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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篇(应加快推动草种业发展/关于防范高空坠窗事故的建议/保护公民隐私,加强隐藏式摄录设备全过程监管/“被老板”现象应给予治理)

2019-09-16徐庆康

团结 2019年4期
关键词:种质生产

应加快推动草种业发展

加快草种业发展是一个事关生态建设全局的重大而紧迫的战略问题。目前,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等省区乡土草种、野生草种严重匮乏,缺口约80%~85%;优质人工种草中的苜蓿草种近75%依靠进口,在增加成本的同时也带来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安全风险。具体如下:

一是野生及乡土草种质保护基础较差,育种力量薄弱。草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起步晚,经费严重不足,设施装备水平低,对草种资源缺乏系统鉴定评价,种质资源未得到有效保护。育种工作难度大、周期长,育成新品种较少,缺乏商业化育种。

二是草种生产基础条件差,比较效益低。受投入资金、承建单位体制和草种生产比较效益的制约,专业化生产起步晚、生产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草种单产低、质量差,大多数草种生产基地亏损严重。

三是草种质量监督制度与市场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均未明确草种市场管理的执行机构,草种质量监管工作缺失。草种质量认证工作尚未开展,品种权难以得到保护。上市种子缺少标签或标签不规范,受经费和质检机构检测能力不足所限,平均抽检比例不足5%。

四是草种企业育繁推一体化程度不高。草种企业多为个体商贩,没有资金、人才、设备从事规模化种子培育、生产和推广。具有一定规模的草种企业经营模式仅以“进口+销售” 或者 “生产+销售” 为主,投资进行品种选育的意愿不足,还未真正形成育、繁、推、产、加、销一体化草种产业龙头企业。

五是草种企业受外来草种冲击大。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跨国草种企业都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分公司或与国内草种公司建立业务代办关系,利用科技、资金、人才等优势搜集我国草种质资源,并培育出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品种,使我国草种企业面临巨大生存和发展压力。为此建议:

1.开展草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完善草种质资源库。借鉴美国经验,由技术推广部门开展野生种子资源收集、评价、扩繁工作。在全国草原生态修复区开展草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野生及乡土草种质资源,根据普查结果在主要草种优势生长区域建立野生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建立野生及乡土草种质资源库和草种质资源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建立草品种品质测试 (VCU)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测试结果并建立推荐目录。

2.加强草原修复项目用种扩繁基地建设。在生态适宜区设立草种生产集中区,在每个草种生产集中区建设若干个良种繁育基地,科学安排基地建设项目,形成草种生产的集中优势,提升草种生产保障能力。加大草种补贴力度,并在税费、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育种企业,形成辐射带动草种高效生产、品种推广的核心。

3.建立草种监管及质量认证体系。加强草种质量监管工作,明确草种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与监管方式,强化草种质量监管力度,规范草种产品标签,提高草种质量抽检率。尽快建立草种质量认证体系,规范草种生产与经营管理,打击市场各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育种者的知识产权、维护草种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促进草种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生态草种保障性应急贮备机制,在草原面积比较大的地区,根据当地草原类型配置草种的储备比例储备应急草种,建设应急储备库。

4.加大科技创新与推广融合力度。加强生态修复草育种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加快野生材料的驯化和选育,尽快培育一批抗逆性好的生态修复草新品种,建立适合不同类型的草原生态系统修复的草品种搭配与组合。创新研发草种繁育各项关键技术,着力培育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白清元,民革内蒙古区包头市青山区一支部党员)

关于防范高空坠窗事故的建议

日前,高层住宅玻璃窗坠落造成人员伤亡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高层住宅玻璃窗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业已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切实防范和减少此类事故,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生产源头管理保障外窗质量安全。一是进一步完善外窗生产行业标准。譬如: 为抵抗高空压力及暴风雨的冲击,合页应达到不低于80kg 的承重;加厚上下组合滑撑,使其可承受50kg 以上拉力;配备不锈钢螺丝,避免生锈断裂等异常状况发生;标配不锈钢安全防坠绳;等等。二是加大对外窗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 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外窗生产企业是否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及操作控制程序,控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进行原材料、半成品及出厂检验;通过采购合同、生产计划、产品库存等,严查是否存在生产不合格外窗情况;等等。

2.完善相关设计标准确保外窗开启安全。对于新建住宅而言,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中对外窗开启方式没有做特殊要求,而一些先进地区的地方标准已明确规定外窗开启方式不应为外平开。为确保新建建筑外窗开启方式安全,应及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 (范围应涵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将 “外窗开启方式不应为外平开” 作为强制性条文纳入新版标准。考虑到安全因素和便于擦窗,要求住宅建筑外窗开启扇不应外平开。如开启扇向内平开影响室内空间,可以采用长脚合页等五金,使开启扇开启180°,开启扇开启后平贴在固定扇上或平贴在墙上以及内倾等形式。

3.短期长期有机结合,化解外窗安全隐患。一是立即开展外窗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于既有的存量房屋建筑,尤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后我国建成的一大批住宅,目前各种设施尤其建筑外窗等大多仍在超期服役,亟待尽快采取 “地毯式” “拉网式” 检查措施。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房屋建筑安全工作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安监、质检、街道、物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迅速、全面、彻底的组织开展辖内房屋建筑外窗安全联合普查,查看外窗固定螺丝是否出现松动或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松动或破裂,边查边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建立定期检查维修长效机制。制定定期强制验窗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倒逼业主、物业、租户等履行职责,定期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做好外窗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其中: 物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共区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应做好事前预防,及时检查、检修,对公共区域出现问题的外窗要及时做出应对措施;住宅户内的外窗属于业主的私人财产,作为维护的责任主体,业主应定期检查自家外窗、防盗网、空调室外机等设备,如发现松动或破裂等异常情况,须及时与相关专业维修人员联系。三是做好相应资金保障工作。资金渠道可由各级财政性资金、产权单位 (产权人)、房屋维修基金共同列支。其中:财政性资金按照项目单项定额标准给予适当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 “首期启动、中期推动、验收移交” 各阶段分比例拨付补贴资金;也可以根据年度需求计划,按季度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应做好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在宣传上加大投入,力求形式多样。充分利用好“质量月” “安全周” 等契机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体,以及社区、街道公共宣传栏展示安全横幅标语和安全警示画册,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树立 “安全第一”理念,普及高空坠窗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加大对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每一位居民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让大家形成自觉检查和排除周边安全隐患的习惯。(左纯悦,天津市和平区第五支部党员)

保护公民隐私,加强隐藏式摄录设备全过程监管

商场试衣间、酒店房间等场所不断爆出偷拍偷录事件,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和破坏社会道德风尚。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是隐藏式摄录设备及其微型摄像头零部件的生产销售使用缺乏有效监管。隐藏式摄录设备及其微型摄像头零部件没有产品追溯功能,也没有施行特许生产制度。生产厂商往往自主决定销售渠道,废旧品回收单位对于拆解的微型摄像头零部件也是自行处理,电子科技城及网上电商更是随意销售隐藏式摄录设备及其微型摄像头零部件。对于商家卖场、酒店等场所的装修工程验收和安全检查,有关部门并不对公众隐私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和检查。

二是偷拍偷录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从民事角度看,依据 《侵权责任法》,偷拍偷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恢复为主,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难以衡量。从治安管理角度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 条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刑事角度看,《刑法》 第283 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或者是套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情节严重程度往往是从数量、获利金额等为判断依据,并没有考虑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且违背个人意愿。隐蔽的犯罪手段,高定罪门槛,与100 ~1000 元就能买到的低成本,以及偷拍视频转卖后的高收益,让某些唯利是图的人敢于铤而走险。

为此建议:

1.加强生产流通监管。对隐藏式摄录设备及其微型摄像头零部件实行特许生产和经营,加快研发摄录设备的定位功能,在制造标准中强制实行产品代码制度,可追溯生产厂商、生产时间等信息。对允许销售的民用监控设备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防止网络入侵。

2.有关部门就隐藏式摄录设备滥用的案件做出司法解释。一是进一步规范偷拍偷录设备的生产、售卖、购买资格、购买方实名制。二是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较单纯传播淫秽物品行为量刑上应更加严重,且量化造成影响的衡量标准,比如浏览量、点击率、转发量、购买量。三是明确偷拍偷录设备被安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酒店、商场、公厕、公共交通设施等运营单位有配备检测设备和定期检查的义务。

3.规范酒店管理,开展集中整治。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酒店行业专项排查,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酒店行业协会明确规定酒店运营方配备偷影偷录设备的检测设备,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规范酒店日常清洁客房的流程,加入偷拍偷录设备自查的流程。严厉打击酒店工作人员里应外合的违法行为。

4.严格直播平台和传媒公司的网络直播、视频业务准入资格,建立直播平台黑名单制度,严把上传者身份关和上传内容关推动网络空间共治共享,助力视频内容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李拥军,民革广西区委会机关支部 党员;汪洋白雪,民革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制支部党员;展玲,民革山东省济南市文化支部党员)

“被老板” 现象应给予治理

最近媒体陆续曝光了多起公民 “被老板” 事件。犯罪分子利用伪造或捡来的身份证冒名注册公司,从事灰色活动甚至违法活动,致使公民 “被负债” “被老赖”,上了黑名单,给其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公民要求撤销注册登记时,又需要面临如何证明 “我不是我” 的举证难问题。对此,建议:

1.引入科技手段识别申请人身份信息。工商登记机关与公安部门合作,利用公安系统的公民人口信息库,搭建 “实时人脸识别系统”。拟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经办人必须到登记窗口,通过 “实时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人脸核验、指纹比对、手机号码核验等,有效甄别真伪,锁定申请人、经办人真实身份信息。对于本人不能到现场,委托代理人到登记窗口办理注册公司手续的,应引入远程视频技术,通过视频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验。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里面的手机号码向拟登记的股东发布拟登记信息。

2.对公司注册登记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引入科技手段,建立数据库,对公司注册登记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尤其是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验的视频、音频进行保存,有效破解如何证明 “我不是我” 的举证难题,为事后监管、追责提供法律依据。

3.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媒体宣传,让群众认识到身份证丢失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形成身份证丢失应当及时到派出所报案,并保留报案凭证的意识。身份证丢失报案凭证可在 “被老板” 时作为要求有关部门撤销登记的重要证据。(唐发广,民革四川省广元市直三支部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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