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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强奸的思考

2019-09-11张苗苗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摘 要:说起强奸,想必大家脑海里都会浮现一个残暴无情的男人。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比较恐怖的情形,即婚内强奸。婚内强奸作为一种隐蔽的暴力手段摧残着妇女的身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是在当前社会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促成了婚内强奸的犯罪化,但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将其定罪是目前司法实践比较核心的话题,理论界对丈夫是否能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也是意见不一。本文以婚内强奸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婚内强奸行为提出一些浅陋建议,以期减少家庭暴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罪;自诉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81-02

作者简介:张苗苗(1995-),女,汉族,山东菏泽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学专业。

一、婚内强奸的原因

人类从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转向父系氏族,男性在家庭乃至社会上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妇女不被社会所尊重,甚至是男性的附属品。而婚姻是一个女人的全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深入人心,妇女即使被家暴也不会反抗。在当代婚姻中,妇女为了维持家庭和谐,往往选择委曲求全,对丈夫的性虐待行为一再容忍,致使丈夫在生活中为虎作伥、肆无忌惮,由此引发的婚内强奸事件不计其数。可见婚内强奸在世人看来不过是婚姻中夫妻生活之常事,不值得提升到犯罪层面。然而这种现象着实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严重影响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婚内强奸的理论依据

关于婚内强奸如何定性问题,我国学者各抒己见,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否定说

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结婚,同居自然是意料之中,即使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婚姻中夫妻之间也谈不上强奸这一说。且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强奸罪,对婚内强奸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不能笼统的把婚内强奸类推到强奸罪的罪名上,否则就是刑法上明确禁止适用的类推原理。其次,即使丈夫强行与妻子进行性行为,其危害结果也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属于道德层面的调整。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是不合理的。

(二)肯定说

承认婚内强奸入罪的理由大体是,男女双方即使结拜成夫妻,妻子仍然是独立个体,享有性自由权,丈夫不得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进行性行为,否则就是对其性权利的侵害。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夫妻都应该尊重彼此,因为婚姻上的两个人是平等的,妻子有权为或不为性行为。从法律规定看强奸罪,其主体和犯罪对象与婚内强奸有相似之处。所以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内强奸是一种由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与对象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所以婚内强奸入罪是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妇女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是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人都要充分尊重。丈夫未征得妻子同意,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

(三)折衷说

该说从不同方面认定丈夫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即意味着不管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双方要承担起共同生活的责任,夫妻同居生活且是理所当然,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认定丈夫对妻子进行性虐待。但凡事都有例外,即使在婚姻存在期间,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丈夫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综上观点可知,肯定说更具有说服力。即使双方结婚已成夫妻,但妻子仍然是个个体,性权利不受丈夫任意侵害。

三、关于婚内强奸的域外考察

外国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些国家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例如,在奥地利的刑法中,强奸罪中通过暴力或其他威胁行为侵犯妇女性自由的主体,只能是除丈夫以外的其他主体,即婚姻外主体犯此罪者,才将处以有期徒刑。瑞士等国的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有些国家的刑法对强奸罪主体的规定则与之相反,即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在印度,当妻子是十五岁以下的幼女时,丈夫强迫其性交便可视为侵犯其性权利,构成强奸罪。诸如此类的刑事立法在美国的内布拉斯加,加利福尼亚等州也有颁布和实施。

四、纵观中国现状,使婚内强奸法律化

任何事物的研究都不能离开孕育他的本土,所以要解决婚内强奸的相关问题,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从古至今,封建传统的思想深深的影响着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看法,妇女在丈夫面前仍是软弱、屈从,对丈夫逆来顺受。所以本文对此情形,提出一些简单意见:

(一)调解为主,强制为辅

婚姻具有连续性和专属性的特征,双方一旦形成婚姻关系,法院很难介入。对于公力(法院)的介入须经过几个步骤:第一,人民调解。婚内强奸是对妇女的一种侮辱,女性为了自尊很难向外界声张,但又极力渴望借助公力维护自己的性权利,这时首先需要人民调解,但调解结果要公平公正,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因此主持人在主观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第二,法院调解。在人民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交由法院的有关人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再次无效,可由法院进行秘密审理①。由此尽可能保护婚姻的稳定。

(二)加強双方的法律意识

中国的封建思想持续了两千多年,真正改革开放才四十年,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仍深入人心,人们对婚姻的法律知识更是淡薄。中国法律没有将婚内强奸入罪,原因之一是婚内强奸诉之于法的案件寥寥无几。但事实上婚内强奸的案例不计其数,只是因为妇女的法律意识低,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性权利。同时,男尊女卑、“丈夫豁免”的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大部分妇女,因此普法的任务越加重要和艰巨。要想减轻家庭暴力,增强社会稳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是加强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

五、婚内强奸罪的诉讼方式

婚内强奸起诉的诉讼方式,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自诉,即不告不理。由于该类案件具有很强的隐秘性,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特殊、敏感、复杂的身份关系,因此采取公诉的方式很难操作。首先很多受害人出于自尊心及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很少会主动向别人诉说受侵害的事实,这使得丈夫的猥琐行为很难在大众面前揭露。其次,家庭在当今社会大组织下,备受人们密切关注,妇女考虑到家庭、亲人朋友等众多因素,自己心里的怨气也就慢慢消弭②。再者考虑到夫妻感情依然存在复合的可能性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又或者其他原因,许多受害人并不想让自己的丈夫被入罪判刑。此類案件若公诉机关强行介入,不仅在操作上困难重重,而且干涉了公民的隐私,违背了诉讼处分原则,同时未必符合妻子的意愿,很可能事与愿违,反而导致完整家庭解散。所以,婚内强奸的案件采取自诉的方式更加稳妥。

六、结语

从上面阐述我们可看出,法律并非万能的,不能覆盖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也绝不可能要求法律为我们解决所有的问题。时代的发展必然带动法律的发展,所以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靠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更新我们的法律,以待解决现在的问题矛盾。就刑法条文的强奸罪来说,我国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及涵盖的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案例无法用强奸罪解读③。因此值得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重视。

从实际来看,中国公民的法律观念淡薄,很多人尤其是女性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不知道如何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人们很难认识到丈夫强行与妻子进行性行为即已构成犯罪。基于这些实际情况,将婚内强奸入罪是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更是为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 注 释 ]

①李立众.婚内强奸定性研究——婚内强奸在我国应构成强奸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

②余延满,范硕.婚内强奸行为罪与罚的考量——基于同居权利和义务视阙下的思考[J].河北法学,2017(9):20.

③陈明华,主编.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 参 考 文 献 ]

[1]杨瑞雪.对婚内强奸的思考[J].法制博览,2008.10.

[2]田继龙.婚内强奸再思考[J].消费导刊,2009(8):132-132.

[3]梁慧慧.婚内强奸入罪研究[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18.

[4]史天舒.婚内强奸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律经纬,2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