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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考试后补证”也是一种“证明减负”

2019-09-10

文萃报·周二版 2019年26期
关键词:客观事实准考证北京青年报

6月24日,北京市近6.4万名中考生将走进考场。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如遇突发情况不要慌张,更不要因此影响考试心情,应尽量冷静寻求解决方法。如果遇到忘带准考证的情况,考生可先入场应考,以防考试迟到造成更大损失。(6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准考证是对考生身份和考试资格的一种证明,这种证明的暂时性缺失不影响主体信息的真实性和主体的权利。即便忘带了准考证,但如果考生的身份是真实的,如果通过监考老师比对考生相貌和准考证存根照片、听取考生说明等方式可以基本确定考生的身份,再辅以必要的事后补证措施,能够有效保障考生考试身份和资格的真实性,那么,考生就享有先参加考试的权利,教育部门就有安排考生先参加考试的义务。

这样的证明逻辑兼顾便利性、合理性和严谨性,符合实际,符合管理原则,也符合维护考试秩序和相关主体权益的需要。近年来,从上至下都在大力推进“证明减负”工作,教育部门允许忘带准考证的考生“先考试后补证”,找准了证明的功能定位,摆正了证明与待证权利义务的关系,也是“证明减负”的一个具體实践。

客观事实是本,证明是末,各级各部门在开展各类服务工作时,一定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罔顾事实、本末倒置,用证明掩盖或否定事实,限制或剥夺相关主体应有的权利。这需要相关管理服务部门进一步转变理念、开阔思路,增强担当意识和民本意识,树立正确的证明观,需要健全完善多维度、多路径核查事实、证明事实的机制,需要管理服务部门的责任和数据“多跑路”。

(摘自《北京青年报》6.24 李英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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