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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

2019-09-20张雅婷

商情 2019年38期
关键词:混业经营银行

张雅婷

【摘要】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浪潮,会推动金融市场发生变化,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行业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也会扩大,这种趋势也会带来更多问题,将金融监管带入困境。我国金融监管可更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分析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找到混业经营驱使下银行监管体制变革的方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而从理论角度来讲,对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业监管的研究,会更全面分析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带来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丰富完善混业经营及其监管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混业经营 监管体制 银行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面临的问题

(一)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第一,是以银行监管代替了银行管理。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包括制定银行市场经营标准、发现银行潜在经营范围风险、督促银行整改处置等。而银行管理更侧重提高银行经营管理能力。银监会通过规定业务指标、对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等手段评价银行的经营管理效果,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较多,但也会产生过度监管额问题。第二是不注重持续监管。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市场准入把关,但对银行各层次、领域、环节的全面监管规划不足,尤其是缺乏市场推出机制的执行措施。第三是过度依赖外部监管。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以行政监管为主,银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作用不足。银行业自律协会目前只是开展对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金融服务的验收检查。这使得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方式过去侧重合规性管理,即设定标准对银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机构审批以及业务合规性的审查。

(二)现有监管体系存在弊端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

第一,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监管部门各自是独立的,但在联合监管方面存在力量不足、效率不高的问题。

第二,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监管机构内部、监管部门之间,除行政监督外,缺乏其他部门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制约。此外,金融日常监督与在监督是两个不同的监管层次,被混淆在一起,使得制约作用不明显。

第三,监管机构内外部里联系不顺畅。以人行为例,地市中心支行监管机构设置较少,基层行承担的监管职责过多,容易使一些检查流于形式。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这会带来监管目标的错位。

第四,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管动力过多依赖于责任意识,罚款等处罚措施缺乏监督,严格执法可能影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有从宽处理的动机。这回会降低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第五,监管信息不透明。监管部门根據需要从银行直接提取数据,这容易出现多次重复提取的问题,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对数据进行管理。人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信息处于独立、分割状态,不能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信息没有实现实时报送,使得信息收集效率较低。金融机构的报送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性,会出现虚报、瞒报的问题。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审查的作用缺位。

第六,金融监管范围狭窄。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包括如下范围:设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并对现有机构进行评估,监管金融机构资本构成和资本所有权,监督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的变化并提出处理意见。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在这些方面的监管效果还不显著。

(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第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银行管理规章等。实际操作中,关于金融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是监管部门处于自身需要发布,缺乏沟通协调。这会造成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在适用上存在问题。

第二,监管主体不明确。比如《商业银行法》对央行处罚权的出发程序和处罚救济措施规定不明确。

第三,监管手段不足。现行主要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监管、调查统计等,对银行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同业自律等不够重视。

第四,金融监管执法缺乏力度。我国出台的金融法律还缺乏配套实施细则, 对违法形式估计不足、处罚方式过于简单、内容之后与发展需要的问题,导致在执法上存在困难,对于一些管理环节存在法律真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缺乏监督。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改革与创新建议

(一)转变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的转变主要是从行政化监管向激励性监管的转变,即要在监管理念中融入银行的发展目标,并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具体来说:第一,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导向性监管。导向性监管,是对整体宏观的监管,设定长远的监管目标后,通过发布宏微观监管信息,引导银行依照自身条件满足监管目标,这种方法将银行的自身动机考虑紧挨,更易被监管对象接受。第二,从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转变。间接监管主要依靠建立起考核评价体系,对银行的资金安全、盈利情况、风险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第三,单向监管向双向监管转变,监管双方之间建立互动,互相提供便利。第四,准入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可设立持续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制定监管长期规划。

(二)完善监管体系

要构筑立体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不仅涉及政府监管部门,还包括行业自律组织、社会监督以及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等。在混业经营趋势下,银监会要加强与人行、保监会、银监会的合作。银行业自律组织要引导银行自觉履行监管要求,约束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有银行业要自觉履行确立银行内部监督机制,确立好内部控制规范,通过审计体系规范内部员工行为。

(三)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银行监管领域已经形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法》等基本法,出台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等行政法规。下一步要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事实细则,提高监管的可操作性。特备是要建立必要的紧急措施,通过立法的放肆,授权监管主体采取紧急措施,禁止银行高层进行业务操作,或选派监管人员进入银行开展日常监管。

参考文献:

[1]陈少哲. 论金融混业经营潮流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 ——以次贷危机后英国金融改革经验为借鉴[J].法制博览, 2016 (11).

[2]吴卫星. 关于金融混业监管的研究与思考[J]. 经济研究参考 , 2016 (13) :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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