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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互联网下的隐私权保护

2019-09-10赵方飞

青年生活 2019年28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法律保护

赵方飞

摘要:人类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侵权方式的多样化和侵害程度的增加使如何更有效地保护隐私权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但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共安全、信息自由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要着手针对隐私权网络保护的现状,给出完善保护隐私权措施的建议。首先需要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其次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再次实行网络实名制,最后就是公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使公民的隐私权得到全面而又充分的保护。

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一、“人肉搜索”第一案:“王菲诉大旗网、天涯网、张乐奕侵犯名誉权案”

2007年,女白领姜某在家跳楼自杀。事情是由她与丈夫王某的婚姻引起。自杀前,她在网络上记载了其心情,还有丈夫与别人的不正当关系。同时,张某作为她的同学,在网络上刊登了一些关于王某的文章。于是许多网友开始发起了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个人隐私被披露;一些网友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无休止的辱骂;更有许多人到王菲家里进行侮辱,甚至是进行人身威胁。

不堪屈辱的王菲将上述涉案主体告上法庭,这也是有史以来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此类案件。经过非常复杂的庭审过程,法院最终判决如下:因天涯网在接到王菲的投诉后,及时将涉案文章进行删除,并没有造成大规模影响,因此,王菲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张某因知晓案件事实,于是在网络上大肆披露王某隐私信息,给王某造成了巨大影响,由于侵害结果与张某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认定张某对王某构成侵权。大旗网也在平台上对王某个人信息进行了披露,亦未尽到管理责任,所以也构成对王某的侵权。虽然此案件至今已盖棺定论,但案件背后所反映的法理、情理却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法律保护的界限应予以启示。同时该案的判决也暴露了很多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书中有许多地方难以找到法律支撑,甚至任由法官自由判断,绝不可取,目前应探讨法律条款中的漏洞,以提出完善相关立法措施的建议。

二、“人肉搜索”与“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在我国,隐私是一个人的无关于他人、社会的个人信息,如身高、体重等信息。隐私权还包括个人信息权、秘密权、通信秘密权等。是一种消极的‘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这体现了作为隐私权人应对自己的隐私具有支配的权利。

(二)“人肉搜索”行为对“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大数据时代的人肉搜索有其可取的一面。一方面,可以使人民群众更好的行使监督权,披露社会中存在的不法事件,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让不法侵害暴露在人民的目光下,暴露在正义的阳光之下,让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这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上述案件的发生。如在华南虎事件。除去监督不法现象之外,“人肉搜索” 还可以利用更多的资源,发动全社会的人去做一些少数人不能做到的事情,比如,寻找缉拿通缉犯、寻找稀有骨髓等。]“人肉搜索” 虽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却可能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侵犯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网络信息不会完全客观理性,判断不准确,容易沦为不法分子报复的工具。

网络作为一面放大镜,使人们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无所遁形,甚至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同时道德之底线亦被放大无数倍,仿佛置于显微镜下供人观摩。公众维护道德底线的激烈欲望也愈演愈烈。“人肉”曝光后的造谣诽谤,甚至会导致激进者到现实住址进行骚扰,这已然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扰乱了公民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很有可能逾越法律的界限,成长为一种网络暴力。

三、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络的发展,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受到更多关注,作为一项在《宪法》中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由于法律上的缺位,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势单力薄。关于隐私权,我国没有进行隐私权的专门立法,更没有人格权进行维护,仅仅散见于宪法、法律与法规之中。

四、“人肉搜索”行为中隐私权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一)“人肉搜索”行为的立法规范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利的一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因此民法应该是作为保护隐私权最基本、最充分、最有效的法律部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效力的最高性、权威性決定了其地位的至高无上。宪法规定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隐私权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被规定在宪法内。这样,才会引起相关立法的关注,进而全面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再次加强各个领域的法规之间的内在联系,调整各个条文之间的性质差异,运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避免效力冲突。

(二)规范对网络运营商及网民的管理

1、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运营商应该对网民准备发表的信息进行审查后才决定要不要发表,明显侵犯他人权利的信息不应该让其发表。另一方面,运营商应加强技术手段,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以防止公民信息外漏。

2、网络发言实名制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自由的发表意见。但这并不代表绝对自由。不能将自己的言论自由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下,也不能建立在法律之上,如果我国实行实名制网络,则发帖子的人就会有所顾虑,不会随随便便的将他人的信息公布出来,也不会再随意编造虚假的信息攻击他人,一旦他们这样做了,就要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

3、增强公民的“自保意识”

一定要保持警惕,树立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对自己的一些私密,能不在网上发布尽量别发布,不要成为最终伤害自己隐私权的始作俑者。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建构一个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网络新平台。笔者期待我国的立法者能够对隐私权加以重视,寻找到言论自由与保护隐私权之间的平衡点是其中的应有之义,不可忽略。当然,公民自身的道德修养也需提高,提高自身素质,不做违法犯罪之事,推己及人,让网络环境风清气正,让网络侵权不断减少是每一个网民的责任,须知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第11页.

[2] 马华.游走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人肉搜索[J].热点聚焦.2011,第12期.

[3] 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J].法学.2008,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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