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巨额索赔应否获得支持
2019-09-23史友兴汪云
史友兴 汪云
多美好超市认为,韩某在短短的5天内,分两次购买了12瓶红葡萄酒,且每次都对购买的全程进行录像,购买后又立即向法院提起十倍货款的索赔,显然不是为自己正常消费购买红葡萄酒,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
山东曹县青年钟家福,在明知青岛一家超市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分两次从超市购买了2万余元的红葡萄酒,并全程同步摄像。之后,钟家福凭购物凭据及录像视频,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十倍货款的索赔。因诉讼请求未获一审法院支持,钟家福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最终,青岛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销售红酒的超市向钟家福支付十倍赔偿金。青岛市中级法院的这份民事判决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网上也获得大量网友的点赞。
知假买假,诉请十倍赔偿
钟家福是一名“90后”职业打假人,他对商家的卖假行为非常痛恨,一旦发现有商家卖假,他都会积极打假。很长一段时间,他发现商家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中,很多包装贴签不符合国家标准。他曾在广东省珠海市就此卖假行为打假50多次,涉案价值400余万元,虽然败多胜少,但他并没有放弃。
2018年7月1日,钟家福到青岛市出差。在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购物时,他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贴签不符合国家标准。他随即购买了6瓶SALVALAI红酒,通过刷卡方式向多美好超市支付酒款共计10080元,多美好超市给钟家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这6瓶酒,是销售员从摆放酒的展示柜中取出交给钟家福的。
在此次购物中,钟家福将自己从进入超市、购买进口红酒、超市销售员取货、自己结账付款、超市收款员向自己开具发票、自己携购买的红酒走出超市,到上车查验的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
4天后,钟家福又一次来到这家超市,花了上次同样的钱购买了同品牌同数量的红葡萄酒。这次购买的6瓶酒,是超市整箱出售。钟家福对这次购买的过程也进行了全程录像。
两次购物后,钟家福持取得的证据,将多美好超市诉至青岛市李沧区法院。
钟家福诉称:本人于2018年7月1日和5日在多美好超市先后购买了6支SALVALAI干红和一箱SALVALAI红酒。两次共计12支,支付人民币20160元,多美好超市给本人开具了发票。本人购买上述红酒后,发现该红酒瓶身未粘贴中文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7条之规定,该红酒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多美好超市明知该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本人出售,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多美好超市返还本人个人消费的购货款20160元,并判令多美好超市向本人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
多美好超市认为,钟家福在短短的5天内,分2次购买了12瓶红葡萄酒,且每次都对购买的全程进行录像,购买后又立即向法院提起十倍货款的索赔,显然不是为自己正常消费购买红葡萄酒,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对钟家福的这种行为,多美好超市的经营者愤怒不已,当庭指责钟家福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应驳回钟家福的诉讼请求。
多美好超市的经营者还向法庭提交了4份生效判决。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查明钟家福在该院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的超市,且均是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钟家福在多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形式也基本一致。据统计,该批案件数量在50宗以上,涉案标的达400万元以上。广东省珠海市的两级法院的4份判决均驳回钟家福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不支持十倍赔偿
青岛市李沧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钟家福是否属于消费者。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此案中,鐘家福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钟家福未饮用。而钟家福之前也曾数次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认定钟家福在多美好超市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营利,故钟家福不属于消费者。
争议焦点之二是,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此案中,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钟家福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同时钟家福应当将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超市。
争议焦点之三是,钟家福主张十倍赔偿金应否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钟家福未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多美好超市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证明涉案红酒系从意大利进口,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深盐综保口岸入境,经过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会影响食品安全。钟家福购买涉案红酒时已经清楚该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并进行即时录像,且购买后未食用,可见钟家福是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的。因此,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对钟家福造成误导从而诱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本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钟家福诉请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