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出庭公诉中的质证策略邹多品

2019-09-18鲁冬冬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7期
关键词:庭审

鲁冬冬

摘 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强调公诉人与辩护方的当庭质证、对抗。当庭质证是法庭调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公诉实务的视角来看,做好庭前准备,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在庭审中加强对口供的质证非常重要。为此,要强化对言辞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强化法庭讯问。

关键词:公诉 庭审 举证 质证

作为法庭调查的重要环节,当庭对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是对证据进行质疑、辩驳的过程,其结果直接影响着证据证明力的判定。那么,公诉人出庭该如何质证,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充分彰显检察动能与力量?

一、做好庭前准备,发挥庭前会议功能

庭审作为法庭审理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能否得到法庭的确认。庭前会议虽不是法庭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法院会在法庭审理前根据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整理焦点,对庭审活动做出基本安排。因此,公诉人要对正式开庭前的庭前会议有足够的重视。

(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完善证据体系

如何切实发挥庭审指控作用,确保庭审效果?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是没有捷径可寻,最佳方法就是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全面熟悉案件事实、仔细审查各类证据,把握重点、注重细节,是公诉人必须做到的。对于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无论多么优秀的公诉人,也不能够改变上述事实。所以,公诉人应当做庭审的先行者,庭审前及时补充收集证据、更正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只有把必要的工作做在前面,才能避免在庭审中出现被动局面。因此,我们就需要了解非法证据的含义,实践中经常会有人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概念相混淆,甚至不了解非法证据的含义。比如,笔者办理的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理由是: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是在立案前取得的,因此要排除。

当庭答辩时,公诉人首先指出非法证据排除仅限于《刑事诉讼法》第56条,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然后公诉人进一步向被告人核实,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有无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被告人称没有,那么辩护人提出的所谓“非法证据”显然不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

其次,针对立案前取得的证据能否使用的问题,公诉人从三个层面予以回应。第一,立案标志着某一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立案活动本身也是刑事訴讼活动的一部分。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侦查机关对立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对被调查对象开展排查、询问等活动,可见侦查机关在立案前并非不能接触当事人,而是不能采取立案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立案前后形成的证据均具有证据能力。第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因此,不能因为证据是在立案前取得的,就否定其证据能力,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第三,侦查机关在立案前取得的证据,经过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当认定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此一来,辩护人还没等到法庭裁决,就主动撤回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之后的庭审也就顺理成章地顺利进行了。

(二)发挥庭前会议作用,找准辩点,有针对性地拟定举证提纲

庭前会议作为法庭审判的前期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法庭需要在庭前会议阶段明确证据调查的范围,预判并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应当充分听取辩方对案件事实尤其是证据的质证意见,了解争议的焦点所在,辩方对哪些证据有异议,对异议证据有哪些不同意见,从而有效整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焦点问题。在此基础上,拟定有针对性的举证提纲,并确定举证的顺序和方法。[1]

笔者个人的举证习惯是,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不要严格按照起诉书列明的证据顺序举证,而应当将客观性证据或者能够一针见血地指控犯罪的证据,先行向法庭举证,以达到从一开始就掌握庭审主动权的效果。

比如,笔者办理的薛某某等6人盗窃煤炭案。在法庭讯问时,被告人均辩解称没有盗窃过煤炭,车上拉的是垃圾。针对该情况,公诉人在举证时,第一份向法庭举出的证据就是监控视频,通过监控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人驾驶车辆在过门岗的时候,车上拉的是煤炭,同时公诉人结合该证据向法庭说明证明观点,即通过监控等客观性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拉的都是煤炭,且根据常识如果被告人拉的有垃圾,应该是将垃圾覆盖在煤炭上,而不是监控中看到的上层是煤炭的画面,通过阐明公诉观点及当庭播放给被告人看,被告人最终无奈承认。

再比如,笔者办理的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告人陈某某辩解称自己没有帮助他人取诈骗款。虽然案件证据中有取款视频,但由于案发时间较久远,陈某某的体貌特征有了些许变化,因此,在讯问阶段,公诉人就向被告人陈某某核实案发时其具体的体貌特征(短发还是长发、比现在胖还是比现在瘦等等)。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举出的第一份证据就是取款视频,通过播放取款视频,加之之前的法庭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哑口无言,只能认罪。如此一来,在接下来的举证过程中,就很顺利。如果一开始宣读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往往会说,没看笔录、侦查机关供述不属实等等的辩解,耗时费力,事倍功半。

二、庭审中应加强对口供的质证

庭审实质化要求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过程,必须在法庭上完成,包括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的法庭审理活动,其中对口供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从某种角度来说,对口供质证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庭审的成败。

(一)强化对言辞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公诉人在对言辞证据审查的过程中,应注意甄别证据的真实性,主要包括行为人陈述的虚假性表现在哪些方面,认定其虚假性的根据是什么?实践中,笔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准备:第一,对被告人所辩解的案件事实,如果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且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高于被告人所作的辩解,则应采信其他证据。例如,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主观性证据,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高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言辞证据等。第二,从社会的一般经验及情理角度分析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尤其是从被告人的视角出发。比如,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人员,其对是否属于赃物的认知水平要明显高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长期吸毒人员,对于毒品的属性认知明显高于一般人等。对于该部分的辩解,公诉人只要加以分析总结,即可攻破被告人的无理辩解。

(二)强化法庭讯问

在知悉被告人口供的虚假性后,有效的法庭讯问是口供质证的重要一环。笔者通常的做法是:第一,根据梳理出的被告人不实口供,公诉人应有针对性地拟定讯问提纲。如果被告人对大部分案件事实都承认,仅对直接影响定性的某个情节予以否定,则针对该情节重点发问,[2]视情况可采用封闭性的问题拟定讯问提纲,在讯问过程中,可将之前梳理出的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突出的地方,通过问答的形式向法庭展示。如果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否认,公诉人在讯问时,应采用先易后难的顺序进行,可以先讯问一些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循序渐进地将被告人带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对于被告人的不实辩解,公诉人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讯问。

第二,在法庭讯问阶段,公诉人要灵活机动,根据庭审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讯问顺序和方式。如果公诉人是运用讯问笔录、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真实证据)来质疑当庭陈述的虚假性,那么在讯问开始时,公诉人应先讯问侦查人员是否有违法取证的行为、被告人是否认真核对笔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人称笔录没有核对就签字了,那么公诉人在审查时就要着重查看笔录中是否有修改的痕迹、是否逐页按手印以及文化程度等),再对案件事实进行发问。如果被告人当庭陈述与之前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则可以向法庭说明该情况,请法庭予以注意,同时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说明其之前供述的真实性,来揭示当庭陈述的虚假性。如果公诉人运用客观性证据质疑当庭陈述,那么需要考虑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可分,出示该证据是否耗时。如交通肇事案发现场的行车记录仪,可以证明被告人所述的车辆行驶路线、方向、被害人位置等与客观事实不符,但该录音录像又能够全面证明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故应在举证环节全面播放,不宜在口供质证环节出示,以避免庭审讯问过于延迟,影响庭审效率。

三、公诉人出庭是一门行为和语言的艺术

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求公诉人在庭审中要以言词方式对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同时也对公诉人出庭的仪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庭的语言和仪表状态对庭审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某种角度上来说,出庭也是社会公众对公诉人职业的认知和认可,从而倒逼公诉人更加审慎、充分地准备,全方位地展示公诉人形象,确保指控证据能够经得住庭审考验。

(一)出庭的仪表是展示公诉人风采的第一窗口

正所谓“抬起头来说话,正义才能被看见”。试想诉讼实践中,如果公诉人只是照本宣科,宣读完起诉书后,再一字不动地按照事先拟定的讯问提纲进行讯问,然后读审查报告中的证据内容,继而宣读公诉意见书,需要答辩的时候,亦是照着事先准备的答辩提纲宣读,整个庭审头也不抬,完全按照之前预定的脚本进行。这样效果会好吗?显然不好!如此一来,公诉人就好比是一台读字机器,离开稿子就不会说话了,越是大的庭审,越是不能离开庭前准备的脚本,导致出庭能力的弱化,甚至流于形式。因此,出庭实质化应当从即席发言开始。即席表达的好处就在于公诉人是耳目全开的,不仅传达公诉人的自信,更可以抓住重点、即时反馈,并与诉讼参与人进行眼神交流,这是书面宣读无法实现的。而且现场即席表达往往可以产生特别视角和逻辑,让人耳目一新。现场即时反应,无法预判、预演,长期的积累在那一刻激发,产生了一个火花,就像是灵光一现,无法复制。立足那些既定的书面准备,以扎实的庭审准备,自信地娓娓道来,必然能够让法庭信服,让观众折服,在那一刹那,正义就被看见了。

笔者的感受是,无论庭审的大小,公诉人对于出庭都应当做足准备,尤其是出庭的仪表。旁听的社会公众其实对于案件的事实、相关的法律并不了解,他们首先关注的是公诉人的仪表是否能够代表国家公诉人的形象。当法庭宣布开庭后,公诉人应立即进入庭审状态,随时注意自己的坐姿、站姿以及行为举止。例如,笔者办理的石某某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开庭过程中,由于庭审时间持续较长,且涉案的被告人较多,在庭审的后半段,精力和体力均出现了不支的情况,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依法要保持笔挺的坐姿,大方的仪态。与之相比,在法庭上,公诉人对面的辩护席上,辩护人可谓“东倒西歪”,对于和自己当事人无关的部分,辩护人甚至直接睡着了。在庭审结束后,旁听的人员纷纷表示:公诉人的形象和他们想象中对公诉人的认知完全相符。

(二)完美的出庭取决于证据

如果说出庭是一棵大树的话,那它的根系就埋在证据的土壤里,土质的贫瘠肥沃直接决定了树的生长状况。将根系向下扎得深一点,正是向上生长的基本法则。改革后的捕诉一体机制,就是让公诉人在证据的土壤里扎得更深,从侦查初期就开始审查证据,从捕到诉持续跟进一个案件。办案责任将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不再是各管一段的阶段性视角而导致的短期行为。借助整合两种审查,逮捕审查向后延伸,起诉审查向前延伸,审查工作成为获取证据认知的持续链条。而审查实质化正是出庭实质化的根基。

(三)庭审是遗憾的艺术

正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出庭是一种体验性的知识,出庭能力的培养有赖于平时的积累。笔者对于庭审的认识是,庭审本身就是遗憾的艺术,永远没有彩排,都是现场直播,公诉人代表的不是检察官个人,而是国家公诉人的形象。这就要求公诉人在每一次庭审后,都要善于总结庭审中的不足,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四、庭审应立足本方证据

公诉案件庭审的魅力及价值就在于怎样把对控方有利的证据,完美地向法庭举证,并让法庭采信。这就要求公诉人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庭审阶段,都要始终立足于本方证据。为此,起诉书的制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起诉书是庭审指控的根基之所在。

(一)起诉书应简明扼要、字字有据

实践中,不乏出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完全照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起诉意见书,这样往往会导致庭审中公诉人的被动状态。笔者认為,起诉书中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证明,即使是无关紧要的叙述,要么不写,如果写的话就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因为庭审中辩方往往会抓住起诉书中的某一句话大做文章,这么一来庭审就会比较被动。比如,起诉书记载:张三请王五吃饭,后因结账问题发生矛盾。如果证据不能证明到底是谁请谁吃饭,那么建议就表述为张三、王五相约吃饭。再比如,起诉书记载:用脚踢肚子、用手打脸。如果证据不是很明确的话,建议表述为“殴打”。当然,如果证据很充分的话,建议还是详细书写,更有利于清楚地叙述案情。

(二)公诉人应立足本方证据

实践中,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证据材料有很多,一旦决定起诉,在指控犯罪阶段,对于本方不利的证据,笔者认为可以不举证。实践中,辩护人会主动提出某某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罪轻、无罪等等。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应主动向法庭阐明,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3]如果辩护人认为某某证据材料对被告人有利,在公诉人提交证据完毕后,辩护人可以向法庭举证,然后公诉人再对辩护人举证的证据予以质证。

注释:

[1]参见邹利伟:《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彰显公诉质证新动能-做好庭前准备实现有效质证》,《检察日报》2018年1月29日。

[2]参见马静华:《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彰显公诉质证新动能-庭审实质化场景下如何对口供进行质证》,《检察日报》2018年1月29日。

[3]参见何瑶:《论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

猜你喜欢

庭审
旁听庭审
法院庭审记录注入“黑科技”
为模拟庭审进校园点赞
民事诉讼程序优质化改革
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现实性思考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穆巴拉克庭审辩护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