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劳资纠纷及解决途径
2019-09-10余永昌
余永昌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不断地提高,一举变成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经济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大量的社会矛盾,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使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不怎么引人注意的劳资纠纷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劳资关系一度为人民熟知。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劳资关系的现状及形成劳资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外国的有益的治理经验提出相应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劳资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一、新时期中国的劳资关系
(一)劳资关系的内涵
关于劳资关系的定义,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先哲马克思在其诸多经典著作中对劳资关系的内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资关系反映的是一种阶级利益关系,即反映的是工人和资本家之间被剥削与剥削的关系。我国著名学者韩保江认为劳资关系是一种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其本质上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雇佣的关系,是出于生产活动的需要由两种基本要素相结合而形成社会关系。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倾向于认同我国学者韩保江的观点。
(二)劳资关系的特征:
1、劳资关系具有经济利益的性质,一方面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使劳动力要素和资本要素结合,生产产品,从雇主的角度来讲,实现了价值增值,从社会的角度讲,实现了财富创造。另一方面,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形成了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为劳动者生产与生活的提供了物质前提,保证了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劳资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体现在劳资双方在签订、解除合同时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体现在生产活动中根据合同规定的劳方和资方的权利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前者表现为劳资双方要遵循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缔结的劳动关系,同时在法律的框架内,双方也可自由地解除劳动关系。后者则表现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方提供劳动力,资方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三)中国的劳资纠纷现状
1、涉及的企业类型增加。以往劳资纠纷大多发生在国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企业中,在转型时期,外资企业的劳资纠纷数量急剧上升;
2、涉及劳动薪酬、社会保障内容的案件居高不下。主要表现在雇主为降低用工成本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直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减本应由企业缴纳的保险金。
3、涉及工伤事故频繁增加。用人单位劳动安全措施不到位,违法生产,强迫劳动者危险作业,再加上产业的转型带来了新技术的大量运用,而相应的防范措施却没有跟上,使企业生产中人身伤害、死亡事故频发;雇主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过程中,对劳动条件等内容未履行告知义务。
二、中国劳资紧张的原因
(一)政府的缺位
劳资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人民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定位不清晰。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往往以经济的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所以在解决劳资纠纷的问题上存在误解,担心如果对企业的劳资关系加强监管,就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正是由于政府在处理劳资纠纷时不中立,选边站,常常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名,偏袒企业而压制劳动者。
(二)法制建设不完善。
截止到目前,我国还没建立涵盖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制度,而且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同时执法力量不足是导致劳资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一大症结,执法队伍参差不齐且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有些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故而在处理劳资纠纷的效果总是不尽人意。
(三)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
劳动者很多是昨日的农民,当然也不否认其中有许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民工",他们的自我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或其手段来保护自己。因此,劳动者在劳资纠纷的中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悬殊的劳资力量往往导致强者压制弱者。
三、国外劳资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韩国的协商劳资关系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政府一直是站在企业主一边、压制工会,彼时的劳资纠纷被抑制。民主运动爆发后,劳资矛盾出现了井喷式的爆发,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韩国逐步建立了劳使政委员会,该机构对劳动者、雇主以及政府进行了责任分工,该机构关注的是社会性[]伙伴关系,其体现的是国家的共同责任,,此法有效地缓和韩国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韩国的协商劳资关系对世界各国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蓝本。
德国的社会伙伴关系
德国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在缓解劳资关系紧张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劳资关系相对和谐,双方结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伙伴关系",这种关系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在德国,劳动者和雇主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双方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德国雇主联合会和德国工会联盟进行最高层次的对话,两大组织达成的劳动和工资协议是各行雇主协会和工会应当遵循的总原则。联邦政府只行使宏观调控、制定规则的职权。
四、中国劳资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
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必须走法治之路。劳动法律体系的健全是处理劳资矛盾的硬性条件,在劳资冲突的解决中,法律法规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經过多年的发展和补充,我国也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些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强劳动纠纷监察和劳动纠纷处理的制度建设。
(二)政府转变职能,进一步提高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能力
化解劳动纠纷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若干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同时,政府要不断地改革,破除相关体制障碍,真正建立统一、公平、平等、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三)全面提高劳动者维权意思
劳动者要做到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同时,劳动者还要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2013年9月(中)法制博览202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主的不法侵害时,要学会冷静应对,应该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彦宁,陈兰通.2007《中国企业劳资关系现状报告》[M].企业出版社,2007
[2]周长城,陈群《集体谈判;建立合作型劳资关系的有效战略》[J]社会科学研究,2004,[4]
[3]王大庆,焦建国《劳资关系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1期
[4]刘小鹏:“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刍议”,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