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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合法性与有效性

2019-09-11王汇闽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合法性治理有效性

摘 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攻坚期,政府将非常规化治理纳入了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范畴,但在非常规划治理中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本文通过探寻解决非常规化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的理性路径,从而彰显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合法性;有效性;非常规化;治理

中圖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37-01

作者简介:王汇闽(1987-),女,贵州天柱人,硕士研究生,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学。

一、非常规化治理-国家治理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特殊机理

(一)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与产品过程中,赢得公民社会中个人与组织的认可与支持。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主要是指政府治理的能力,也就是说政府在为公民社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彰显的能力、效率和效益。

(二)非常规化治理的概述

非常规治理是相对于常规化治理而言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治理:其一是由自然灾害所引发的的公共危机;其二是政府行政不作为或行政失当所导致的突发事件;其三是“关联型”公共危机,这是指政府并无直接导致公共危机的行为,但政府官员言行失当所引发的公众质疑和联想,也可以使政府面临危机等。[1]目前,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政府实施非常规化治理策略的频率将会逐渐增多,尤其是应对各种公共安全危机事件,政府治理不仅要体现出治理的有效性,更需要通过这些治理目标的实现来彰显治理的合法性。[2]

二、非常规化治理缺乏系统的治理体制机制是影响国家治理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键

(一)缺少相应的体制保障

体制保障是非常规化治理的重要支撑。缺乏相应的组织体制保障,非常规化治理就会变得失去归属感。目前我国非常规划治理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非常规化治理缺乏法律体系体制保障。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对初步地形成了应急的法治体系,但是该法更多地将调整对象集中于常规的突发事件,而与非常规突发事件的治理的要求还存在诸多的差距。其次,非常规化治理缺乏监管制度。非常规化的治理活动是由政府主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的过程,而在这过程中会留下监管盲点,以及效率低下利用社会资源来应对非常规事件。最后,非常规化治理缺乏有效的问责制度。非常规化治理是对全社会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负责,由于缺乏完善的问责机制导致的群体性事件较为频繁。

(二)缺少应有的机制支持

合理有效的机制是非常规化治理过程中积累国家治理有效性与合法性的重要支撑,非常规化治理不仅仅要注重政治效益,更要注重经济社会效益。目前我国非常规划治理,首先缺乏成本-效益评价机制。非常规化治理活动,大多是一些超大的投入工程,尤其是自然灾害所引发的突发性公共危机安全事件,一些政府更在乎的是事件处理所带来的政治效益,从而忽视了经济效益。此外,缺乏有效完善的合作协同机制。目前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尚未形成制度化的合作机制,合作层面、合作内容、范围有待明晰。

三、非常规化治理的理性路径

非常规化治理是作为国家治理的特殊机制,针对目前我国在非常规化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体制机制的健全是保障非常规化治理有效性与合法性的重要支柱,因此,完善体制机制的路径也就是促进非常规化治理有效性与合法性的理性路径,也是国家治理有效性与合法性的重要体现。

(一)完善非常规化治理的体制保障

首先,完善非常规化治理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应急法律体系所采取的制度安排还不能为非常规突发事件的治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体制、资源保障与策略选择空间,因此应以增强法律适应性为目标的重构,要保障应急能力最大化的组织体系和指挥机构,为非常规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提供足够的权力空间以及非常规突发事件处置的结束语常态法律秩序的恢复。

其次,完善非常规化治理的监管体制。要完善非常规化治理中资源使用的监督体制,重点是完善过程监督体制,这主要包括舆论导向监督、法制法规监督、应急物资监督、应急技术监督以及协调管理监督。尤其要将事前的预备监督、事中的执行监督、以及事后的恢复监督相结合,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非常规化治理的监督体系。

最后,完善非常规化治理的问责体制。在非常规化治理过程中,一是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在治理过程中的方向性错误的问责制,主要是领导干部在治理过程中掌舵的重要作用。二是建立领导干部执行性错误问责制。即在执行方针政策时,要具体落实问责。

(二)完善非常规化治理的机制支持功能

完善非常规化治理的成本—效益评价机制。政府不仅要注重政治效益,同时也不能忽视经济效益。其次,要完善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的合作机制。在非常规化治理过程中,一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的优势,合理分工,协助政府实现治理目标;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确保治理过程的有效性;三是要与社会组织建立双赢的战略协作目标,通过与其的合作不仅能够造福于社会也能够提升社会组织的影响力,能够有效地实现双赢。

[ 参 考 文 献 ]

[1]张海波,童星.公共危机治理与问责[J].政治学研究,2010(02).

[2]蔡禾.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J].开放时代,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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