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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逻辑:历史、现实与未来

2019-09-10林华

教育家 2019年22期
关键词:法治青少年法律

林华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理念就此进入到我国关于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文件中,并对我国普法工作产生深远影响。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预备军、接班人和未来建设者。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征程中,青少年是否有法治知识,决定了法治社会的广度;青少年是否有法治意识,决定了法治国家的未来;青少年是否有法治信仰,决定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成败。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是维护校园秩序、建设和谐校园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普法活动、推进全民守法的应有之义,是塑造公民精神、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条件。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

198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开始共同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当前我国正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青少年始终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1988年,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通知》,这是目前我国能够检索到的涉及“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最早表述。随着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制”到“法治”的话语转向成为一种趋势,“依法治教”“教育法治化”在教育领域逐渐兴起。根据检索,“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表述最早出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于2014年11月17日印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意见》的通知中。随后,《国务院关于“六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都对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进行了专门部署。

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这是目前我国关于青少年法治教育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系统介绍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地位、目标、内容和方式等。2016年9月,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门发布《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也在全国层面连续开展“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这些都极大推动了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纵深推进。

梳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历史发展及其脉络,可以揭示其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经历了从以普及法律常识为核心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到法律常识、法治意识、法治理念一体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变迁;其二,经历了由统一、不分主体的普法活动到专门、独立的国民教育的转向;其三,经历了从学校教育的单一性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同实施的过程。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

顾名思义,青少年法治教育是面向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这一概念的表述其实已蕴含了确定的对象,解决了“教谁”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在“谁来教”(教育主体)、“教什么”(教育内容)、“如何教”(教育方式)等层面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教育主体的碎片化。根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教育的主体包括学校、家庭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和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然而在实践中,教育主体的表面多元却没有带来教育效果的实质提升,反而导致了教育主体的碎片化与合力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前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质上仍然是单一的学校教育,在很多地方,“家庭不会教”“社会不愿教”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很多老师都是从其他专业转岗而来,不时反映不会教授法治课程;绝大部分家长的法治知识、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水平可以想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改革任务,无时间、无动力、无压力去学校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单位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在项目启动时会给予关注,但缺乏长期、持续、规范化的投入;从理论上讲,学校最有意愿开展社会教育,去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但是学校组织学生去法治教育實践基地开展活动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比如活动中若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大部分学校基于法律责任的压力以及青少年法治教育与升学考试的不相关性,也不愿与相关部门开展合作活动。其二,即使一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愿意主动去学校开展专业的法治教育活动,也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而使得教育活动呈现出临时性、偶然性和辅助性的特点,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体系性的安排,不利于学生吸收、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教育内容的知识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所建构的教育内容具有全面性、层次性和多阶性的特点,包含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和法律制度四个层次,同时基于青少年的年龄、心理和接受能力,提倡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主要应着眼于培养其内在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而不是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然而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学校的法治教师由思想政治课教师兼任或转任,缺少法治教育经验,仍然习惯于灌输式的知识教育,在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法律知识、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的教授,教育内容呈现明显的知识化、制度化和理论化特点,教师的讲授与学生的接受之间存在巨大沟壑。同时,很多学校开展的法治教育主要内容都是预防青少年犯罪,这使得系统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被矮化、限缩为单一性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极大偏离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整体目标。

教育方式的单一性。由于当前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质上以学校教育为主,而学校的教育内容偏重于微观、具体的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律理论,学校的法治教师大多又习惯于传统的教学方式,因此,目前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方式仍以单一性的教师讲授为主。除了个别大城市的学校在青少年法治教育方面注重与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合作,注重情景模拟(如法庭模拟)、角色扮演、案例研讨、法治辩论等多元形式,注重教育的实践性、互动性和生动性,大多数地方(包括一般城市、广大农村地区)的学校由于自身教育理念的路径依赖、教育资源的相对有限和教育设施的相对落后,仍然倾向于灌输性的教育方式,这样既能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又不至于给日常教学造成过多的负担和压力。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未来进路

针对当前青少年法治教育主体碎片化、内容知识化和方式单一化等现实困境,应着力推动由“学校的法治教育”向“全社会的法治教育”、由“知识层面的法治教育”向“理念层面的法治教育”、由“书本上的法治教育”向“行动中的法治教育”转变,不断推进教育主体协同化、教育内容层次化、教育方式多元化的完善路径。

不断推进教育主体协同化。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可参照法律援助制度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计划”,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优秀工作人员在中小学定期挂职锻炼的制度并建立激励保障机制,以实现社会教育的定期化、机制化和程序化。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由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士直接面向学生开展法治教育,推动社会教育的落地实施;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士与中小学法治教师的深度交流与融合,提升教师开展法治教育的能力。

不断推进教育内容层次化。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青少年成为法律专家,而是塑造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使之成为合格的共和国公民。应分层实施法治教育活动,根据青少年的年龄、心理和接受能力,实施以宪法为中心的法治教育,弱化具体的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律理论的介绍和讲授,注重通过多元化的生动方式和途径培养青少年内在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不断推进教育方式多元化。推进情景模拟(如法庭模拟)、角色扮演、案例研讨、法治辩论等多元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形式,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这些方式中的功能,通过技术赋能、技术赋权促进法治教育的实践性、互动性、生动性。通过技术实现实时直播、制作和分享优秀课件、上线以青少年法律服务为中心的App等方式,使学生在学校就能旁听法院庭审、共享优秀学校的优质法治课程、便捷获取法律服务,真正使青少年法治教育成为行动中、生活化、实践性的法治教育,使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入耳、入脑、入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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