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信群组涉及法律问题
2019-09-17许峥艳
摘 要 本文从宏观层面观察微信群组的建立、运营以及变现的过程,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微信群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微信 微信群组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许峥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20
微信(WeChat)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名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该公司董事会主席马化腾在2018年3月5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微信和WeChat 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已超过10亿。微信群组中有你也有我,它可以实现便捷的发送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并进行多人聊天。微信群组不仅为人们打开了更广阔的沟通大门,还为微信营销注入了鲜活、强大的能量。但凡事皆有利弊,微信群营销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违法乱象。
一、微信群组及群内主体的概念
2017年10月8日起实施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定义了包括微信群在内的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同时也明确了群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主体,一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比如腾讯公司。二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群组建立者就如微信群运营人员、操盘手等,群组管理者和成员就如群主和群成员等。
二、微信群组的组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微信群组建裂变引流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微信群组裂变,是群建立者通过诱饵海报吸引种子用户进群,并促使种子用户完成海报转发任务,拉更多新用户进群的过程。在微信群组裂变中,群互换、群买卖也是司空见惯的。
众所周知,微信号大多数都绑定了电话号、银行卡,关联到了用户的身份信息。微信群的出售或互换,会导致个人信息泄漏,假如不法分子在买卖、互换后用于非法目的,则构成犯罪。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刑法》也有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在此郑重提醒各位“混群之人”,群互换和买卖可能会导致牢狱之灾,切不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二)关于合法进行群组资源共享的建议
如果不能进行微信群组买卖,那怎样实现合法有效的社群资源共享呢?关于个人信息合法的收集、使用方法,我国《网络安全法》已經给出了答案,“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微信群组资源共享之前,如果设置一个“征得被收集者同意”的前置程序,告知个人信息收集规则和使用目的,同时给予被收集者个人信息控制权,就可以防范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具体可以通过群公告、群规则公示隐私政策并征求全体群员意见,也可以采用扫描二维码形成文档告知用户本群的隐私政策,或者在群内公布用户隐私政策的完整链接等手段实现。
(三)裂变海报,大多以涨粉为目进行虚假宣传
有些微信群组“业内”人士认为:做裂变海报就等于做涨粉快的海报就行,其他的并不重要。随便百度一下社群裂变海报,诸如“13个种子用户10小时可裂变2万人”、“0费用联合100自媒体裂变用户10万”、“1小时可操作、易上手”的宣传屡见不鲜。
由于网络虚拟性,微信群组内产生了大量的商品、服务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新修正的《广告法》,如果属于虚假宣传的,可能会受到最高二百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裂变海报应守法诚信
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微信营销人员就不要做出欺骗和误导性的效果承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不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2)不能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服务的宣传等。对于微信群组的裂变中的虚假广告宣传,首先,腾讯公司也应加强监管,比如设置关键词、采取网络技术追踪图片来源等方法;必要时可投诉、封号、罚款等。其次,政府相关部门也要进行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平台,需要将微信群组推广营销中的不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还要将这些信息与其他监管部门共享。
三、微信群组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微信群组内的不当言论可导致民事侵权赔偿
2018年6月,随着NBA总决赛的进行,部分球迷情绪激动,上升为拉微信群对骂的地步,以后各种“微信对骂群”突然泛滥,群内充斥着脏话和人身攻击。
微信群组不是法外之地,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微信群组内,最可能发生的是侵犯人格权,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比较突出的就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在微信群组中,群成员受到侮辱、诽谤或者其他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微信群内也应当谨言慎行,尊重他人。
(二)微信群组内转发大量免费“资源”,侵犯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
今年春节,影片《流浪地球》盗版链接在微信群疯狂转发,发生了“中国电影史上最大泄露事故”。这些群员完全没有意识到传播盗版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决高至50万的赔偿。
目前盗版大都是在网络空间完成的,侵权人很容易掩饰自己身份,且难以寻其源头,如设置链接、搜索引擎搜索、向非法复制者提供复制工具和软件等。这就要求微信群组管理者和群成员具有法律红线意识,明确群内行为边界,对违法信息不复制、不传播。
(三)群主有监管群内不当言论和违法行为的责任
上文提到微信群组内的不当言论和违法信息传播泛滥,究其原因,主要是群主对群成员的监管职责没有做到位,主要体现为:不能做到随时关注群成员的行为动向、判定群成员发言内容性质、核实信息真相,避免违法有害信息在群内传播等。如果群主对群成员的违法信息或者行为失察或者漠视,不及时清除,可能會被要求整改或叫停群组服务。如果群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群主所管理群内的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群主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微信群组变现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微信群组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
如今的微信群和朋友圈内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在群里买的衣服一穿就烂、鞋子没穿几天就坏,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有的也是“三无”产品。因为微信推广营销的准入门槛低,所以就有大量无照经营企业浑水摸鱼,导致产品质量难以保障,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微信群内打假,应多方协作、加强监管
因微信群营销有虚拟性,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到商品或者服务,且通常表现为个体间的私下交易,没有借助任何第三方平台的担保。正是由于这种私密性,导致了微信群推广营销中出现了假冒伪劣产品质量监管缺失。要保障群内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群成员打假维权法律意识提高的前提下,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资质证照审查、产品质量的抽查,并定期将结果予以公布;其次,建议微信平台设置假冒伪劣商品举报、投诉机制,增强微信平台的监管注意义务;再次,各行业协会、法律专业人士可以逐步形成微信群消费者维权自律组织,推行诉前调解纠纷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1]中青在线,马化腾:微信月活跃用户数首次突破十亿[EB/OL].〔2018-03-05〕http://v.cyol.com/content/2018-03/05/content_16990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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