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搜查研究
2019-09-17王龙
摘 要 搜查措施在确定犯罪证据和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依靠搜查获取证据的效果不是太明显,这极大的影响了案件查办的质量和进度。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搜查前准备不足,搜查过程中方法粗浅单一,搜查活动组织协调难度大。要充分发挥搜查工作的作用,除了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外,还必须做到搜查前充分了解案件信息,仔细认真做好现场搜查,多方协调保障搜查进行。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案件查办 罪证搜查
作者简介:王龙,福州军事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05
一、前言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搜查是为了发现和搜集犯罪证据,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可能藏身、隐藏罪证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强制性侦查行为。搜查活动一旦展开,将直接影响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隐私和人格尊严。因此,各个国家对搜查的确定、执行和法律后果都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关于搜查的规定较为笼统、简略,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的规定也只有五项。
二、搜查的意义
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经常将贪污受贿所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办公室或其他地方,以逃避侦查。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若不能直接查找获取犯罪所得等证据,很难对贪污贿赂犯罪准确认定。因此,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和处理中,搜查赃款赃物等物证书证,固定证据,对于案件的突破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行受贿犯罪,一般都是一对一进行,如果没有物证、书证等加以佐证,单单依靠证言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若对方翻供,会给办案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当然,每个案件性质不同,要结合查办对象所处岗位、所涉领域具体运用。有的案件中,在破案之后才想到通过搜查寻找固定证据,而此时证据已自然消失或被销毁,这无疑没有发挥搜查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作用。
三、搜查措施运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搜查前准备不充分
根据侦查工作的一般规律,搜查工作一般安排在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展开,这样才能实现搜查的突然性,达到较好的搜查效果。因此,在搜查活动展开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确定时间、地点、参与人等。现实工作中,有的没能弄清搜查地点,导致侦查人员扑空;有的遗漏搜查地点,导致大量的物证、书证不能获取;有的设备器材没能准备齐全,导致搜查活动的中断;有的时间安排不合理,赶上被搜查人家属不在家,导致搜查活不能及时展开,等等。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准确,工作考虑的不全面,使得搜查措施无效或者效果不明显,甚至还会阻碍后续讯问和询问工作的展开,影响整个案件的查办。
(二)搜查方法粗浅单一
搜查是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要充分运用多种手段方法,查获犯罪证据,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现实工作中,有的搜查则是走马观花,满足于看过了,没有发现,导致搜查工作流于形式;有的遇到家属哭闹阻拦,缺少一定的应对方式,导致搜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有的只注重室内,忽略院子或者汽车后备箱等,导致遗漏重要的物证、书证;有的扣押清单登记不认真,导致实物和清单无法匹配。由于搜查过程方式简单,或者没有运用更多的方式方法,导致相关工作没有到位,進而影响侦查工作的进度,甚至个别家属因为不满搜查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办案人员非法搜查、扣押。
(三)搜查活动组织协调难度大
办案人员一旦展开搜查工作,会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个人权利、财产权和隐私权。因此,办案机关对搜查措施的运用采取了严谨、审慎的态度。侦查人员在选择是否搜查案件时,不仅要经过内部审查批准,而且要严格遵守搜查规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现场除搜查人员外,还有见证人、医生等,同时要做好搜查记录,全程录音录像。整个过程涉及人员配备、后勤保障、搜查计划、应急预案等。由于搜查活动协调难度大,有时中间某一环节或者几个环节没能做好,导致搜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四、做好搜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先谋后事,充分做好搜查前的准备工作
搜查人员应在搜查前对搜查工作做到充分了解、合理预测、认真准备,保证搜查活动有目的、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合理确定搜查重点。为了获取可能需要搜查的房产等信息,在线索的初核、初查过程中,或者审查纪委卷宗阶段,就要对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房产登记情况进行关注,从收集整理银行账户资料、手机机主信息、户籍登记信息、商场会员登记、购物送货单里筛选房产信息,特别是根据银行交易明细中交纳购房款、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信息,梳理出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所有房产信息。获取上述房产信息后,对梳理后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立案后需要搜查的重点房产,制定搜查方案。必要情况下,在案件启动以前,还要到具体房产所在地蹲守踩点,通过楼道口的信箱报箱、门口的垃圾袋、晚上是否亮灯或办案人员放置在门框下的小标志是否被移动等情况,确定被调查对象及其家属是否在家居住。除居住用房,办案过程中还要将被调查对象的办公室、车辆以及其他办公地点列入搜查范围。确定搜查重点的另一个途径,就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简单讯问,获取有效房产信息。在宣布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利用间隙尽快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弄清其家庭房产情况、家庭实际生活居住情况,重点问明现金、银行卡、房产证和黄金等贵重物品及重要书证材料的存放地点,赃款赃物藏匿的地点,相关保险柜、铁皮柜的钥匙存放处以及保管人是谁、密码是多少。如果嫌疑人态度较好,还可以通过让其写信或录音录像的方式,督促其家人或朋友配合搜查,主动交出赃款赃物。二是协调做好相关保障。在搜查工作实施前,要做好设备、物品、车辆、见证人和医护人员方面的保障。搜查所需的设备主要包括:1-2台照相机、摄像机、电脑、便携式打印机,若干打印纸。搜查所需的物品主要包括:纸箱、密封袋、大小信封、胶带、胶水、大小号口型贴、记号笔、中性笔、复写纸、裁纸刀、剪子、手套、印泥、整理箱等。实际工作中,还需协调发案单位安排2名见证人,全程参与搜查工作,安排1名医生做好搜查过程中的医疗保障。见证人或医生至少有1名女性,便于配合做好女家属的相关工作。
(二)滴水不漏,全面做好搜查工作
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拉网搜索全面排查。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圈定搜查范围,包括人身搜查、室内搜查和室外搜查。二是认真登记依法扣押。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搜查,不是电视剧、小说里面常见到的“抄家”,不能见了值钱的东西就“两眼放绿光”,所有贵重的东西统统都拿走。搜查中,一定要严格区分界定,涉嫌犯罪的,哪怕是一张纸片也不能放过;与案件无关的,即使价值连城,也不应扣押。关于扣押物品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及其他身份证件;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的房产证、车辆购买手续、房屋购买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有关信函、笔记本等书证;银行卡、存折、保单、投资理财合同、消费卡、贵宾卡、积分卡、会员卡、借条、收据等;现金、贵金属、字画、古玩、玉石、珠宝及其他贵重物品;违禁品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物品。扣押无小事,一定要谨慎仔细。需要扣押的物品,要逐一进行拍照,如果金条、玉器、古玩、字画等同类物数量较多,还应现场编号并拍照记录。整个扣押过程要录像,并保存好录像资料,以便日后备查。另外,在搜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家属的心理感受,注意文明用语,搬挪物品要轻拿轻放,切勿有过激或失礼行为,保持办案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换位思考,变被动为主动
在查办王某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对其办公室进行搜查。搜查期间,办案人员发现有一个铁皮柜子内存放的是各式各样包装的酒盒子,初步判断是其存放礼品的柜子,但是办案人员没有凭经验放弃对该柜搜查,而是认真打开每一个酒盒子仔细查看,当拎出一个礼品酒盒时,感觉比一般的要重很多,打开上盖后发现是一张报纸,揭开报纸,成捆的现金映入办案人员眼帘。原来王某将近100万元现金放到了酒盒内,与其它酒混到一起,防止别人发现。如果不是办案人员较真,逐一打开,这笔钱很有可能就发现不了。二是从通常不可能存放罪证的地方入手。藏匿罪证的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都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通常会把物品藏在他们认为办案人员发现不了的地方,比如,廁所水箱、肮脏的烟道、废弃的炉灶等,都是犯罪嫌疑人藏匿赃物的好地方,有的嫌疑人以“障眼法”试图逃避侦查。三是从反常现象和痕迹入手。在搜查中发现反常现象、抓住蛛丝马迹,是找到罪证的有效手段,在张某案件中,张某学习法律多年,亲友在检察机关工作,熟悉检察机关办案的套路,案发前进行了精心的反侦查准备,接受讯问时故意避重就轻、混淆视听。立案后近三个月侦查工作没有进展,办案人员也是无精打采。为搜寻转移赃物可能留下的蛛丝马迹,办案人员对张某住所进行第二次搜查,搜查时在主卧室墙壁发现了一处比较深的印痕,地板有四处规则的圆形压痕。办案人员经仔细测量分析,判定系某型号的保险柜形成的痕迹,张某案发前转移了保险柜。办案人员随即就地摸排,走访保安、物业、小区保洁、街坊邻居上百人,奋战近20天,终于找到了当天为张某搬家的搬家公司。接着,办案人员根据搬家公司员工提供的信息,在一个高档小区找到了张某转移的保险柜,从保险柜里取获大量现金、黄金和几套房产证,还发现了张某转移财产至老家的证据。最终张某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不得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问题。
五、结语
搜查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获取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案件侦办的有力抓手,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搜查的作用,及时全面获取证据、查清犯罪事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查得实、立得住、诉得出,成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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