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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析

2019-09-10张振元

海外文摘·学术 2019年2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互联网

张振元

摘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产业也得以快速发展。互联网本身具有实时性、便捷性和共享性的特点,使其能够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本文简要阐述了网络知识体系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几种途径,以期在未来获得有效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网络体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中图分类号:D627;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24-0031-02

知识产权一般是指知识的专有权,通常是人类通过自身的知识活动创造的精神产品。网络知识产权主要是以网络媒体、载体等为基础形成的数字信息产权。目前,网络本身存在不安全性,网络产品被随意复制和下载,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屡屡发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有效解决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的有效途径。

1网络知识产权体系分析

1.1网络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人类在知识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其名誉和标志而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其体系形成过程中,知识产权依赖于特定的物质载体。然而,在现代互联网技术时代,以数字形式和精神成果为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往往在互联网上广泛而迅速地传播。众所周知,基于人类的生理特性,他们的感知通常局限于计算机终端屏幕上闪烁的图像和数据。这些图像和数据通常是集成在一起的,不具有局部性、即时性、排他性和不可见性等特点。目前,数据库、域名、多媒体产品、网络专利和在线互动作品等现代网络新技术对象逐渐诞生。

1.2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其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相关领域国家法律法规不够具体,互联网企业的底线没有界定。对于互联网公司与用户之间普遍存在的权益关系,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而只有互联网公司和用户通过所谓的用户协议一对一确认的相关规定才有侵权的可能。二是由于一些网络平台的不作为,间接侵害了用户的切身利益。如网络平台未按规定核实账户持有人身份,部分署名作者被“开放”为网络平台号,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再比如,用户账号被盗,“盗号”有的变成营销号,有的变成犯罪分子传播色情信息或诈骗工具,这不仅损害了账号所有者的名誉,还可能导致用户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三是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提高点击率,在高额利润面前,经常以技术手段抄袭他人或其他平台的作品,许多信息平台往往以违法的风险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危害。

1.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多是以书籍和文件的复制、销售等形式为主,侵权者能够基于简单的行为来获取较大的利润。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遭遇到了多个方面的难点。首先,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内涵更加丰富,不仅是传统的文字内容和图片内容,包括一些信息、构思甚至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其次,网络知识产权的产生主体更加复杂,也就是网络知识的创造者,其结构更加复杂,甚至来说,某些人工智能所产生的网络知识内容,也是网络知识,同样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再次,从某些方面来说,知识产权的界定更加困难。网络知识的产生本来就是海量的,知识信息传播的速度不断加快,传播渠道可以说是呈几何式增加的状态,由此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界定更加困难。因此,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流程更加复杂,其困难不断加大,由此造成各项工作开展的流程必须更加完善,以此才能确保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实到位。

2提升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途径

2.1构建“互联网+知识产权”思维模式

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法律体系保护中,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共识,知识产权产生的数量和质量是与科学技术发展呈现同步状态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效益增加也成为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下,能够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但是在互联网深度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基于互联网技术自身进行解决,對于这方面的工作开展来说,积极采用“区块链”技术,实时标定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极为重要的形式。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必须构建新型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思维模式,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更高水平上来。同时,对于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出现的新型问题,要不断加大深入力度,借助互联网分析手段来发现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后续技术应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2.2深化“互联网+知识产权”技术应用

深化“互联网+知识产权”技术应用,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出互联网知识产权数据采集和分析平台,将云存储技术应用到知识产权的创造、发展和应用的各个流程中,在交易的各个环节中,都应当将知识产权的内容查询,向社会各个层面的需求者免费开放,减少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纯粹的公共产品。二是根据时间序列区块链技术将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电子数据实时地分发到一个账号上,并保证电子文件在密码学上不被篡改和不可伪造,即属于互联网即时时间戳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效力,使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始终存在和不可改变,同时也为每一个许可证的记录和跟踪,快速定位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案能够更加贴近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提升技术应用水平做出贡献。

2.3搭建“互联网+知识产权”新型平台

在互联网背景下,创立新型的“互联网+知识产权”平台,应当确保其在不同的对象要求下,提供三个层面的基本服务,一是应当确保平台能够提供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对于进入到平台保护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类型,要能够应用技术手段将相应的内容及时纳入,同时对于一些泛在的内容,要能够向社会群体开放。二是平台自身要具有对应的处理和分析功能,对于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建立完善的系统处理架构,对于政府和相关的社会团队,应当依据实际需要建立对应的服务机制,确保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在定性和定量基础上,充分发挥其自身社会价值。三是对于一些直接与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密切的企业,要建立起更高水平的服务体系,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渠道建立起来。

2.4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对于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来说,要想将平台建立的更加完善,各种服务内容更加充实,必须将对应的交易体系建立起来。借助于金融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同时,对于具有可转化为经济效益的产权内容,应当加大其在产权交易和抵押方面的转化力度。对于这些无形资产,要建立起更加科学的价值评估体系,确保知识产权自身能够创造出良好的社会价值。深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发,将其与金融创新深度结合在一起,加大知识产权与经济效益转换之间的效率,能够更好的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起到应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3结语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际范围内都是政府和社会群体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些问题的性质和内涵基本是保持一致的。技术的更替和信息产权概念的改变,将给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带来相应的问题。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另一方面,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宜以技术手段为切入点解决技术问题,创新执法理念和手段,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的及时有效保护,以此才能够促进我国在互联网行业发展中的创新性,为提升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话语权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朱晓进.加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关于加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案[J].民主,2019(09):26-27.

[2]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N].人民政协报,2019-01-30(003).

[3]额尔登,王洲塔.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资源共享面临的冲突及其破解——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热点[J].青海社会科学,2018(06):135-140.

(编辑: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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