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声誉机制下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
2019-09-17张涛涛张婧张欣丽
张涛涛 张婧 张欣丽
摘 要: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其环境会计信息准确、高效的披露不仅能提升公司的价值,而且能维护好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本文从KMRW声誉模型分析公司披露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与证监会之间的博弈行为,以期通过声誉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建立更完善的监管机制,使公司积极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在质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KMRW声誉模型;环境会计信息;社会责任;监管机制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08.001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8-0003-07
随着近些年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公司作为整个市场经济的第一大主体,有义务披露其环境会计信息。政府通过获得的上市公司披露的真实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调控,促进产业的升级调整,社会公众和投资者会利用上市公司披露的真实环境会计信息作出更好的决策和投资行为。本文从公司声誉的角度出发,通过公司与证监会的动态博弈模型,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开拓了一个新的视角。
一、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环境会计被纳入到会计核算范围之内,其所涵盖的内容不仅涉及企业的经济活动,还涉及到与环境相关的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及回收、污染费用的开支、环保相关措施运行的费用以及环境活动的政策等。随着现阶段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益凸显,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准则或规定还不成熟,仅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两处涉及环保问题。在2015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重污染企业要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重点披露相关污染物的详细数据,同时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单独作为一章详细阐述。由于我国对环境会计研究起步较晚,公司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方面缺乏统一的制度和实践指导,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自愿性不强。上市公司有严重的自利保护行为,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意识不强,除国家强制规定的披露外,在社会责任报告中自愿披露相关信息很少,许多重污染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都采取报喜不报忧的态度,掩盖因污染造成的负债以及诉讼等负面信息。
二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质量不佳。由于环境会计信息的特殊性,对其披露方式也比较多,大多数公司披露时采用定性的语言性描述,基本都是泛泛而谈,内容空洞,货币化信息不足。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强制性披露的情况,许多公司虽在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年报中也都披露出了部分环境会计信息,但披露内容不充实不全面,缺乏统一的定量与定性结合的范式。
三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监管和问责。上市公司通常在报告中夸大对其节能、环保项目的投入,掩盖很多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涉及的环境诉讼等不利信息。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即便披露了环境会计的相关信息,基本都是作为普通的会计信息或只是“社会责任”项目的一项,加上监管部门对于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并未进行有效的鉴定,导致了上市公司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监管及问责制度。
二、KMRW声誉模型
国外学者对声誉的研究大都伴随着博弈论的出现,如用重复博弈理论研究声誉的KMRW模型。Kreps等人(1982)最早创建了标准的声誉模型——完美公共监督模型,旨在解决“连锁店悖论”,指出完全信息条件下有限次重复博弈不可能导致参与人的合作行为。Fudenberg Levine(1992)将“完美的公共监督模型”修正为“不完美公众监督模型”,他们的研究表明,如果顾客认为企业的斯坦克尔伯格类型的先验概率大于零,且企业有足够耐心,那么一个好的类型的企业可以得到接近于承诺支付的一个平均折现支付。Mailath&Samuelson(1998)進一步将不完美公众监督声誉模型扩展为不完美私人监督声誉模型,解决了声誉建立过程的问题。
国内学者侧重于对KMRW声誉模型应用研究,王媛(2006)利用KMRW模型在非完全信息性动态博弈过程中解释银行通过建立相关声誉机制如何降低风险,从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声誉机制的建立。张萍、张涛涛(2014)通过声誉的信息效应、资本效应、社会感效应出发,利用KMRW声誉模型进一步解释了声誉对职业经理人形成的约束激励机制。王康等(2017)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行过程中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与食品企业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发现食品企业对声誉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经济利益,导致其所生产产品质量不达标。卜亚等(2017)在KMRW声誉模型下构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模型,经过系统的分析,建立了声誉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机制,为互联网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KMRW模型下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本文基于声誉模型,针对上市公司和证监会之间的博弈进行研究,在进行分析之前做了如下基本假设。
(一)模型假设
1.博弈双方分别是上市公司和证监会,参与博弈的双方均是理性的,会考虑自身的利益达到最优。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两种类型:一是合规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道德型公司(a=0),二是隐瞒环境会计信息非道德型公司(a=1)。非道德型公司清楚,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自身的隐瞒策略,不仅仅会遭受到罚款,还有公司的声誉和对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的影响。证监会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有隐瞒信息的行为,公司可能同时失去口碑、形象和监管部门对它声誉的信任。
2.信息不完全即信息不对称假设,证监会和上市公司对其各自的行动选择的了解情况不一定准确。证监会无法很准确知道公司的类型,但可以通过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所带来的额外利润F的大小来进行推断,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选择下一段的监管策略。为了便于解释,F=0 表示公司选择披露环境会计信息,F=1 表示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Fe为证监会对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所带来额外利润的预期。
3.上市公司的效用函数为单阶段本文借鉴Barro(1986)的分析,构建如下效用函数:
其中,-F2表示证监会发现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处罚的态度和力度; a(F-Fe)表示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给公司创造的额外效益。
(二)模型分析
根据以上模型假设,上市公司和证监会的博弈过程见图1。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证监会不能鉴别出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所以认为披露的公司的概率为P0。在第一阶段的博弈中,上市公司会做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选择,证监会根据其所作的行为选择来修正原先的判断。假如上市公司选择隐瞒信息,则证监会判定其为非道德型的公司,其声誉p1=0,不被证监会信任,且会被处罚;假如公司选择合规及时披露,则政府监管部门对其声誉的信任会增加,即p1 >p0,证监会会放松对其监管。因此,在第一阶段博弈中,一旦公司不合规披露,其声誉会变成0。而及时合规披露的公司则可以凭借其优良的声誉,获得更低的经营成本和更好的效益。
一个理性的公司,开始会采取不合作隐瞒的行为,因为它知道与证监会机构的博弈是一个无限次的重复博弈,直到博弈的最后一个阶段之前,公司可能会采取合作的行为。Fe会随着博弈次数的增加而减少,会小到能保证U≥0,这表示公司保持良好的声誉比一开始采用隐瞒的策略带来了更大的收益。
在单阶段博弈中,对式(1)求导,得=-F+a,对于非道德型的公司(a=1)而言最优选择是F=a=1,U=-Fe。即在单阶段的博弈中,理性的公司没必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声誉,它会选择隐瞒环境会计信息。因为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带来的效用要低于隐瞒环境会计信息,即-Fe<-Fe。
在多次博弈中,假定对a=0的先验概率为Pt,则a=1的先验概率为1-Pt。Yt为 t 阶段公司选择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来保持声誉的概率; Xt为证监会认为公司选择披露相关信息来保持声誉的概率。在均衡的情况下,Yt=Xt,即博弈双方都知道均衡且均衡是共同认知。
假设在 t 阶段证监会没有观测到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则根据贝叶斯法则,监管当局在t+1 阶段认为是声誉好的后验概率为:
从式(2)可知,在 t+1 阶段中,公司被认为是声誉好概率将会上升。反之,如果在 t 阶段中证监会观测到公司的隐瞒行为,不维持声誉,概率如下:
从式(3)可知,如果证监会发现该公司有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行为,就认为该公司行为是不合规的,该公司下一阶段的声誉即为0。因此,在最后一阶段之前,理性的公司不会选择暴露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动机。
最后来分析一下博弈最后两个阶段T-1和T的解。
在T阶段,对于隐瞒环境会计信息非道德型的公司(a=1)来说,最优选择是隐瞒(FT=1)。证监会对公司隐瞒相关信息所产生的利润的预期判断为FTe=1-PT。此时,非道德型公司产生的效用水平是:
对式(4)求导可得,=1>0,说明非道德型公司最后的效用是声誉的递增函数,如果公司想在最后获得收益,则在T阶段之前一直维护好自己的声誉。
在 T-1 阶段,假定隐瞒环境会计信息非道德型的公司在 T-1 阶段之前都保持好的声誉,无不合作的行为。本文只考虑纯战略问题,即YT-1=0或1两种策略,只有当两种策略带来效用值相同时,博弈双方才会选择混合战略。对以上两种策略进行分析,如果非道德型公司在T-1阶段选择隐瞒环境会计信息,则YT-1=0,FT-1=1由式(3)可得,PT=0。即证监会在T-1阶段发现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后,在T阶段会判定该公司为非道德型的公司,则此时非道德型公司在T-1和T阶段的总效用为:
其中,?啄为上市公司的贴现因子,即公司认为声誉对其自身的长期利益的影响。
如果非道德型的公司在T-1阶段选择合规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则YT-1=1,FT-1=0由式(2)可知PT>0,则此时非道德型公司在T-1和T阶段的总效用为:
这就说明,证监会在T-1阶段认为公司是道德型且合规披露信息的概率大于或等于,此时非道德型的公司就会像道德型的公司一样选择合规披露相关会计信息,维护自身好的声誉。换言之,公司的声誉越高,其维护声誉的积极性也就越高。反之,如果公司的声誉不良,或因为其不道德行为被发现而毁坏了其声誉,那么该公司出现违规行为就比较早。由此得到该博弈的纳什均衡战略:只要δ足够大,非道德型公司在 T 阶段会选择隐瞒相关信息,以利用好声誉所带来的效用,获得巨大的利益;而在T阶段之前,其始终会选择建立声誉。
由KMRW模型可知:在多阶段重复博弈过程中,声誉对非道德型公司行为起到了很大的激励作用,因为上一阶段的声誉往往会影响下一阶段及其以后的效用,而现阶段的好声誉意味着未来阶段会有较高的效用。基于此,非道德型的公司为了更大的长期利益,可能會放弃现阶段的隐瞒行为。通过上述的分析可得到以下两点启示:一是提高公司的声誉可以达到强化其自我约束的目的,鼓励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主动的创造声誉,使其长远利益获得更多的保障。二是对声誉差的公司必须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增加其不合规披露信息的成本。
四、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政策建议
声誉作为公司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不可忽视的具有创造性价值的资产。声誉机制对公司的约束和激励推动着公司向更高层面发展,同时也为监管部门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提供了借鉴意义。
(一)建立公司的声誉评价测量和档案机制
现代的社会责任理论要求企业不仅仅只是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投资人以及社会公众等)的经济责任,更要肩负起回报社会、保护环境的责任,但许多上市公司并未能自觉披露其环境会计信息,仅仅是在公司出现环境污染事件被披露时发现问题,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国外对声誉的测量方法较多,如《财富》杂志的GMAC评选、Fambrun 和Harris构建的声誉商数模型等,其在测量指标内就包含环境责任这一项目。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可以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的声誉测量模型以及设置企业相关声誉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的声誉测量会推动企业加强对自身的声誉的重视,将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度纳入到对企业声誉的测量机制中,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定期观测环境绩效,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感,而且能推动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加快环境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
我国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南和准则规范,导致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执行困难。政府有关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小组,对已有的国内的涉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分类整合和总结并尽快将环境会计提高到一个法条规定上,如将环境会计纳入到《会计法》中,确定其在整个社会的地位。同时,要结合我国的行业特点与国情,尽快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环境会计准则,明确各个行业在进行披露时所遵循的确认、计量、账务处理以及列报的具体内容,让每一个企业有法可依。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做法,尽快将企业环境责任纳入法律体系,将环境会计信息纳入强制性披露体系,推进企业环境责任法制化。
(三)构建利益相关者协同监管机制
一是政府层面,环保部门建立重点企业的网络档案,尤其是对重污染企业实施专门的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及时进行数据更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财政部门要對环境会计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将其确认、计量、列报等方面进行标准化;证监会负责对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管;政府审计和行业监督机构相结合,建立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二是第三方审计鉴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对环境会计方面的知识培训,引导注册会计师参与到对环境会计信息的监督工作中,以确保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三是社会公众与媒体层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往往是受害者,社会公众可以借助媒体的作用使制造污染企业产生舆论压力。企业为了更好的长远发展,会改进自身的问题,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以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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