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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绝媒体审判的法治对策的探讨

2019-09-10王青

大东方 2019年6期

摘 要:在当今社会中,新闻媒体以及自媒体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就产生了“媒体审判”的现象,司法与媒体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着密切而广泛的联系,从最基本的层面来看,司法过程中所蕴含和展示的内容对媒体有着永恒的吸引力,司法需要媒体的监督,媒体报道的准确性对于舆论有着重大的影响力,真实的报道对于审判结果有着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影响法治的推进。

关键词:媒体审判;司法审判;舆论压力

本文从法治与媒体报道入手,阐述了媒体对于审判的影响,法治建设中的媒体审判问题进行探究。20世纪90年代晚期,网络时代开始崛起,人们进入了虚拟化的文明世界。网络社会的虚拟型、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人们都在网络世界里畅所欲言,而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事实,所蕴含和所展示的内容以及过程中的本身显示出来的刺激性因素让大多数人越来越主动关注司法活动,越来越关注法治对于自身利益的影响。而在报道的过程中,有一些新闻媒体人的报道为了搏眼球而夸大扭曲事实,将大众舆论引导向一个不符合法治本身范畴的地方,影响了正常的审判活动。

一、媒体审判

(一)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产生于美国,是说新闻中说出的某些话造成某种舆论上的压力,这种压力影响了司法的对立与公正的行为。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给出的理由是,在庭审进行正常程序时所作的电视录像资料,对被告作出了含有偏见性的宣传,侵犯了他在案件审判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从那次审判开始,人们就把这种站在司法权的头顶、干涉和影响司法的情况,叫做“媒体审判”。媒体审判因为具有很特别的影响力,其对案件的一些虚假性报道和猜测的报道可能造成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影响公众对事件的看法,并通过舆论向法院、法官等工作人员实施额外压力,影响了司法独立性和案件的公正性。第二,容易影响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侵犯当事人不想公开自己私人事务的权利,即使最后的判决与媒体的预测报道大不相同,也会给当事人双方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造成不能消除的影响。“媒体审判的实质其实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审判取代司法审判,以媒介的‘强话语权代替舆论监督”。[1]

(二)媒体审判的原因

媒体的发展速度是大对数人想不到的,我想20年前大家不可能会想到在今天,一个人的一句话在短短几分钟内,就会传遍整个中国甚至于传达到世界的每个角落,这是媒体时代的优越性,我们不可否认。但是它有时却成为了建设法治的“拦路虎”。“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调查清楚事实,负责的处理。任何人不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很多人关注的只有权利而已,往往只在乎自己有哪些权利却忘记了自己在享有权利时的义务是什么。媒体恰恰利用的就是这些,他们用道德,用人性,加上职务行为以及工作环境的优势,引导公众出现了无数病态的心理——仇富,仇权,仇强怜弱。出现一个事件,人们关注更多的往往是坏人对好人实行的某种暴力行为,而不是去关注整个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更不会去关注在坏人实施不法行为以后自身原本所拥有的权利。舆论往往在媒体所渲染的夸张的犯罪经过中逐渐走向司法机关的对立面,往往很少会有人去真正的了解完完整整的案件是什么样子,更多的人往往没有经过对立的思考,仅仅是不负责的、情绪化的语言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司法公正在设计之初就是为了广大人民而来,实力不同的人能够站在同一平台公平公正的处理事情,现在反倒成为了制约一方的重要手段,这使得本应得到公正审判的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判罚,使得法律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威严受到了极大的质疑。媒体这时就开始大肆的对公众宣扬法律工作人员的“失职”,质疑法律存在的意义,公众的情绪在这时候也开始产生一样的想法,进而形成舆论大军。媒体这时利用的不仅仅是公众的情绪,还有公民对于法律不深入的了解,导致对法院、检察院做法的不理解,这便是媒体操纵舆论的手段还有他们为什么可以非常容易的形成舆论大军的原因。

二、我国媒体审判的现状

(一)媒体审判的利弊分析

1.媒体审判的积极作用

媒体审判有时是监督腐败的很好的工具。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中国,就要实现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防止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随意释放自己的私欲,对其进行制约,但是这种制约不能是各部门之间或者公务人员之间的制约,否则在他们之间如果出现掌握权力的人用自己的权利,与他人交换,就会违背法治理念并且影響司法公正,出现官官相护的不可收拾的局面,变为人治或者武治。因此媒体的监督是很必要的,它会使权力制约机制变的活跃起来。这是媒体审判对我国法治的一种积极影响,与法院判决的效果有一部分是一样的。

2.媒体审判的不利影响

事物是具有两面性的我们不能只看到其积极的一面而忽视其消极影响。媒体审判毕竟只是媒体方面,不是一种专业的机关,它不能代表法律、也不能代表人民。法院判决和它是不一样的,司法机关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的代言人,可以让法律“活起来”,一个不公正的审判对于法治建设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计的。媒体做出的一些不真实的报道影响大众对整个事件的看法,影响法官的看法,对于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二者之间在现实的方面上是不可分开的。然而这就需要法律工作人员始终保持自己的初心和本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出该听的听,不该听的不要听,尤其在法律专业方面,应该做出自己的判断。下面笔者通过两个案例作简要说明:

案例一:呼格吉勒图案就是典型的错案。此案发生于1996年,那时中国的媒体还远远没有现在这么发达,因为顶不住民众和上级领导的压力,公安机关就开始刑讯逼供,检察院则严重失职,法院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导致呼格被判处死刑。当这个案件被中央重视的时候,媒体舆论一片哗然,各种关于法治的质疑之声到处响起,公众也对当时的主审法官及工作人员开始产生了憎恨情绪。

案例二:2016年发生的天津老太太赵春华持枪案,媒体公认为老人是无罪的,网络上也对此强烈声讨,怀疑天津审判的司法公正,但当二审判决出来时,赵春华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处缓刑。这时候公众又重新建立了对法律的信任,起码大家觉得执法是人性化的。

这两个典型的案列充分的说明了媒体审判是不专业的,在判决未出来之前是十分容易引导公众走入误区,而司法审判对于公众的影响力也是非常大的。

(二)媒体对于法治的影响

法治工作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应该由专业的人士对于这些相关事项做出判断,媒体的报道在事实方面经常是报道一部分掩盖一部分,违背媒体人应有的职业操守,写出“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文章,来吸引大众的目光,语言经常具有很强的感染性,迫切的想要激起群众对当事人的同情或者憎恨的情绪,在现如今的一些电视节目中,有很多案例都是非常典型的“未审先判”,有的一些法制节目在嫌疑人还未完全结束司法流程,在法院审判之前,通过自己的一些职权以及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的采访,以及群众对于整个事件的看法,尚未定罪就给当事人扣上了罪犯的“头衔”,这是非常不对的,也是对于法律极大的不尊重,是一种变相的媒体暴力。媒体引导公众舆论,在最后审判结果出来的时候,如与公众舆论不一致,就会激起大多数人对于法治的失望的情绪。

媒体审判对法治的影响恰好就在于这里,引导舆论,激起仇恨,进而影响审判。久而久之,也就开始影响法治的推进,甚至影响专业人士的专业判断,最终会影响立法,这是十分可怕的,也是难以让人接受的。如果媒体在正常报道过程加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或者偏袒某一边,就非常容易引起公众的情绪变化,进而发展成社会舆论,对马克思倡导的新闻报道“一般的公正”造成妨害。《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有强调:“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1]

三、禁绝媒体审判

(一)加强对媒体的监督

大众引导媒体的时代应该对媒体做出更严格的要求,特别是某些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应对其实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在言论自由表达的基础之上,要尽量避免媒体对案件“未审先判”的情况出现,时刻端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所承担的使命,身上的责任要有准确的认识。首先作为法制工作的监督者,不能跟司法机关对立,同时不能以同情弱者和社会救助等旗号,把无关的义务用道德绑架强加在个体身上,要以中立理智的角度对待问题,从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团体入手,出台地方性政府法规,对于媒体发布的文章应该在第一时间阅读,查看,是不是有不利于和谐和有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言论,不能过于偏激,正确的把握言论自由和引导舆论的界定。时间长了以后,让他们自己习惯这种方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媒体审判。

(二)加强媒体人自身素质道德培养

在报道中,如果遇到双方有矛盾,也就是遇到司法机关审判机构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客官的报道双方想法和意见,要给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而且要在司法程序结束后仔细听取司法机关的专业解释,其次,带有感情色彩的报道,要以理性报道为主要方式,讲法律,摆事实,讲道理,用一个媒体新闻人该有的理性思维和职业道德使公众信服,在此之外,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和尽自身工作上义务的同时,必须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别人的名誉,准确把握舆论监督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距离,把握三者间的平衡,监督职责和他有必要的距离,在这距离以内,合理合法的行使自身监督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必须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为个人或者团体。马克思把新闻的客观报道概括为“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2]。马克思的观点可以理解成,当且仅当媒体刊登的信息能够真是原本的反映客观事实,而并非肆意捏造,且没有媒体加入主观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为人民所崇尚,才是纯洁的,高尚的。

(三)加强立法体制,完善司法运行机制

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体制,完善自己的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打铁还需自身硬,自己有问题的时候是不能认真的履行职责的,只有提高自身的修养,明白自身的权利义务,那么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不仅要受媒体监督,而且要坚持司法独立,坚决不受到媒体审判的影响,另一方面要坚持合法合理行使国家权力,阳光行政,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党的思想,满足公众知情权,媒体自身新闻自由权,必须做到公开审判,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坚决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要真正的做到“用权受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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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建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经典读本[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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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白宁.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D].陕西师范大学,2015.

[16]姚继业.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3.

作者简介:

王青(1994-),女,汉,籍贯: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青海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刑诉法学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