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证保全证据”
2019-09-11侯妍
摘 要:公证保全证据是对事实与行为的保全,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为诉讼的判定、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这方面的公证业务越来越受老百姓甚至社会的认可和肯定。
关键词:提取;收存;固定;真实性;有效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72-01
作者简介:侯妍(1976-),女,内蒙古包头人,本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三级公证员,主要从事公证保全证据研究。
在本文论述之前,先讲一个案例:2015年,北京某有限公司拥有某注册商标,其生产的商品拥有专利。现发现该公司拥有外观专利的某系列产品被其他公司擅自使用在其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上,这些产品在鄂尔多斯市部分商铺有销售,为了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为诉讼收集证据,该公司决定在销售地点购买此系列产品以作证据使用,特向我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我公证处公证员随同其公司代理人前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相关店铺,其公司的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现金方式在相关店铺购买了相关侵权商品,并取得购买收据。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并由摄像员全程摄像、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清点、摄像、拍照并且进行了密封。所购买的商品密封后由给其公司的代理人自行保管,最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这个案例说明随着社会改革的发展,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公证服务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利器被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并广泛使用。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是公证员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对于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或者可能灭失的证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以此保证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为了在诉讼中提供更有利的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随时随地进行,它可以在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诉中进行。公证保全证据是对事实与行为的保全,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为诉讼的判定、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这方面的公证业务越来越受老百姓甚至社会的认可和肯定。
在中国司法制度的架构中,法院的诉前或诉中保全与公证机构的公证保全证据共同构成了整体意义上的证据保全制度。根据统计,公证保全证据种类繁多,有現场类保全公证,它占所有公证保全证据的比重最大,主要包括寄送信函、送达文件、对现场现状进行拍照、摄像等;有电子证据类保全公证,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页及其他以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三是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公证保全证据。最近几年,我处受理的各种形式的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数量逐年上升,全面包括了保全电子证据、保全送达文书证据、保全现场购物证据、保全现场现状证据、保全证人证言等。
公证保全证据活动涉及的对象相当广泛,在各类民事纠纷中,以侵权纠纷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为主,同时还包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工程纠纷、家事纠纷等。保全证据的申请起因于一个争议或纠纷,保全证据公证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争议或者纠纷,充分发挥了公证职能和作用。现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在知法学法的同时,注重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我处曾办理过一个保全证据公证,是对所有权的证据保全。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用十几年的时间撰写了一部动画片的手稿,由于人老眼花不会用电脑,都是老人用笔一个字一个字写出来的,老人在投稿前申请公证处对原创手稿做公证保全证据,以防被盗稿,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在人民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的时代下,公证保全证据成为了人民寻求有效证据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公证机构所承办的各项公证事项,公证保全证据这项公证业务,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事纠纷和诉讼预防中,在民事领域发挥了很大的预防纠纷、便利诉讼的功能,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正义。公证保全证据已经成为公证行业和公证领域的重要业务之一,申请并受理的数量呈上升趋势。目前公证保全证据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取证权有先天的优势,也能够为行政机关执法乃至行政诉讼提供信用支撑。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着三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要素:一是证据本身,即取证对象;二是当事人即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行为;三是公证人实施的保全行为,即公证人对当事人取证行为所作的现场监督。公证保全证据对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全证据公证业务需要进一步发展、创新,更应该扩大公证保全证据的适用范围,这既是维护公正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需求,所以,这种发展势必要求我们扩大公证保全证据的范围并尽力完善其存在价值。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从事公证事业多年的公证员,笔者深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当事人的重要性,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等法律、法规,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用事实来证明“公证保全证据”这一事项存在的必要性。
[ 参 考 文 献 ]
[1]钱广庆.公证权的司法属性[J].中国公证,200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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