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葬中的“母凭子贵”
2019-09-18龚巨平
龚巨平
在中国传统宗法社会中,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一般都是“母凭子贵”“夫贵妻荣”。女性因丈夫、儿子的功业和声誉,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尊重与认可。事死如事生,这一点在女性的丧葬中依然有强烈的体现。
明代西宁侯宋晟三位夫人的墓葬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西宁侯宋晟(1342年~1407年),安徽定远人,少随父宋朝用、兄宋国兴追随明太祖朱元璋起义。明成祖永乐三年以征西功封西宁侯,食禄一千一百石,世袭。宋氏家族自宋晟始至明亡,位列侯爵,联姻帝室,带砺之盟,与国终始,是明代著名世家之一。
宋晟跟随父兄参加元末农民大起义时,年仅10岁(1352年)。在长期的军事斗争中,逐渐成长为奠安一方的军事帅才,也完成了个人的婚姻大事。
据三位夫人丁氏、许氏、叶氏墓志记载,丁氏长宋晟一岁,嫁给宋晟时年仅十三岁,是宋晟的第一位夫人,生子宋瑜,卒于永乐二十二年;第二位夫人叶氏生于元至正十六年,年十七嫁宋晟,卒于永乐十九年,生子宋琥、宋玘,宋琥后来娶安成公主;第三位夫人许氏,生于至正二十年,十八岁时嫁与宋晟,卒于永乐十六年,生子宋瑄、宋瑛、宋瑾,其中宋瑛娶咸宁公主。许氏虽入门最晚,但她却最先生子,故《罪惟录》《国史唯疑》等书俱称宋瑄为长子。
宋琥于永乐六年以驸马都尉袭西宁侯爵位,直至洪熙元年削爵,丁、许、叶三位夫人去世俱在宋琥袭封西宁侯期间。宋琥作为宋家的决策人物负责三位夫人的丧葬事务。丧葬礼制标准既是死者生前地位、德望的反映,更能够反映主事者在丧葬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和对死者的心理认同。
宋晟三位夫人中,尽管丁氏生前在家族中的法定地位最高,但实际上宋琥生母叶氏的权力最大。
丁氏墓志云:“夫人克谨礼法,闺门之内,严而有恩,亲疏长幼,罔不顺适。……妇行纯备,姻族罕比。”志文所述,俱是讲丁氏妇德昭彰,品德高尚。
而叶氏的墓志内容更丰富,其中最重要的一句“综理家政”,透露出叶氏在家族中的独特地位,即她是宋氏家族的大管家。
许氏墓志由于大部分因年代久远磨损而模糊不清,无从知晓她在家族中的地位。不过可以认定,三夫人中叶氏实际地位最高,许氏次之,名分最尊的丁氏反而位居末梢。
生母葉氏去世后,宋琥不顾丁氏的嫡母地位,把叶氏葬在父亲宋晟墓侧,并且在一个封土堆内,属于异穴同茔合葬墓。许氏则葬在其公婆宋朝用夫妇的旁边。
原本按照礼法,丁氏去世后,应葬于宋晟的墓侧,和宋晟同茔,与先前葬入的叶氏共同陪侍丈夫。但是,宋琥把她和许氏安葬在一个封土内。从墓葬位置看,宋琥利用自己在家族中的特权,在另一个世界彻底改变了生母在整个家族中的地位。
不但如此,在丧葬礼仪上,宋琥的安排同样颇费心机。叶氏墓葬规模最大,墓室平面面积达25平方米;随葬品种类繁多,陶、瓷、铜、金等质地的器物多达54件。而且,自六月初七日去世到八月二十五日,尽管天气炎热,仍在家停丧80天。
许氏墓葬规模次之,面积近15平方米,随葬品有陶、瓷、金、水晶器等15件,停丧63天。丁氏墓葬规模最小,近11平方米,随葬器物仅有陶瓷器4件,停丧仅22天。三位夫人死后待遇差别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在三位母夫人的丧葬规制上,通过一系列有形的措施,宋琥利用特权无形地提高了自己母亲在家族中的地位。其实,中国古代的一切丧葬活动,不过是营葬者自己意志的体现。宋琥就是通过这些来巩固自己在家族中的、礼法上的地位和尊贵身份。
许氏去世后,其子宋瑛“丁母许夫人忧,哀恸之至,几欲无生。”是否也包含有对自己不能提高生母地位的自责和愧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