席合规官应是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需要从制度层面正式地、公开地予以规定。
美国联邦量刑指南要求,美国每一家大公司都要有一个有效的合规方案,任命一个首席合规官是美国公司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监督必不可少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公司及其高管面临刑事和民事风险。
通过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可以推动首席合规官走上职业化道路。在实践中,各类企业在落实主管部门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文件时,往往是由公司法律顾问兼任合规管理负责人,或者由分管某领域的副总裁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
这样做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现在市场上没有足够多的合规专业人才,更没有足够多的具备专业素质的首席合规官。
但是,这样设置不能体现出总法律顾问或相关合规管理负责人与首席合规官的不同角色定位。当合规管理负责人承担了多个角色时,还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也很难把道德与合规上升到一个专业的和作为公司的优先事项来对待。
2008年以后,美国与欧洲跨国公司都开始强化合规管理,在公司内部设置了专职的首席道德与合规官或首席合规官,已经走上了职业化的道路。
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需要把首席合规官的岗位、职责、权力与利益等制度化与公开化。
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要形成决议,正式设置首席合规官职位。从美国合规专业人士协会2012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来看,受访的800名合规专业人士中,88%认为首席合规官不应该由总法律顾问兼任,而是应由合规专业人士来担任。对已设置合规管理负责人或者由总法律顾问兼任首席合规官的上市公司,应对它们现有的岗位职责进行梳理,最好实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二是明确首席合规官的权责利。董事会要确保首席合规官在履职过程中有足够的权威性与独立性。首席合规官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待遇由董事会来决定,列席董事会会议与经营决策会议,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公司文件与资料。
首席合规官要建立健全并监督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的合规风险进行预防、监督与应对。最重要的是,他们可以不用过滤任何信息直接向董事会成员汇报。
三是界定首席合规官监督领域。以首席合规官为基础,构建的专业化自我监督体系,其监督的范围又远比反腐败监督更广'不仅涉及到反腐败领域,还要结合企业经营特点涉及到产品质量、内幕交易、利益冲突、财务记录、税务、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环境保护、贸易管制等领域。
首席合规官要强化专业管理部门的合规意识,由专业管理部门对各重点领域合规风险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四是规定首席合规官任免程序。在公司章程中要对首席合规官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作出书面规定。首席合规官离职时要向董事会提出公司面临的合规风险等情况,上市公司要公开披露首席合规官离职信息。
避免首席合规官沦为花架子
首席合规官真能有效监督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吗?对董事长故意杀人、猥亵女童这样的个人犯罪行为,首席合规官很难有效制约,但对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不合规行为,首席合规官制度应该能够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
一是敦促董事会自身合规运行。合规官要对董事会成员进行专业的合规培训,提升董事会成员的合规意识,发挥好董事会的合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董事会成员与首席合规官建立起直接沟通机制,可以就首席合规官提出的合规疑虑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调查,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关的调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首席合規官。此外,要把合规专业能力作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门槛要求,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合规经营的监督作用。
二是充分发挥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监督作用。首席合规官团队要对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背景进行调查。同时,首席合规官要与外部审计保持充分的沟通,要求外部审计将合规管理的标准纳入审计工作。可以查阅审计报告,便于发现公司存在的合规内控问题,从而增强外部审计机构合规监督的有效性。
三是设置上市公司内部员工合规举报机制。从美国证交委(SEC)调查的案例来看,40%的案子是由公司内部举报人提供线索而启动调查的。为鼓励内部举报人,美国制定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一旦监管部门作出对上市公司处罚决定,可将罚金的10%-30%用来奖励举报人,以补偿举报人承担的举报风险。监管机构定期公布奖励给举报人的总金额,以此鼓励上市公司的内部举报人。
A股市场已有近3600家上市公司,不可能一夜之间都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合规问题严重的公司率先引入该制度。比如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给康得新和康美药业做审计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近五年审计过的上市公司,均应自查合规内控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汇报。若发现实质性的合规内控缺陷,就应立即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
(作者为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编辑: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