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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等

2019-09-15

妇女 2019年8期
关键词:收货出租人交货

养子女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

孙某三岁时与父母走散,父母遍寻未果,伤心之余到美国定居。孙某后来被秦氏夫妇收养,成年后又被送到美国留学。一次偶然的机会,孙某与生父母重逢,生父母非常激动,立下遗嘱,死后将所有的财产赠与孙某。孙某可以接受这份遗赠吗?

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本案中孙某虽与其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以接受生父母遗赠。

合同履行时间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吗

7    年初,某家具厂向木材厂订购了80吨木材,约定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具体的交货时间没有作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不久后,木材厂通知家具厂,欲于本年第一季度内将木材分四次全部交给家具厂。家具厂以使用木材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且没有足够的仓库为由拒绝收货,提出按照以往惯例每季度收货一次。本案中,谁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原则,家具厂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可以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应该按照双方以往共同遵循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交货时间,而不应随时交货。

修缮出租房的费用应该谁出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将自己的三间平房出租给甲一家使用,甲按年支付租金。次年7月,因雨水频繁,导致其中一间房子漏雨。甲要求乙修缮房屋遭到拒绝,后甲请人维修,并支付了1000元。那么,这个费用该由甲承担吗?

维修费应由乙承担。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该出租人承担。本案中,乙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甲在要求乙维修时遭拒,才自行请人修理,因此这个费用应由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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