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评析
2019-09-10李超芳
李超芳
摘要: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美国,现如今已成为资本市场运作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一制度对于公司优化其资本结构、提升公司股价等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已引入股份回购制度近二十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日渐完善的过程,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达到成熟阶段,因此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加大了对股份回购制度的规范,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促进这一制度的实施,以确保股份回购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的发挥其积极功能,合理的控制其消极功能。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
一、股份回购概述
(一)股份回购的内涵
对于股份回购这一概念的界定,我国尚未有具体明确的统一定论,不同的专家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认识。周友苏教授认为:“股份回购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将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回购的行为,因此它是股份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张忠军认为:“股份回购是指公司直接出资通过公开或协议的方式购回自身发行在外的股份,从而减少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份的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股份回购的定义是: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的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主要方式有用现金、或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以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回购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行为。
(二)股份回购的方式
对于股份回购的方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会有不同的分类,本文将从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阐述。
公开市场回购
公开市场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公平交易的股票市场上,公司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就我国而言主要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回购。协议回购
协议回购是指公司不通过证交所与所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签订协议,以约定的价格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被购买方通常是企业的大股东。与其他方式相比,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灵活性较强,而且回购的价格也低于其他;不过这种协议回购的方式也存在公开性低,透明性差的缺点。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功能分析
对于股份回购制度而言,其自身具有两面性,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这一制度在给公司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作用,所以对于股份回购进行功能性分析,以使得公司更好的避免其消极功能而更好的发挥其积极功能。
(一)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功能
有利于提高公司股价
对于只能通过股票的外在价格来判断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通过进行股份回购给投资者发出股票价格被低估的信息,这使得投资者选择投资该公司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进而提升股价;与此同时,上市公司通常会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存股处理,在上市公司股本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回购自己公司股份,会使得市场流通的股票数量减少,进而会使得公司的股价得到提升。因此,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能够达到提升股价的作用。
有利于防止恶意收购,保证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会使得该公司在市场中流通的股票数量减少,对于收购方来说,可收购的股份减少,而且股份收购也使得股票的价格上涨,使得收购成本提高,从而增加其收购的难度,同时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会使得本公司和其股东持有的股份增加,对于巩固本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具有促进作用。
有利于維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大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多,在公司股票中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会使得公司在做出决策的时候可能会对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此时其可以通过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来避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股份回购制度的消极功能
损害某些股东的利益
股份回购这一制度仅仅是回购部分的一定数量的股份,这使得公司在进行股份回购时不能公平的保证每个股东都获得回购股份的权利,这样就会对某些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
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其目的就是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企业通常会选择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避免不利的信息,这就会使得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无法准确地辨别掌握相关的信息,从而使其处于不利地位。而股份回购由于其交易的特殊性,相关人员会利用其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交易,容易产生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行为,影响市场的稳定。
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影响公司的发展
当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有误差或者具有不良目的时会增加其财务风险,也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威胁;过分的负债回购会导致公司财务恶化,公司收益减少,增加公司运行成本;而且公司在进行股份回购是通过现金的方式进行,这会使得公司的流动资金减少,不利于公司资金的流通和扩大再生产,造成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最后可能会有破产风险。
总结:
股份回购在我国已经存在二十余年,在某种程度上对中国的经济的改革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公司的经营中,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是顺应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出来的,建立健全我国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法规为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提供一个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是我国法律的应有之义。现阶段,从我国立法上来看,我国的股份回购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以《公司法》、《证券法》为基础的股份回购的相关法律已经为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进行了行为规范和指导,而且最新法律的修订着重加强了股份回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表现我国有关股份回购的制度向全球通行做法靠拢的倾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国外的股份回购发展较早且股份回购制度已经到了相对完善的程度,但也不意味着我国要照搬照抄,我国仍要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公司发展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王健伟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问题研究【J】 财会通讯 2013(08)
梁平 论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完善
李录杰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问题研究
李晓春:《论公司买回自己股份之财源限制》,《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