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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探析

2019-09-20张欣栗晓宏

行政与法 2019年8期
关键词:视域风险管理食品

张欣 栗晓宏

摘      要: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公众中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政府部门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大数据的运用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工具,尤其是其可以全角度、全方面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系数,从而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但目前,大数据的运用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面临诸多困境,为保障食品安全,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几率,让公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建立大数据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尤为重要。

关  键  词:大数据;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8-0045-08

收稿日期:2019-03-07

作者简介:张欣(1990—),男,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助教,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栗晓宏(1964—),女,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法治化。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80418085FG;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吉林省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中社会组织调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8B96;吉林省委党校校级一般课题“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中社会组织参与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8YB001。

新时代,人民的生活需求已经从吃饱穿暖转变为“吃得更健康”“穿得更舒服”等高质量生活品质需求。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食品安全检测合格率由2006年的77.9%上升到2017年的97.6%,并不断向好发展。2010年以后,我国食品抽检总体合格率都保持在95%以上。[1]由此可见,“总体稳定,趋势向好”的食品安全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现阶段的食品安全发展趋势虽然总体向好,但与公众的期望依然存在不小的差距,特别是近几年不断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让相关管理部门清醒地意识到,食品安全管理依然任重而道远。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满意率只有40.3%,提供更多高端、优质、安全的食品仍是我们的重要任务。[2]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打破以往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困境从而不断探索信息化、数据化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式方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通过,该法明确提出采取“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这一全新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手段,要求其在食品生產、流通、销售等环节中发挥重要的监管作用。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文件再次强调要“形成来源清楚,去向明确的信息链,使监管部门能更高效地监管,也能方便消费者对于食品信息进行查询。”[3]因此,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应满足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利用以大数据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一、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内涵

大数据正在改变整个世界。大数据不仅是技术革命,更是社会革命,尤其是在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的广泛实践已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手段。大数据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新亮点,以大数据技术为主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将成为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技术保障。由此可见,大数据技术为食品安全设置了“防火墙”,能够让每个人都吃得更健康、更放心。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标志着传统社会结构、社会运行规律以及个人的社会认知都将面临重大改变,大数据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正在将食品生产企业变得透明化、标准化(如图1),并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是将风险管理理论应用于食品安全控制领域的管理方式。[4]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风险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管理内容多、涉及部门多、涉及领域错综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部分:风险评估、风险决策以及风险交流。[5]这三个方面在逻辑上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了一个理论体系。风险评估是基础,是为风险决策和风险交流提供科学保障;风险决策是实践手段,是将风险决策和风险管理落到实处;风险交流强调风险管理主体之间的沟通,从而打通各主体之间的障碍,实现全流程管理。

将大数据应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现了新时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新特征和新内涵,更为提升管理效能、确保管理效果提供了保障。大数据的应用给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带来了积极影响,如提供信息化操作平台,带来海量的食品安全数据,从而做到精确把握和管理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工具、新的手段、新的思路,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了全新视角,有利于创新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因此,新时代,如何有效运用大数据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将直接影响“健康中国”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大数据对于风险评估的影响

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以及风险特征描述等(如图2)。第一,危害识别是风险评估的首要环节,也是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基于大数据,海量的信息源能够快速、准确地识别危害种类、危害级别,相比较抽样调查的偶然性和片面性,能够极大地提升危害识别的精确度,防止误报、错报等非理性行为。第二,危害描述是对于危害的特征进行描述,是近一步了解危害因素对于人体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并构建起危害与人体之间的危害——反应关系。危害因素与人体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大量的科学实验数据获得的。第三,暴露评估是针对食品中的危害因素,根据时间变化而产生危害程度变化的评估。有些慢性危害因素的潜伏期可长达数月甚至数年,周期越长的危害因素越需要历史数据作参考,而大数据在此方面具有人工无法比拟的优势。实践结果也证明,针对慢性危害因素的历史数据能够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准确度。第四,风险特征描述是基于上述三方面的研究,分析特殊条件下危害因素对于人体所产生的不良反应。由于分析风险特征描述具有未知性和特定性,因而必须借助大量的数据支撑才能不断提升分析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二)大数据对于风险决策的影响

风险意味着结果的不确定性,对于风险进行决策是指在了解各种结果发生概率不确定的前提下,对各种结果进行权衡而作出决策的过程。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根据风险评估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风险决策,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特定的手段应对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制定食品安全量化标准、法律文件以及其他措施,如实施召回机制、限定某些化学元素的含油量、制定某种类食品安全标准等。大数据贯穿于风险管理的全流程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例:部分婴幼儿因食用同一品牌奶粉而出现泌尿结石,通过互联网的广泛传播引起了全社会和相关部门的重视,监管部门快速反应并对婴幼儿进行救治,对涉案企业进行排查和监督,对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含量及时检测、及时公布,化解公众对此事件所产生的疑虑,然后采取强制措施等,都是风险管理中作出风险决策的具体体现。在风险管理的全流程中,大数据技术提供了信息操作平台和历史数据,对于制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决策等都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同时,运用大数据能够提升风险决策的透明度和时效性,提高政府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大数据对于风险交流的影响

风险交流指的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参与者之间对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的过程。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不同主体所掌握的信息各不相同,如不能沟通与交流则会使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产生盲区,影响管理效果,增加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而大数据视域下构建的“信息高速公路”则会使风险管理更加及时有效,同时大数据为风险管理主体提供的多元化信息服务也能有效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效率。保障风险交流渠道的畅通能够增强风险管理效果,根源在于:一方面,大数据视域下打造的“信息高速公路”实现了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交流,能够有效建立风险管理联动机制,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信息;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能够更及时、准确、海量地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减少消费者由于缺乏食品安全信息而产生的担忧,最终消除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恐慌。同时,运用大数据还实现了从源头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控,能够将食品安全风险扼杀在萌芽中。由此可见,运用大数据构建的消费者、管理者和生产者联动机制、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实现了食品生产——销售全流程透明化,能够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主体提供多维度信息资源。

二、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面临的困境

我国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快,无论是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还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大数据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的有效运用提升了食品安全合格率,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无论从政策制定角度看还是从实践操作角度看都有了长足进步,但在风险预警机制、信息交流、数据挖掘、监督体系等方面仍然面临以下困境:

(一)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缺失

政府部门对于大数据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法律层面和制度建设层面。在法律层面,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规范和管理;在制度建设层面,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和惩处机制。从追责与惩处力度方面看,虽然与西方国家极为严格的破产式处罚相比程度较轻,但也有效地震慑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然而,在风险预警机制方面仍存在缺失问题。运用大数据能够有效实现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预测,丰富职能部门应对未知世界的手段,通过观察、整合和分析数据的变化从而得出针对某一类食品变化趋势的结论,在前期管理过程中发现风险并规避风险,所以,大数据在风险预警机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现阶段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技术检验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为主,通过各主体分工合作与信息共享掌握大量食品安全信息,在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与判断后作出风险决策,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尽管如此,这些风险预警机制还存在事后处罚为主,事前预警较少等问题,使得大数据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的利用率不足。目前,有关部门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利用更多停留在收集、整合层面,对数据的高级运用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从而极大地削弱了这些数据的利用价值,也削弱了风险预警机制的价值。

(二)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不暢

大数据视域下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需要多主体协同,其中,数据的有效共享和交流能够避免管理盲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政府角度看,有些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尚未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从生产到经营的各个环节都由政府专门部门负责监管,而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数据共享进而产生了“数据孤岛”现象。缺乏系统化管理不仅产生了职权划分不明晰、责任归属不明确等问题,还产生了管理空白和各管理环节衔接不畅等问题,造成违法企业肆意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事件;而公众因缺乏有效的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渠道,以至于出现了“绿豆治百病”现象和“张悟本事件”等,导致公众对入口的食品缺乏最基本的信任。

从企业角度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足使得信息交流缺乏透明度。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缺乏诚信,虽然诚信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宝贵的无形资产,但维护诚信、打造诚信企业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掩盖食品安全信息,尤其对于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导致其宁可隐瞒食品安全风险也不愿主动披露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由于食品安全信息数据严重不足,尤其是一些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数据不足更是影响了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

从专业机构角度看,缺乏专业的数据采集第三方机构。在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应当由政府负责制定规则并加强监管,企业负责生产与经营,而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收集数据、分析数据以及提供必要的解决方案。现实中,我国食品原材料产地大多数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对蔬菜、瓜果等初级农副产品的数据采集缺乏统一标准且个体经营者缺乏收集数据的动力,而专业的数据采集机构的缺失造成了相关数据的流失,进而导致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缺乏最有价值的数据支撑。

(三)对数据挖掘深度不够,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首先,对数据挖掘的精细度不够。大数据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但现实中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尚处于收集和初级利用阶段,即针对单体性数据和简单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针对食品安全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以及深挖等精细度不够,而国外的大数据应用强调流程环节的连贯性,强调深度挖掘数据和构建不同数据之间的联动机制,从而在源头上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及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由此可见,我国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与国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相比,还存在技术、观念以及操作等多方面的问题。

其次,对数据的整理、收集和储存不够规范。大数据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需要建立在海量的数据基础之上,离不开对数据的整理、收集和储存,通过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可以将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变得更加高效和规范化,但我国的物联网与食品生产各环节衔接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仅存在于少数企业中,尚未成为全行业的强制标准。因此,目前可追溯的食品种类和数据质量无法满足大数据的需求,进而降低了大数据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实际使用价值。

再次,信息平台缺乏开放性、共享性。运用大数据构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以开放性、共享性的数据操作平台为基础,但由于目前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依然处于“九龙治水”的状态,使得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平台彼此孤立,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从而极大地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信息获取成本,造成风险决策不及时、不准确,只有个别案例在互联网上出现后才会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影响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公众参与度不足。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督者和参与者,理应及时、准确、透明地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无论是对于食品本身的安全信息,还是维权、举报渠道都应该对公众完全敞开,但现实中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信息一般是通过各种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等非官方渠道,而且公众的参与渠道也十分有限,这使得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无法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只有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会受到高度关注,才会下大力度整治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久而久之,公众就会失去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造成食品安全信息原始数据收集不足,导致大数据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存在“无数据可用”“无人提供数据”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媒体和网络监督在“互联网+”背景下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但由于在法律制度中缺乏对其进行刚性约束,造成媒体和网络监督容易被“带节奏”,容易受到利益集团的诱导而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处理结果。如在A品牌牛奶被爆出质量问题时,媒体和网络大V却利用其影响力“集中火力”攻击B品牌牛奶,从而将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注意力转移,造成A品牌牛奶的质量问题迟迟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食品生产企业封闭信息的情况下,如果媒体和网络力量无法发挥应有之功效,则会导致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渠道不畅甚至获得虚假信息,进而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发生的几率。

三、建立大数据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一)建立国家级食品信息库,强化源头监管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涉及到生产、流通、销售等一系列流程,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处理海量数据,达到人工无法达到的效能;深度挖掘和运用大数据,有利于发现数据背后的逻辑关系,及早发现潜在问题,从而增强风险决策的有效性和精确性。但面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仅保障数据的量远远不够,还要对数据进行加工和规范,因此,需要建立国家级食品信息库。一方面,制定标准参数,规范数据内容。大数据的效能在于对标准化数据的批量处理,这就需要对食品从生产到流通等环节的数据制定标准参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并对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公开制定标准化流程,以制度规范实现数据的高效、安全共享,保障食品信息库的数据真实有效。另一方面,加强对食品源头数据的采集和监管。与原材料阶段的数据采集相比,食品进入流通环节需要遵循市场规则,对于数据的采集和监管相对容易;而食品源头信息的价值大但采集难度也大,因此,在监管力量相對薄弱的初级农产品领域需要制定标准化原始数据采集制度,无论是鼓励制度还是强制制度,其目的都在于促使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提供数据,以强化源头监管的有效性。[6]

(二)打通“信息孤岛”,搭建多主体信息共享平台

大数据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需要搭建一个综合性信息操作平台,从而实现政府部门、食品生产者以及消费者之间信息的多向交流,这样,既能实时发布信息,又能及时反馈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第一时间发现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共享平台是发布权威信息和对食品安全信息有效监控的前提,能够降低不安全食品的危害程度。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从而协助其调整生产和经营内容,面对食品安全风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食品安全信息,进而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供保障。与此同时,大数据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具有定向性和针对性,即为特定人群排除虚假、干扰信息,从而提升食品安全信息送达率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效率。综合性信息操作平台将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公众等食品安全主体的信息统一到数据库,能够打通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孤岛”,构建食品安全信息云。“云共享”实现了食品安全信息的跨区域查询,为食品安全风险实时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撑,也为消费者安全消费提供了数据参考。[7]

(三)深度挖据数据,实现跨界分析

大数据的价值并不体现在直观的数据层面而是体现在对于数据的深层次分析和利用上,不同领域、不同统计工具对于同一数据的分析会获取不同信息。因此,在传统数据统计分析的前提下,应尝试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数据统计工具的培训与使用。以解决食品安全风险问题为导向,结合现实操作对GIS、R软件、地理空间分析、AI分析等统计工具与方法,以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对环境、食品、健康数据进行关联性分析和預警,从而建立起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的指标体系,以期为政府部门作出风险决策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同时,挖掘数据和使用数据的前提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运用大数据,能够有效帮助政府职能部门识别风险、预防风险以及管理风险,因此,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要基于现有的政策制度框架挖掘数据和使用数据,结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现实情况实现数据利用率的最大化。

(四)实现信息共享背景下的多元治理

大数据将政府部门、食品生产企业、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的有效连接,有利于构建以公众、社会组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力量主动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多元治理模式(如图3)。

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应将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视为企业责任。企业作为食品安全最重要的责任承担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履行社会责任,尤其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方面企业是食品供应链的第一环,掌握着食品最原始、最有价值的信息,是必要的责任主体。因此,食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履行职责,配合政府部门构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发布和更新食品安全信息,拓宽与政府、消费者、其他治理主体沟通渠道。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主导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供法律保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大数据库要有必要的法律支撑,以保障其合法性。二是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属性为政府行为而非商业行为,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并实施,且在实施过程中广泛吸收其他主体参与,但务必以政府为主导。此外,应增强公众对于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了解程度。通过多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通过网络、电视、纸媒、移动客户端等多维度普及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知识,拓宽食品安全问题的查询、投诉、举报渠道,将投诉和举报的信息上传到食品安全大数据库,为日后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以公众掌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手段形成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倒逼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食品相关产品抽检合格率提升至97.6%[EB/OL].http://money.163.com/17/0122/17/CBDBN9JK00254TI5.html.

[2]李伟.新时代粮食与食品安全保障[J].人民周刊,2017,(24):62-63.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J].中国工会财会,2015,(10):59-62.

[4][5]陈少杰,张亮,王浩.大数据背景下食品风险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4,(18):224-227.

[6]曹尹露.我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完善[D].西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7]鲁彦君.大数据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

(责任编辑: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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