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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研究

2019-09-10江舟

大东方 2019年6期
关键词:行政法体系

江舟

摘 要:公法权利作为行政法当中关键性的概念,不但是属于社会民众的一项基本自由请求权利,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法学工具之一,对行政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都起到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公民之间各项权利的交流与互动变离不开公法权利的的支撑与调节。由于现阶段我国对于行政法上公法权利的研究并不具备完善的理论体系与实践系统,其研究成果还处在探索与发展阶段,有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本文结合现有的理论性研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针对当前行政法的实践活动与研究成果,对于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的研究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索。

关键词:公法权利;行政法;体系

针对行政权的调整与控制,行政法在对于行政权的界定、行政行为的规范等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其设立依据主要是对行政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关注,从而使得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与维护。行政法呈现的三重景观主要分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公法权利。公法权利作为行政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其不但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更是规范行政行为、协助行政法官处理事务的主要依据。

一、影响公法权利的相关因素

(一)机制

行政法之中公法权利的实行依赖于良好社会机制体系的运转。社会机制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有效手段,它既是公民实行自身合法权利的依据,也是有效約束公民行为的关键性举措。行政法自身也属于社会机制的一种,它既是限制行政行为人的主体,也同时被社会机制所约束,可以说,社会机制的形成是行政法得以实施的基础,行政法又是社会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机制愈加完善,行政法的实施也就愈加得到广大公民的认同。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机制的发展必定愈加完善,而关于行政法的研究与实施也将不断进步。

(二)环境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有效的法律制度则是维护和谐社会环境的必然举措。公民身处于社会环境之中,其行为举止、法制观念的形成必然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而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与发展,法律法规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公民也具有不同的要求。就现阶段社会发展而言,公民对于公法权利的的主要诉求体现在对于参与权的要求等方面。

(三)资源

社会资源是公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维系社会发展、民众安定、法治建设的关键,而公法权利的有效实践也必然离不开丰富社会资源的支撑。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是促进功法权利实现的有效措施,而公法权利的推行也离不开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支撑,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进步。

二、公法权力体系的构建

(一)关于公法权利的具体内容

公民由公法所获得的权利统称为公法权利,依据相关研究资料我们可以按照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实施、基于法律关系的个人权利三个方面对于公法权利进行分类界定,并在此基础上从权利证立、权利构造、权利法力三个角度对公法权利进行细致解读。从权利证立角度上看,公法权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学上的概念,同时也包括哲学概念、逻辑学、伦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依托才得以具体呈现。从权利构造角度而言,公法权利与其他权利同样离不开权利与义务的共同作用,实行权利的对象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缺一不可。从法力角度来看,公法权利是要求公民履行自身义务的有效规范,是国家法律强制性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法治国家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关于公法权利的分类

就法律领域上看,公法权利的分类主要可依据分析性分类与类型化分类两种分类方式分析。分析性分类方法主要是依据公法权利概念上的抽象化、差异化进行分类。依据义务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可以将公法权利划分为对事权与对人权;依据权利角度的不同,可以将公法权利划分为直接相对人权利和简介相对人权利。这一划分方式具有清晰、稳定的优势,但是由于此划分方式的功能划分僵化,而划分意义的内容并不充实使得这一分类方式并不完善。类型化分类方式主要是通过描述公法权利概念要素对其进行分类划分,依据功能的差异、性质的差异可以将公法权利划分为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三种。这种分类方法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与较强的针对性,而这一分类方式的主要缺陷在于法律体系自身的模糊性使得公法权利之间的分类难以明确化,故而使得安定性的不断下降。

三、公法权利的性质

由于行政法本身性质具有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特殊性,故而其在性质上属于公法的一种,这主要表现在公法权利的目的性、主体性以及实施情况三个方面。

从目的性来看,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实行的最高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短期目的是规范行政法律。但是公法权利自身也并不是绝对完善的,其自身仍存在缺陷有待改善,因此在公法权利的试实行阶段也容易出现不平等、不公正等容易引起人民不满等问题。故而在公法权利的实行阶段还需要依赖于其他法律的制约以及自身的不断完善。

从主体性来看,行政法的最高主体是国家,因而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与最高权威性。但是在实行过程中由于行政法的相对人权利与国家不对等的差异性的存在,故而在强制力的实行之下,常常会出现服从行政主体的现象。

从实施情况上来看,由于国家是行政法主体,所以当面临行政纠纷之时往往需要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能依据协商模式解决,这是出于维护国家主体权威性与强制性的考虑,但也会因此带来难以调节的矛盾与问题。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行政法上公法权利的界定、分类、影响、实际应用几个方面的简单研究与分析,对公法权利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理解。关于公法权利的理论建设与实际推行切不可单纯的依赖理论建设,还需要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环境与时代背景加以调整与优化。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公法权利的实施还有一个相对漫长的发展与完善过程,而其前景发展必然朝着高效率、低成本不断发展,相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将会愈加完善并造福于民众与国家。

参考文献

[1]李欣.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探讨[J].法制博览,2016(26):182-183.

[2]王本存.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J].现代法学,2015,37(03):57-67.

[3]李芝.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8(27):12-13.

(作者单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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