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逻辑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
2019-09-10谌远知
谌远知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消费、传播和聚合都围绕着知识产权创造、开发和运用展开。文化创意产业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支撑,知识产权制度价值也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得以体现与彰显,产业与制度两者相互镶嵌。
关键词:文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价值
中图分类号:G124;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9)03-085-008
文化创意产业脱胎于文化产业又超越文化产业的特性,是对文化产业资源要素进行的一种创造性的开发、利用、演绎和延伸,是文化渗透到经济等其他产业领域的一种延伸和拓展。文化创意的产品或服务呈现出价值多维、双重产权、价值动态与不确定性以及价值实现方式多样性的特征[1]。
文化创意产业融合了文化、信息、创意、科学、技术、艺术、资本等要素,众多要素合一,产生广泛地产业渗透力、影响力和辐射力,其延展性、包容性和拓展性极强,从根本上解决了经济良性增长与自然环境的友好发展协调问题,既能促进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又能契合城市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内在客观需求。文化创意产业不仅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引擎产业,同样也成为中国实现经济转型升级与转轨的重要途径、动力和手段,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信息技术(Information-space)、知识基础(Knowledge-base)、创意驱动(Creative-drive)”为特征的全新要素创新的时代,知识要素成为经济直接和重要的驱动力,创意又成为知识要素的最主要的驱动器。以知识和创意为基础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改变和突破了原有的经济增长方式,从原来依赖资本和技术外在要素驱动,慢慢转变为以知识、创意为内在要素驱动,从一般的劳动价值创造转向创意价值转化和跃升。文化创意产业成为知识经济的一个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
一、文献综述
文化创意产业实质是创意的物化,同时也是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的物权价值、知识产权价值、文化体验价值具体呈现。文化创意产业具有知识经济的显著特征,它的兴起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加以激励和推进;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流通与流转要素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规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引发的新型社会关系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实现资源配置不可或缺的基石之一。
潘瑾和陈晓春(2006)认为应该研究创意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的内在联系,探索挖掘两者之间的关系,从产业价值链视角来建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2]杜捷(2008)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是文化创意企业创造利润的核心动力和源泉,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生存之本。[3]
吴汉东(2017)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本质上讲是创新发展的一种呈现,这种创新发展的核心制度是知识产权。[4]宋春光和王舒(2013)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无法离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础与保障。[5]杨德桥、韩弘力(2013)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多种形态知识产权相互协同的复合型知识产权战略,这样才能保障产业的健康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构,聚焦在版权法,应该以版权法为核心,同时还应兼用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权法等方法和途径来搭建体系。[6]孙玉荣(2014)提出了相类似的看法和主张,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应该运用知识产权的手段进行保护,它具有科学性,是所有保护途径中的最佳选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应该综合运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保护手段,对文化创意产业全方位立体综合保护。[7]
黄蓉(2014)通过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文化创意产业创新能力之间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关系。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非保护强度越高越好,而是存在一种“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之间存在一个临界值和临界点,在该临界值和临界点到来之前,如果不断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产业的创新发展十分有利,会呈现出正效应,促进和提升产业效果明显,但在超过临界值和临界点之后,再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反而会抑制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和发展。[8]林青(2018)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存在的两大核心就是创意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离开了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创意产业无法发展,应该建立协同一致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大保護格局。[9]
综上,目前学者们对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两者关系的研究,体系性和系统化有待进一步提升,很少有学者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逻辑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支撑关系进行深度分析和阐释,这对未来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很不利,有必要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将就此进行有益尝试与探索。
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逻辑与知识产权制度
文化创意产业中产品或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它的创造依赖于创意阶层的创造性付出,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优效品”的特征,也具有“外部性”,会导致市场自发产品或者服务供给不足。这些构成了文化创意产业产品或服务的基本逻辑前提。文化创意产业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支撑,知识产权制度价值也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得以体现与彰显,产业与制度两者相互镶嵌。
(一)提供公共产品
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rous Consumption)与受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在允许的限度内,分享给他人而不影响自己的使用,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引起成本的相应增加,边际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一些人从这一产品或服务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或服务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会出现一人消费,多人获益现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文化创意产品的实质是创意思想的生产和创造。创意就是“有新思想”;创意必须是最新的,具有独特性,具有震撼力和强大的吸引力。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属于知识产品的范畴,是创意的物化形式,是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创造性思维的成果。文化创意产品的核心价值在于其 “创意”,即附着在产品上的新思想。[10]
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一旦产出,极易被传播扩散,其创造者就很难阻止他人对它进行消费,排他性成本大于收益。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价格机制无法反映文化创意产品成本或者收益的“外溢”,具有“外部性”的产品或服务特征。“外部性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者效益。”[11]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在满足消费者自身精神需求的同时会对第三方产生溢出效应。文化创意主体的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从而导致市场机制的配置效率不优、低效率,最终导致文化创意的生产和消费的失衡,导致市场自发产品供给不足。
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的非竞争性与收益的非排他性的双重属性悄然改变消费者的价值观,对消费者消费习惯和理念产生巨大影响。对于文化创意政策制定者来说,就需要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文化创意中“生产—消费”与“成本—收益”这两对基本的经济关系,还要对文化创意的外部性带来的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努力建构一种既能保护文化创意产权又能促进有效竞争的制度,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繁荣。从美英等国成功的实践看,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保障。
(二)保护创意阶层
我们要促进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一整套方法论及全新工具箱,更重要的是需要厘清新兴产业的底层逻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在于拥有多少高素质专业化的创意阶层或群体以及能够让他们的创意充分得到挖掘的社会环境。一个国家、地区如果没有创意阶层或群体的创意大军,就缺乏了文化创意产业获得成功的基础。
从产业源头上即“创造力”上来建构文化创意产业是切实可行的途径。在知识经济时代,地区发展的优势是建立在快速动员社会精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并将创意转化为新型经济和商业产品的能力基础之上,而实现这种转化过程的主体是“创意阶层”。创意阶层“核心成员包括科技、建筑和设计、教育、艺术、音乐以及娱乐等领域的工作者,他们的经济职能是创造新理念、新技术或新的创意内容,主要负责解决复杂问题,需要作出大量的独立判断,所以要求具备较高的教育背景或者人力资本。”[12]
创意人才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首先就要以“创意阶层”的形成为前提。创意阶层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底层基石,他们将创意理念与经济实践结合,推动城市发展水平,大大激活经济活力。创意人才追求一种工作(Laboring)、学习(Learning)、生活(Living)三位一体的“3L”生存方式。如何在制度和环境上培养、留住创意阶层,能够将创意有效转化为产品并促成人们消费的产品及价值链体系,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基础性问题。我们通过成本与效益的计算与均衡,为社会找到最佳的制度模式。“虽然经济学家没有能力告诉社会它是否应当设法限制盗窃,但经济学家有能力表明允许无限制的盗窃是无效率的,从而通过表明为取得一种价值而必须牺牲另一种价值——效率——的程度而阐明价值冲突。或者,将限制盗窃作为给定的目标,经济学家可能有能力表明:社会为努力取得其目标而使用的方法是无效率的——社会可以使用其他不同的方法而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有效的预防。”[13]优质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是“效率”价值的最优选择,可以实现创意生成及产品生产个体独创性与系统协同性。
创意阶层崛起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条件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使得文化创意的创造力予以实现。对文化创意产业来讲,知识产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对产品的原创性的承认和保护,其实就是尊重和承认个人创造力的价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创意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解决创意的非排他性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筑起技术或信息壁垒,保护创意的回报。二是建立合理的投入收益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资源主动寻求创意。三是鼓励创意有偿扩散,加大创意的应用范围。[14]
(三)避免“搭便车”
文化创意产品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的特性,在分析其有效供给和社会福利的矫正有必要引入“优效品”的概念。[15]文化创意产品给人们带来潜在和实际收益,对人们的精神生活带来正向效应,也可以促进周边互补型商品和服务的发展,增加区域软实力,吸引优质高效的投资,属于“优效品”。文化创意产业的外部性特征表现为一种正外部性,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本身具有价值,还能为社会创造潜在价值,却很难用具体的经济价值来衡量其产生的收益。
作为具有体验经济特征,又具有优效性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如果只有私人提供,会产生“搭便车”现象。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私人企业往往不愿提供優效性类产品,产品的供给与社会需求价值背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现倒挂。这种优效性文化创意产品对消费者来说,效用很大。如果不消费,社会福利会受到很大损失。文化创意产业中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要鼓励创新、激励发展,克服“搭便车”,解决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为了有效配置资源,优效性文化创意产品一般不能仅仅通过价格机制来分配,政府有必要介入,矫正和改变生产成本过高,流通不畅等不良现象,对价值和需求进行有效调整,满足社会正常需求。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来改善外部性效应,使得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鼓励私人企业生产,增加优效性文化创意产品的实际供给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
一般而言,对于纯公共性质的文化创意产品特别是优效性文化创意产品,由于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们的供给不可能由市场完成,而应该由政府或非营利机构等公共部门提供,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
对于准公共(Quasi-public Goods)性质的文化创意产品,由于其兼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只需提供制度保障和激励机制就可实现帕累托最优。这种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财政适当补助、政府采购、以奖代补、税收优惠等为基础与支点,引入贴息贷款、财政担保、信用担保、税费减免等有效市场手段,引导社会金融资本为文化创意发展提供帮助。
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个人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重新衡量和调整的回应,旨在谋求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最佳平衡点。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公共政策,通过制度配置,从宏观层面来统筹和规划知识产权资源核心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是对智力创造活动的一种激励制度,是一种产权激励,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公共政策
“知识产权的多重属性是相互融合的”。[16]知识产权制度只有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和产业发展需要,并且与其他社会制度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推动产业跃升。知识产权制度对产业的过度保护或者不足都会对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说是经济问题,并非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一种国家赋予的法定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公共政策。“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17]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区分对待,知识产权法律强调和围绕权利展开,其中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资格问题、权利客体范围大小、权利产生条件如何、权利获得方式途径、权利内容、对权利内容的限制进行规范和对侵犯权利后承担的责任与后果等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则是一个总体运作体系,围绕着如何保障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等具体环节动态展开[18]。
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体系的选择与安排应该通过制度配置,从国家宏观层面来统筹和规划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和管理等问题[19]。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既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利益,又要考虑知识产权使用者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既要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持续创新,又要有利于创新的成果向社会源源不断输出,使得整个社会获益,既追求效率又扶植创新,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来激励创新。知识产权的确定是对智力活动直接的激励手段。[20]知识产权制度为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转化充当了不可或缺的“守夜人”角色,维护了产业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保护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是这个制度的价值目标追求。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产权激励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新和创造力,而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就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的困境是在创新过程中存在一个悖论:如果允许模仿,创新扩散很快,创新者很快失去市场优势,对未来创造的积极性降低;如果限制和禁止模仿,创新扩散缓慢,有碍社会进步,损害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就是试图解决这一悖论。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现有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的经济模式,蕴涵着十分巨大的经济潜力。文化創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除了需要具备必要的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之外,贯穿始终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与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经济价值在于其创意作品和产品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知识产权正是国家赋予经国家认定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定权利,是权利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垄断性获利权利。[21]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基础的智力成果都是一种无形财富,其成果一经公开,人们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复制,尤其在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文化创意产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比传统产业更加高,倘若知识产权保障不足,原创人员在创作过程中的大量研究、设计、制作等投入便会付之东流。二是纵观国内外成功的文化创意产业,其发展与品牌建设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只有将创意与品牌有机地结起来,文化创意产业才有存在和发展下去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对文化创意产业塑造品牌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创意产业,也是没有生命力的产业。[22]
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财产制度的关键一环。“知识不物化就无法形成现实的生产力。”[23]随着技术、创新在新经济形态中起决定作用,知识成为财富的源泉。知识产权是现代财产权利中的“上游权利”,私权制度将知识产权列为第一位的财产权利,是财产制度漫长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既是逻辑的,也是实践的。[24]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种激励机制。企业技术创新也存在利益激励机制,它既属于创新机制范畴,也属于一般的激励机制范畴。基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利益激励机制的内在特征,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激励措施应以利益激励为导向,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激励功能。[25]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源和要素是相对有限的,社会制度的必然安排是将有限的资源和要素投入到最有效的经济活动中,通过增加社会财富来引导和调动社会个体的积极性,实现最优资源配置。
(一)激励机制
现代经济活动中,权利主体将知识产权视为自己的营运中的核心资产业已成为共识。对于文化创意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对象同时也是文化创意的载体,也是文化创意产业化流通和流转的基本要素。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文化创意产业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消费、传播和聚合都围绕着知识产权创造、开发和运用展开。文化创意产业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这些载体价值量化过程。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经济价值集中在于其创意作品和产品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文化创意产业将无法生存发展,将会出现处处充斥着任意模仿、随意复制的混乱局面。文化创意产业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无法实现对权利人产权激励,无法保障权利人正当利益和价值的实现,创意、创造、创新将无从谈起。
知识产权采用“激励”( Incentives)价值观,主张通过赋予权利主体享有排他性权利,尤其是财产性收益,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进而促进全社会的思想交流、知识传播与文化繁荣。激励机制是知识产权制度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功能,保护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的权益。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对知识产品有效的产权制度选择。作为制度工具,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目标。知识产权制度被普遍认为是创新激励之法、产业促进之法,即知识产权的获取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最终目的,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鼓励更多的人从事创新,才是知识产权制度最直接的价值目标。通过知识产权实现的创新包括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并通过这些创新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把知识产权转化为有形的生产力,方为知识产权制度创设实施的最终目的。[26]
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是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可以有效的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进行有效转换,促进知识产权资源的运用,为创新者提供了很好的“退出”或“参与”市场的机制,使得资源可以能够更加有效配置到市场最需要的地方,产生更大的效益。
(二)平衡机制
知识产权的价值有兼顧鼓励知识创造与促进知识传播、保障知识专有与实现信息共享双向标准。权利人的独占性要求与社会共享性需求存在明显冲突。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就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知识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知识产权给权利人以排他性权利,来激励作品创造,同时又要对这种排他性权利进行限制与控制,以确保公众能够享用那些作品,并力求排他性权与限制控制权二者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保护知识创造者利益与知识的广泛传播利用,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双向价值。
知识产权是通过授予个人或机构一种特权或排他性为特征。这种赋权行为主要赋予权利主体在经济上的特权或排他性,一定时期的垄断权。它特意授予一种权利来承认智力劳动的财产价值。但是这些授予这些特权只是一种手段,并非是目标,其功能在于通过对产权的适度限制,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确保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产品的机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终极价值是利益分配功能。
(三)保障机制
创意者将创意转化为作品、产品或标识的表达方式或形式后,知识产权应随之马上确立,国家对转化后表达方式或形式的保护是创意在商业性利用中价值实现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是连接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法律纽带,是不同的主体之间交易确立的规范,能够很好地促进知识产品的动态运用和精神财富的流动增值。
正如学者威廉·兰德思(William Landes)和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指出:多数知识产品的突出特征在于它们容易被复制和能为多人同时使用。两大特征相互结合便产生一种危险,使这些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可能无法收回其“表达成本”,如投入到写作或作曲中的时间和努力、与出版社或唱片公司的谈判成本等,因为盗版者只须花费较低的“生产成本”,如生产和销售书籍和CD的成本,就能以低廉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同样的产品。通过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期间内)生产其创造物的排他性权利,我们就能避免上述经济上无效率的结果。如此一来,消费者认为是有价值作品的创造者便能向使用其作品的人索取大大超过其在竞争性市场所能获取的价格。[27]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如何保障产业链条中的利益分配成为知识产权首先面对的问题。文化创意产业中,价值链的源头是创作群体的利益,他们是文化创意产业进步的发动机和源头,再先进的电脑设备,离开了极富创新的创作群体的结合,也只是摆设,没法实现价值增值。
因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性,前期投入占了很大比重,需要长期、持久和不断的努力,才能获得原创性产品,如何保护和分配和其他产业不同,盈利和产业的良性发展,主要靠产业链的后端支持,即商品化过程。我们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调整文化创意产业生产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关系。
霍金斯认为,创意产业是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文化创意产品以内容为核心,其前期投入成本高、后期复制成本低、研发成果公开化以及可重复利用等特点,使得侵权盗版行为可能获得的利益更大,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维持的难度更大,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
在这样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自身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收效甚微,必须依靠政府力量对侵权行为加以打击。如果忽略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任由盗版侵权行为泛滥,不仅会损害创作者的利益,更会打击生产者的积极性,动摇文化创意产业得以发展的根基。
四、总结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以“知识价值链”为主线的产业,以知识和创意为核心资产和主要资源为特征。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实现过程,也就是从文化创意到产品或服务,再到知识产权开发系统增值过程。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或服务呈现出边际成本递减,具有边际效益递增的新经济规律,其内容创造具有高赢利性,赢利的不确定性,消费者需求的决定性,价值的非消耗性,产业链条的跨越性,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高低与传播频次、流传广度、流通深度及时间跨度与以往的经济形态存在着不同的经济逻辑,有着自身显著特征。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既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又要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既防止权利人对个人权利滥用,又要平衡关系中的各方利益,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共同认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既鼓励和保障市场创新主体因为创新行为和活动获得垄断利益,又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都构成了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制度底层逻辑。
文化创意产业兴起和发展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来扶植,文化创意产业成长和壮大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加以激励和推进,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流通要素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来规范,产业发展与制度保障两者之间紧密联系镶嵌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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