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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现状与预防对策

2019-09-11陆虹霞包旭娟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组织市场监管

陆虹霞 包旭娟

摘 要:根据公安部在2006年11月23日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的解释,所谓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1]此类犯罪往往紧抓市场热点,利用社会民众手头宽裕,巧设骗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受害人数众多,损失较大。本文通过研究近些年来发案相对集中且社会影响较大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发案特点、成因,旨在探讨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借贷平台;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40-03

作者简介:陆虹霞(1988-),女,汉族,浙江平湖人,法学学士,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副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包旭娟(1984-),女,汉族,浙江平湖人,法学学士,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经济环境的日益转变,各类民间投资借贷平台层出不穷,不少平台在推广过程中存在误导和欺骗现象,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日俱增。2016年至2017年间,此类犯罪在浙江省范围内呈井喷式爆发,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数据

从浙江全省范围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涉众型经济犯罪最为集中的三个罪名,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量越来越高,浙江省已经判决生效的合计高达450件,由于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二审占84.04%,并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重越来越大。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就犯罪手段而言,虚假宣传和“合法”包装,导致诱惑性和欺骗性极强

犯罪分子往往熟悉并利用公众投资需求,巧立各种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2]他们打着合法经营、政府支持的旗号,租住在高档写字楼内,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从熟人中开始“渗透”,通过口口相传,增加可信度。在宣传推广渠道上,包括电视、杂志等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名人效应以及讲座、传单等面对面贴身推销。如2017年受理的易乾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某酒店12楼注册公司,对外宣称作为P2P中介,公司高层经常跟随国家领导人出国访问,受国家政策支持,以5%-12%的高息吸引了大批公众投资。

(二)就犯罪对象而言,受害人数众多,其中以女性和中老年人居多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多、范围广,从退休老人、下岗职工、社会无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到具有较高学历和经济实力的社会“白领”等均有涉及。犯罪分子片面强调借款人项目收益高、风险低,吸引了一大批投资经验匮乏、防护意识不强的投资人,其中又以女性和中老年人居多。如2018年受理的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受害人数176人,金额高达一千五百多万,受害群体复杂,据不完全统计,40至60岁群体占多数,其中年龄最大的90余岁,单次受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女性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呈现出投入资金多、频次高、比重大等特点。

(三)就犯罪周期而言,潜伏期长,前期收益稳定,一旦案发基本难以挽回损失

犯罪分子通过制造多种假象,在前期一般能按时支付利息或投资回报,使投资者在开始阶段对投资的可靠性和盈利性深信不疑,因此,这类犯罪在早期不仅很难被发现,更会被投资者口口相传。司法实践中,大多是在犯罪分子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支付本息或者幕后主使者卷款潜逃,导致本息无法收回时,受害者才会选择报案,但此时资金基本已被不法分子挥霍殆尽,给受害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2017年受理的“善心汇”系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犯罪分子通过在“善心汇”投资网络平台进行“排单布施”和接收他人布施获利,积极发展下线成员,形成上下级关系并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级别获取不同比例的返利,犯罪嫌疑人正是由于前期尝到了甜头,才不断拉拢熟人发展下线,最终害人终害己。

(四)就犯罪后果而言,涉案金额巨大,波及面广,维稳压力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骗群众往往动辄几百人,甚至上千人,有的更是达到数万人,其涉及地域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由于此类犯罪受害人众多,不少受害人深信所谓高额回报,往往投入的资金较大,导致损失惨重,受骗主体又以女性和老年人居多,抗压能力弱,往往想方设法维权,也易将矛头转向司法机关、政府等部门,进行集体上访、闹访,干扰正常的政府工作和司法活动,导致维稳任务艰巨而繁重。如易乾宁非吸案案发后,涉及金额近2亿,受害人数近千人,该案在审查阶段,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均多次上访,情绪激动,给案件的正常审查及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压力。

(五)就犯罪渠道而言,网络经济犯罪已成高发地

近年來,网络借贷为那些急需资金但又被银行拒之门外的众多小微企业及个人提供了极大便利和发展空间,但网络平台信息不对称,犯罪成本低,潜在客户多,在目前无准入门槛、无监管的环境下,网贷行业的发展可以说是鱼龙混杂,投资者很难凭借一己之力判断平台和借款人是否可靠真实。随着一大批P2P等网贷平台陷入兑付困境,“平台倒闭”、“老板跑路”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2016年以来,浙江省范围内共判决10件以P2P网贷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平湖检察院受理的11件涉众经济案件中,有10件均不同程度利用网络进行融资,占受理总数的90.91%。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爆发原因

(一)市场需求旺盛,受害人趋利心理迫切

实体经济发展活跃,导致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需求旺盛,而公众手中持有的闲置资金日益增多,但社会投资产品单一,投资渠道狭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普遍不高,稳健投资越来越难以跟上房地产等市场的活跃速度,导致寻找收益率高的理财渠道变成了公众新需求,民间融资在夹缝中迎来了迅猛发展的新机遇。犯罪分子利用公众这种趋利心理,精心设计圈套,诱骗投资者在对金融知识缺乏了解和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未深入调查核实时便盲目投资,从小额投资一步步引诱。同时,此类犯罪的受害人之间、受害人和犯罪分子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利益链,比如通过拉人返利等手段导致受害群体滚雪球式扩大。

(二)市场监管缺失,预警机制不完善

目前,市场监管行为显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主要体现在:第一,工商登记对注册资金等登记信息的审核及股东的身份审查不严格,犯罪分子往往能轻易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为犯罪行为增强可信度。第二,金融监督部门监管不严,未按规定对大额、可疑资金的流动进行报备和调查,丧失了提前预警的机会,发现违法犯罪的案件时,一般仅作行政案件处理,未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导致丧失提前打击的机会。第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网络信息发布、广告、新闻媒体的监控不到位,吸引社会投资的不实信息被大量发布和宣传,对各类经济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第四,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敏感度不高,信息不畅,不能及时发现案情,发现后缺乏应急处置机制,导致此类案件立案时,造成的社会后果已相当严重。

(三)网络金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大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与网络平台息息相关,或者直接在网络平台发布,或者以网络平台为幌子。以P2P网贷平台为例,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常有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吸纳市场资金,导致P2P行业一直处于自由无序的发展状态,频频出现打着在线融资旗号、实则是为了骗贷跑路的网贷平台,不仅侵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更影响了社会稳定。直到2016年8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才明确了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性质,不得为自身融资、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从而理顺监管体系,引导网贷行业走上合规之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也正是对金融管理秩序进行了规范和保护,导致一大批不规范、不合法的理财平台倒闭关停,进而引爆了此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涉众型经济犯罪规避和办理建议

(一)尽可能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当前的投资市场低迷,投资渠道狭窄,加之投资者对投资知识缺乏了解和贪利心理,投资者往往容易上当,陷入骗局。因此,政府应为社会剩余资金拓展投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选择,引导公众依法投资。同时也要为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杜绝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使其各种经济行为不超出法律界限,推动资本市场健康成长,防止各类以合法高息理财为幌子,实为骗取公众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二)加强金融行业监管和平台自律

通过严格准入制度、设置风险“底线”和不可逾越“红线”(如非法集资、设立资金池等),严格监管要求,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果断处理,防止空壳公司涉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网络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协作,促进行政执法、金融监管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行业本身可以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业内平台进行规范和要求,制定相关的从业标准和规则,搭建安全稳定的服务平台进行规范化运营,杜绝平台自行融资、以旧账还新账等行为,以及避免触及设立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和庞氏骗局等违法行为。

(三)完善网络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网络监管部门需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的内部及业务监管,及时发现并上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帮助解决不法行为的“真空地带”。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通过立法解决法律空白。同时,重点加强对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个罪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加强对于犯罪惩治与犯罪预防、犯罪主观方面认定、刑事证据规格的研究,积极制定出相应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以利于司法部门实际操作和把握。[4]

(四)形成司法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合力

公检法机关应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有一定社会影响、涉案数额大、被害人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让检察人员尽早熟悉案情,双方可以提前就案件证据、侦查取证方向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引导。围绕案件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建立公检法案件研判协商机制,围绕案件涉及到的涉法涉诉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等各阶段程序规范、法律适用准确,有效防止诉讼风险发生。

[ 参 考 文 献 ]

[1]胡云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132.

[2][美]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21.

[3]刘涛.北京市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与对策[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5):80.

[4]熊皓,罗洪亮.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浅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93.

[5]傅强,王吉霞,闫佳楠,张鹏.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J].人民检察,2011(5):39.

[6]李学军,杨翠花.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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