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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认可视角的法医临床鉴定标准实施评价和对策

2019-09-19王彦斌唐丹舟高俊薇王亚辉陈瑶李成涛何晓丹

法医学杂志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医司法鉴定标准化

王彦斌,唐丹舟,高俊薇,王亚辉,陈瑶,李成涛,何晓丹

(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 100062;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认可”是按照国际标准表明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的第三方证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工作始于2005年《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这在法律层面上对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提出了要求。2008年,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统一部署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工作。2012年,司法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鉴定机构参加资质认定或认可,全面推进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工作。此后,认证认可成了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和机构自身能力提升的有力抓手,也成了一种常态化工作模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月,全国共有546家机构通过实验室认可,其中有效认可机构363家(有72家机构同时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

2018年,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到2019年底,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同时,司法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废止。因此,包括法医临床学在内的以检查能力为基础的鉴定项目不再纳入资质认定的范围。这对于基于自愿原则的认可工作带来了新的冲击和影响。本文试从认可角度就法医临床鉴定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以期持续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的标准化和认证认可活动。

1 标准体系及实施现状

1.1 法医临床鉴定标准体系

“标准”是认证认可活动依据的准则,为确保鉴定活动有明确、公认的依据,也为确保按照既定的方法操作不会产生其他结果,现场评审、监督评审、内部审核等一系列活动中均需要观察鉴定机构是否能准确选择并正确实施标准。通过对标准实施进行跟踪、信息收集、统计和反馈并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分析有助于形成标准化闭环管理,维持标准新陈代谢,保持标准生命力。司法鉴定领域标准适用性评价的研究较少,焦贺娟等[1]曾对法庭科学标准的适用性开展研究,提出了法庭科学领域标准适用性指标体系。

自1984年国家教委在全国各高等医学院恢复法医学必修课以来,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医临床学已成为司法鉴定实践中重要的分支领域。统计数据[2]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鉴定类别中,法医临床鉴定案件量占同期所有案件数的41%。鉴定委托事项包含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男子性功能鉴定、嗅觉功能评定、前庭平衡功能评定、三期评定及后续诊疗评定等十多项,覆盖了活体损伤检查的绝大部分项目。

法医临床鉴定活动高度依赖鉴定标准,现有各类规范性文件20余项,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从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分析,包括五部委联合发布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于2014年1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联合发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司法部颁技术规范、公安部、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部委发布的标准以及地方发布的标准等。截至2019年1月,各归口管理部门发布标准的数量分布见图1。

图1 各归口管理部门发布标准的数量分布

1.2 标准实施现状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月,现行有效、通过认可的法医临床机构共182家(其中55家同时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包括公安系统34家、检察系统24家、司法系统124家,这些机构在各省市的数量分布见图2。按照《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领域分类》(CNAS—AL13:2015),目前法医临床鉴定认可领域涵盖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和男子性功能鉴定5类,对5类鉴定项目开展认可活动的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在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系统中的分布见图3。5类法医临床鉴定项目中常用的鉴定标准在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系统机构中的使用情况见图4。

图2 通过认可的法医临床机构在各省市的分布(数据截至2019年1月)

图3 通过认可的法医临床机构在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系统中的分布(数据截至2019年1月)

图4 常用标准在通过认可的法医临床机构中的使用情况(数据截至2019年1月)

2 标准实施存在的问题

2.1 实验室认可的覆盖面有限,各省市发展不平衡

全国目前开展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超过2000家,但通过认可的机构仅为182家,不足10%。如图2所示,法医临床实验室认可覆盖全国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广东省通过认可的机构数量遥遥领先,但相当一部分省份认可机构数量少,各省市发展并不平衡,与目前司法鉴定行业的“严格监管”不相匹配,与司法鉴定活动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不相适应。

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从其属性分析,认可活动属于自愿行为。实验室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和要求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认可,通过认可对自身能力进行评价、判断并监控,实现国际间的互认。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登记管理属于行政许可,尽管《决定》将认证认可作为法定要求,但一直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有些省份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有些省份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各省市在操作执行层面的理解不同、做法不同,要求也就各不相同,导致各省市认可活动发展不平衡。

2.2 法医临床鉴定主业凸显,标准的使用高度集中

如图3所示,目前认可的5类法医临床鉴定业务中,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是法医临床鉴定的主业(占96%),牢固占据鉴定主体地位,而视觉、听觉和男子性功能鉴定只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与之相匹配,目前法医临床标准使用频率最高的,亦是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通用性标准如《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使用频率紧随其后,而专业性强的视觉、听觉和男子性功能鉴定标准只在少数几个机构内使用。

2.3 部分标准存在重叠和交叉现象

如图4所示,男子性功能鉴定和听力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同时存在司法部技术规范和刑事科学技术标准并存的情况,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有认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存的情况。通过对标准和规范的技术内容逐一研读、对比和分析发现,听力障碍和男子性功能障碍标准和规范内容基本一致,由不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不同的时期发布。但两个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内容和定位不尽相同,一个定位于鉴定标准,一个定位于认可标准。尽管不存在自相矛盾和冲突,但重叠交叉现象的存在给标准使用方带来困扰,也不利于标准的使用和管理。

3 对策和建议

3.1 强化组织建设,加快推进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

《标准化法》对各级各类标准的管理有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现有标准重叠交叉的根源在于“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建成,法医临床标准归口单位众多,“政出多门”。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10月,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印发。《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决定》和《标准化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央军委政法委等有关单位,按程序成立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规划,统一制定、发布、解释司法鉴定标准,另有安排的除外。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与刑事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按照通用标准与特殊标准相配套的原则,协同推进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在现有已发布标准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形成一套结构合理、满足需要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目前,《意见》已发布1年余,但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尚未成立,宜加快机构组织建设,通过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和解释司法鉴定标准。处理好与现有刑事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可尝试建立“司法鉴定-刑事技术标准化协调委员会”,互派“联络员”,加强司法鉴定和刑事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协调。通过双方的协调和沟通,制定年度和中长期标准修订计划,从源头上杜绝标准的重叠和交叉现象,从体制和机制上消除和化解矛盾[3-4]。

3.2 完善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

我国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现有的法医临床鉴定标准既有国、行、地等各级标准,也有“非标”的标准,如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的《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的《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等。标准体系结构不合理、不完善是标准化工作缺乏顶层设计以及标准多头制定、重复发布的潜在诱因,也是导致标准适用困惑的源头。

鉴于2018年司法鉴定行业的认证认可政策发生的变化,基于自愿原则的认可工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也将受到一定的冲击,给基于认可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建设带来挑战。主要原因在于,以检查能力评定为主要对象的鉴定工作,在技术层面具有一定的评定难度。如前文所述,2018年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到2019年底,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于包括法医临床学在内的以检查能力为基础的鉴定工作内容不再纳入资质认定的范围。为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法医临床实验室的认可或会出现“两级”分化。一方面,对于赞同实验室认可理念且拟通过第三方客观评价持续维持法医临床鉴定能力的实验室,由于不再进行资质认定,希望通过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意愿更加强烈;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实验室由于没有外在的强制性要求,也有可能放任实验室发展。笔者认为,法医临床鉴定中有多类项目依赖于人体功能的检查和客观评定,如视觉功能、听觉功能、嗅觉功能、男子性功能等,对上述检测能力的第三方评价十分重要。因此,开展实验室认可对于持续保障法医临床实验室鉴定能力十分必要。

2019年是标准体系建设年,建立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标准体系是推动标准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标准体系建设应密切围绕现有的鉴定实践和认可工作,参照鉴定和认可项目分类确立内在逻辑架构,形成系统、协调的标准体系,为全国的鉴定工作提供实践指引。

3.3 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确立标准实施评价指标体系

适用性是标准的灵魂,认可中心的数据揭示了目前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中使用的部分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休眠”和“半休眠”现象,对于此类标准需重点关注。标准是体系的组成单元,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是国家标准化建设关注的重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7月印发了《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试点工作,并同期在部分省市尝试试点。评价工作的核心是指标和权重的确立,科学设立一级、二级乃至三级指标,综合评判确立的指标权重,建立评价体系,继而运用合适的数据采集方式开展数据调查,综合分析给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运用于标准的复审工作,并相应地给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的复审结论,可以有效地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和先进性,解决上文所述标准缺失老化滞后、交叉重复矛盾、体系不够合理等问题,有效促进标准实施效益的最大化。

3.4 加强标准与认证认可工作的协调,持续推进司法鉴定高质量发展

2005年,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出口战略创新》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ational quality infrastructure,NQI)的概念,将计量、标准化、合格评定并称为国家质量基础的三大支柱,其中的合格评定包括了检验检测认证和认可。2018年,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再次重申上述论点[5]。标准化和认证认可成为支撑国家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司法鉴定领域的标准化和认证认可活动亦然,两者密切结合,方可发挥最大功效并形成倍增效应,实现新时期司法鉴定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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