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帮人“平事”,要受到怎样的纪法严惩?
2019-09-19盛季轩
盛季轩
前段时间,齐齐哈尔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维稳办原主任夏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在岗期间,夏继明平日里常以“老大”姿态自居,四处帮人“平事”,从中收受好处,而且有个专门用来“备忘”的日记本——“张某某6、蔡某9、王某7……”案发后,夏继明交代:“求自己办事的人太多,怕记不住,就把收的钱数记到这个人的名字后面。”
从2015年起至案发,日记本上“办事”信息近300条,平均四五天就办一件事。在被调查前,他的日记本上还记着19件要办的事。
今天,我们以案为例,说说党员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处理以及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将受到哪些纪法处分?
幫人“平事”违反什么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款对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执纪执法行为及相应处分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的,其起点处分即为严重警告,这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对此类问题严肃处理的要求。中央和有关部门也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画出“红线”。
帮人“平事”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何还有人屡屡以身试法
既然对帮人“平事”的行为处理这么严,为什么还屡屡发生这种情况呢?一方面,有的领导干部与涉案人员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一旦这些涉案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预、插手,甚至干扰、阻碍;另一方面,可能因涉及亲友或者受人请托,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对相关案件进行干预、插手。
当然,并不是所有触碰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情形都属于干预和插手——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严格执纪执法、保证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应旗帜鲜明地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干部,必须严肃问责、严惩不贷,让好“平事”者付出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