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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2019-09-11王帅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物权债权客体

摘 要:信息全球化时代早已到来,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几乎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种类出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到目前为止已经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诸多争议,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迫切性是经济发展超越法律步伐的情况下对中国法律的考验,也为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课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新型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33-01

作者简介:王帅(1994-),女,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即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与生俱来的虚拟性,它不可避免地依附于网络游戏等虚拟媒介而存在。之所以称之为虚拟财产正是因为具有一定的价值,价值的存在决定了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救济。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的存在,网络虚拟财产便成为了当下网络交易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一直是理论界近几年来争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在分析物权派、债权派、知识产权派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有别于传统观点的新型权利观点。

(一)物权说

物权说是最早得到众学者支持的学说,就网络虚拟财产而言,是符合物权三个基本特征的,第一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人是特定的、唯一的网络用户,符合物权主体的对世性特征;第二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是特定的网游账户,这符合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特征。第三点,也是最为核心的一点,在于网络游戏的玩家对自己的账户密码享有合法范围内的处分权利,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对其进行转让、出租甚至是销户,这体现了物权主体可根据自己的意思对物享有物上利益而不受他人干涉的特征,这也是与债权说最主要的区别。

但笔者看来,仅仅从符合物的基本特征这一点就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于物权未免以偏概全,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利变动公示方法不同于物权客体。网络虚拟财产的变动是一种很特殊的方式,即受让人用原权利人的账户密码第一次登录时即视为权属变动,再通过更改密码使其成为新的权利人,这种权利变动方式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变动。二是网络虚拟财产权有着强烈的依附性,该权利的行使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服务行为才得以发生,具有债权上的请求权特征。三是占有的对象不同。物权人对物之占有表现为对客体物本身的实际控制,而网络虚拟财产权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仅仅限于对账号密码的控制占有,这是由其虚拟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二)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网络用户在本质上类似于债权人,而网络服务运营商类似于债务人,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主体,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特征,因而从这个角度上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权被学者们视作是债权。

但笔者认为,债权说同样不能完整概括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理由在于:第一,①《侵权法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侵权所保护的客體,唯独不包括债权,因此若按照债权说的观点,那么网络虚拟财产遭受侵权时无法获得侵权法上的救济。第二,债权说不利于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保护,现实中经常出现网络用户的账户被第三方通过网络病毒的方式窃取的现象,若按照债权说,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网络用户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网络服务运营商请求损害赔偿,而无权直接向侵权者主张权利,而由于网络用户群体的庞大性,这显然实现起来难度大,对于运营商本身而言也是极大的挑战,因此在债权具有相对性的方面上,主张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债权的学说站不住脚。

(三)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派认为,同样作为一种虚拟性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同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在虚拟性方面具有一致性,但若从这一个层面就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是知识产权,这一主张忽视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不在于虚拟性,而在于新颖性与独创性,不具备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核心特征——新颖性和独创性。因此知识产权说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已经逐渐淡出了学界争论的区域。

(四)新型权利说

从上述分析可知,不论采取物权说、债权说还是知识产权说都有着自身无法逾越的鸿沟。我国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这一法条中可以解读出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该法条属于概括性的规定,不能直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断案依据;二是《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有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单独规定,将其单列于第127条之中,说明最终《民法总则》采取的立场是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属于物权或者债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而是将其归于一种新型权利。

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应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发展实况,从实际国情出发,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新型财产权利,在笔者看来更有利于它自身的发展前景。

[ 注 释 ]

①《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杜启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救济方式探微[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4.

[2]钱明星,张帆.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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