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民族分治等级制度论析
2019-09-10马聪詹政
马聪 詹政
[摘要]元朝独特的政治环境,长期的军事征伐,特殊民族文化心理和法制建设进程成为民族分治的重要原因建立了一套特殊的民族分治制度,即为后人总结的“四等人制”。研究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有助于研究辽宋金这段历史时期的法律与制度,同时也对处理当代复杂多样的民族关系有所借鉴。
[关键词]元朝;民族分治;“四等人制”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9)03—0102—04
面对诸多的民族矛盾,为了更好地统治,元朝建立起了新的民族分治制度。学者蔡凤林认为,蒙古贵族的文化属性和双重政治认同使元朝统治者不能平等对待元朝境内各民族。学者吴风霞指出,元代实行“四等人制”的政治目的是为了防范其他民族的抵抗,维护蒙古贵族的优越地位。划分四等人既是维持大一统的需要,也是对宋辽金元时期民族融合成果的一种认识。以蒙古族为立国之根本、色目人和汉人互相牵制的政策使得民族分布格局产生巨大的变化,借用各方力量实现对其他“种族”的牵制,从而削减被征服者的反抗力,实现其既得权利。“四等人制”以政策、军事和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和延续。
一、元朝的民族分治制度概述
“四等人制”是后人对元朝实行的民族分治制度的总结。迄今为止,并没有发现任何元朝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法令和史料,但元朝确实存在“四等人制”却是学术界的公论。所以,笔者对“四等人制”的研究立足于史料及现有的学术成果,通过史书记载从政策、法律和军事方面探究“四等人制”存在的痕迹,然后对元朝的民族分治制度予以评析。
(一)从政策方面进行确立
在任用官吏时,元朝统治者考虑到要统治大部分汉族人民,所以,既要利用汉族地主,又要防止这些人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统治地位。从中央的丞相到行省的行政长官,即丞相和平章政事职位概不授予汉人。并且由蒙古人担任正职,汉人和南人只能充当副职,即“凡投下官须用蒙古人”。虽有科举制,但录取人数和程序严格。汉人、南人人数远超过蒙古、色目,乡试和会试却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不仅如此,还将进士分为右左榜。蒙古人以右为上,在右榜上的蒙古人、色目人都算上选,而将汉人与南人列为左榜。蒙古人由科举出身者,会被委任从六品官,而色目、汉人、南人则自然降一级录用。《草木子》记载:“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蒙古贵族以此维护对其有利的用人制度,避免出现过多的南人进人权力中心,从权利底层隔离绝大多数其他民族。
(二)通过立法确立
元朝的四等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不同民族的人同罪异罚比比皆是。根据元朝法律,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杖刑57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汉人、南人犯盗窃等轻罪要在脸上刺字,而蒙古人不在刺字的行列,色目人因其他原因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在审理机关的划分上,蒙古人、色目和汉人犯了罪,也会由不同机关审理。由此可见,蒙古人在法律地位上高于后三个等级,这使其可以凭借法律上的特权肆意欺压后者,享有其他等级的民族所没有的权利。
(三)在军事方面确立
元朝统治者对汉人、南人极为不放心,对其进行严密的军事防控。元朝建立后以蒙古军队为核心镇守全国腹心重地,监视汉人、南人,以防他们造反。元朝法律规定汉人、南人不准集体打猎,不准举行宗教活動,不准执持弓箭等武器。汉人、南人即使居其职,也无用武之地。元朝政府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人家资。军事方面的限制杜绝了其他民族持有武装力量的可能,从而消除了对政权的威胁。强有力的军事措施确立了民族分治的基础,这也符合当时社会的需要。蒙古族马上得天下,深知武装力量的重要性。只是与以往政权不同的是,元朝通过民族分治的方式掌握军政大权,对军队的划分也以民族归类。
二、根源剖析
元朝是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凭借其自身强大的武装力量建立国家,所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某种程度上是辽、金民族政策的延续和发展,既有自身的客观因素,又有主观方面的政治因素、军事因素、民族特性和立法特点。具体而言,为了牢牢地控制政权,防止其他民族夺权活动,统治者从民族的实际情况和政治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强化了所谓的民族差别,用法律和政策的形式公开地确立民族等级制度,以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一)民族分治的客观条件
其一,元朝疆域辽阔,领土面积广大。自蒙古人崛起于草原以后,在几代人的带领下经过了近七十多年的军事征伐,终于征服了众多民族,形成了疆城空前辽阔的草原大帝国。据《元史·地理志》序记载:“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从现代角度看,元朝疆域东起日本海,南抵南海,西至天山,北包贝加尔湖,是中国古代领土面积最大的朝代,全国划分为京畿地区、吐蕃地区,以及十个行中书省。当时省份的划分与现在有所差别,但完整地包含了今天中国的所有省份。元朝的前身是蒙古帝国,在长期的兼并战争中,领土不断扩张,并且经过忽必烈及其后人的开拓,最终形成了如此庞大的国家。
其二,民族众多,民族矛盾错综复杂。元朝领土广大,但其自身民族原本只占有漠北和漠南,即现在蒙古国和我国的内蒙古一部分,其他领土多数是通过兼并战争取得。蒙古族长驱而人,先后征服各大民族。蒙古族原来隶属金国,在成吉思汗带领下走向强大,先后灭金、西夏、大理、高丽及南宋政权,因此,也控制着当时绝大部分领土和人口,大小上百个民族。民族众多,民族矛盾错综复杂。由于当时的蒙古军队在战争期间对反抗的民族采取了野蛮而残酷的政策,敢于反抗的地区在城破之后遭受屠杀和奴役,无数财产被掠夺损毁,给被征服的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最先被征服的色目人与蒙古族同属人口较少的民族,在征战中最先投降,也为后面的征战提供人力和物力,因而得到蒙古贵族的认可。反之,南宋属于最后被征服的民族,长期的抵抗既打击了蒙古族的自信心,也使得蒙古人痛恨和怀疑南人,民族矛盾自始至终都无法根除。
其三,经济差异,资源分配不均。当时的生产方式分为两类:一是蒙古族及色目人主导的游牧业。蒙古族靠马上打天下,属于典型的游牧民族,所处位置多是草原和荒漠,主要从事的是畜牧经济,全部财产皆是家畜,为骆驼、牛羊、山羊,尤多马。并且家畜能供给其一切需要,随季候而迁徙,春季居于山上,冬季则归平原。由于牛羊择水草而居,故其民族也多有迁移,文献记载:“鞑国地丰水草,宜羊马。”这是对当时蒙古族游牧生活的真实写照。元人许有壬认为色目民族繁多,最早归附元朝,与蒙古族多有相似之处,多数人从事商业活动,靠着商品贸易而获得收人来源,少数人从事畜牧和农耕。经济基础与蒙古相近。二是汉人及南人从事的种植业。汉人和南人久居中原、江南等处,从事的多是农业经济,地窄人稠,多为山水所占,与蒙古人和色目人居住地的地广人稀形成鲜明的对比,故而形成农耕经济,产生农耕文明。蒙古人觊觎汉人的肥沃土地,而汉人、南人则无法理解蒙古族牧马放羊的生活。经济和资源的差异形成认知的差异,也由此形成当时各大民族的差别。
元朝疆域广大、民族众多,各民族在地域、经济上呈现出的多元差别是“四等人制”形成的重要因素。
(二)民族分治的政治原因
阶级矛盾贯穿元朝始终,不同的是统冶者将其细化为民族的矛盾。以往的朝代主要对立面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而元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朝代,其统治的结果极易产生民族分化,“四等人制”作为其一种统治手段与策略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它的理解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同一民族内部体现阶级差别。元朝属于封建社会,统治者依个人意志按照阶级的差别给予功臣同族爵位、领地和奴隶等封赏,而被封赏者效命于王朝,由此形成等级森严的体系。可见,元朝统治者对于同属于一个民族的其他人,同样采用封建等级制度加以区分。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人、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真正受益的群体只是上层蒙古和色目贵族,而广大下层蒙古、色目人民依然被排斥在外,与大部分汉族人民一样,过着受剥削和压迫的生活。《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记载,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乡和海外当奴隶的。另一方面,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又要体现民族差异。统治者用划分等级的方式确立民族关系,由此造成的不平等正是他所需要的。蒙古贵族享有更多特权,承担更少的义务;而被统治的民族处于社会底层,遭受民族压迫。
“四等人制”出于防范其他民族的反抗,维护蒙古民族绝对的优越地位,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是要笼络各民族的上层贵族;另一方面,又要分化各民族,有意造成民族间的不平等,从而形成制衡体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学者蒙思明指出,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借用各方力量以实现对其他“种族”的牵制,削弱被征服者的反抗力,以保持其既得利益。对此,台湾学者张茂桂持有同样的观点:封建君王善用权谋之术,故意利用各民族之间的矛盾,造成区别对待、不平等的局面,使其相互牵制,从而做到省事省力达到控制的目的。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元朝的民族分治也是同样的道理。
元朝不是民族分化政策的开创者,而是继承和延续者,元朝以前的辽和金都有民族分治政策。早在辽国时期,契丹族建国后就对属地实行南北分治,南人居于幽州,据《辽史》记载:“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对其治下的汉、渤海、奚等民族分而治之。简而言之,就是用汉人的制度与方式管理汉人事务,但最高决策权掌握在契丹贵族手中,汉人并无实权。在同一时期金国的女真族也采取不同等级的制度,把民族分为四个等级。按照“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的次序,形成民族等级制度。女真人掌握实际的权力,并且排斥其他民族进人权力中心。可见在少数民族建立政权的过程中,为了维持本民族的优势,对民族等级的划分极为重视。所谓的民族政策也是统治阶级的一种策略,是用以维系统治的桥梁,让尽量多的自己民族进人统治阶层,而阻止其他民族染指政权。但又不能过分欺压被征服的民族,故而网开一面,目的是让其他民族不至于丧失努力进人统治阶层的勇气,更多地让他们关心自己身份,从而维护本民族贵族的尊严。历史上,北宋也出现过类似的政策。北宋立国后也征服了很多南方割据政权,虽然没有很明显地采取民族歧视的政策,但无论选人,还是用人,都不重用,甚至屯兵予以监视。这些政权对不同民族区别对待的政策,对我们理解元朝的民族分治政策有所裨益。可以说,元朝的民族分治政策是当时客观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前朝政策的继承。
(三)蒙古族自身的文化属性影响对其他各民族的
蒙古贵族自身的文化属性在“四等人制”形成过程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国内学者蔡凤林认为,元朝统治者的思想根源在于其蒙古贵族的文化属性和双重政治认同,因而无法做到平等对待元朝境内各民族。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其一,游牧文化的原生性。蒙古文化属于游牧文化范畴,蒙古人继承了祖先东胡、鲜卑等的文化传统,也融入了突厥、契丹等其他民族的草原文化,文化底蕴浅薄,出现较多文化断层,同时缺乏主流的文化思想,同样也没有经受农耕文明的洗礼。这导致其长期脱离中原文明,甚至被中原视为蛮荒之地,由此造成本民族长期的自卑感。但随着帝国的崛起,逐渐形成了蒙古民族的优越感和民族自信心。忽必烈人主中原后,以征收赋税代替了赤裸裸的掠夺,蒙古人视汉人、南人为其剥削对象。
其二,蒙古族属于游牧民族,尚武,善骑射,尤善弓箭。蒙古铁骑驰骋沙场,所向披靡,以武立国。蒙古人勇武好斗,平时为牧民,战时披甲上阵,除去老幼妇孺,可谓全民皆兵。蒙古人用武力征服世界,军队无坚不摧。蒙古贵族认为,自身武力高于其他民族,所以,能取得征战的胜利,而通过掌握政权又能确保自己的优势地位。但征服的实际目的和意义在于对农耕社会财富的掠夺和占有,并非想发展,势必会和汉族的农耕文明发生冲突。蒙古族职业划分单一,社会构成简单,无固定居所,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无法长期稳定。
其三,蒙古族的语言、文字与其他民族差异颇大。蒙古语属阿尔泰语系,与汉语分属不同体系,与汉文化的溝通出现很大的障碍。从文字方面来看,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时,将畏吾体蒙古文确定为国家的通用文字。忽必烈曾命吐蕃萨迦派教主八思巴喇嘛创制蒙古新字,俗称“八思巴字”,使其有一种统一的文字记录系统,但依旧无法取代畏吾体蒙古文,反而造成蒙古文字的混乱。加之汉人和南人有自己独立的语言和文字,所以,其影响力也极为有限。语言文字的差异使蒙古人与汉人、南人的交流不够畅通。
其四,蒙古人与色目人文化的相近。与遥远的南宋王朝不同,色目人在地域上接近蒙古人,蒙古人也最早征服他们,相互之间的文化理解更深。色目人种类繁多,民族纷杂,但人数少,群居于小范围内;文化程度没有汉人、南人高,大部分属于游牧型民族,小部分以种植农业、商业为主。当时的部分色目人跟随元军开始东迁,在全国做起生意,有学者认为,至于元末已经形成一个新的民族形态。色目人地广人稀的特点与蒙古族较为相近,由此而产生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都或多或少相同。
(四)征服经历也是民族分治的重要依据
1.色目人与蒙古人修好
而蒙古人对色目人很器重,对其委任重要官职,原因是色目各族最早在征战中臣服。而这种臣服不同于汉人、南人的臣服,色目人甘愿为蒙古人提供军事援助,服从蒙古人的指挥。蒙古统治者懂得利用色目人的管理才能和兵力来镇压汉人和南人,对色目人的利用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色目贵族很早就与蒙古统治者缔结了一种密切的关系,在随后蒙古人的军事征战中充当向导。许多色目人还参与了蒙古的西征和灭宋等战役,以他们的军事才能与忠诚维护着蒙古的统治。在《元史·列传》中,46名色目人的传记是因军功而留名,这也有力说明色目人在蒙古军事战争中的重要作用。马娟教授认为,蒙古人的军事征服为色目人的崛起提供了活动舞台,而色目人的参战则为蒙古人提供了充足的兵源,保证了其旺盛的战斗力,形成了二者相互倚重的关系网络。可见色目人对蒙古人的忠诚度远高于汉人、南人,色目人辅助蒙古人打江山,故而蒙古人给予色目人相当高的待遇也是必然的。
2.对女真人的报复
元朝的战争具有侵略性,目的是征服其他民族,以战争为主要手段的征服容易引起其他民族的反抗,其中对汉人和南人影响最大。蒙古人自草原崛起,在成吉思汗带领下,数十年间攻陷无数城池,“灭国四十,遂平西夏”。其中与元朝相关且影响较大的当属元灭金战争和元灭宋战争。蒙古灭金之战进行三次,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蒙古汗国的目的主要是掠夺财富和奴隶,逐渐消灭金朝抵抗的力量。在此过程中,蒙古每次入侵带来的总是灾难,抢掠物资,毁坏财物。蒙古以铁骑为主,难以携带众多战利品而归,故而破坏性抢掠给金国百姓,即“四等人制”中的“汉人”群体带来巨大灾难。蒙古人本身痛恨金人,因为金朝政府在历史上对蒙古各部落有过欺压,还经常让蒙古人进贡马匹。所以,灭金后对原女真人大肆欺压,故而将他们划入第三等级的统治序列也是必然的。
3.“南人”的民族气节
蒙古与南人原本并无深仇大恨,出于征服的需要蒙古要灭宋,但被其视为弱国的南宋坚持抗蒙竟达五十多年之久。南宋久攻不克,付出了极大的代价,灭宋之役无疑是蒙古人最难啃的“骨头”。汉族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士人多有宁死不屈的民族精神。这种不屈的民族气节更是让蒙古人无可奈何,李庭芝、文天祥兵败被俘都至死不降,而不愿归附的南宋残余势力坚持在广东沿海抗击元军,直到1279年厘山决战被元军打败,南宋王朝才算彻底灭亡。长期的对宋战争积累了怨气。平宋时,许多蒙古将领驱逐南人,占据南人财产,大量屠杀南人。蒙古人与南人的矛盾不断加深,蒙古人歧视、猜忌南人,而南人的反抗意识也一直存在。这也是“四等人制”将“南人”放在最后的直接原因。
大多数“南人”拒绝为元人服务,极力排斥蒙古人在中原的统治,使蒙古统治者对汉族存在极大的不信任感。元统治者一方面出于统治需要进行安抚;另一方面,对南人极为不放心,采用多种手段监控这批人。忽必烈的思想是可学习汉人和南人的文化,但不可被汉化,同时对汉人、南人时刻保持警惕。公元1262年,汉人世侯、江淮大都督李增趁忽必烈与其弟阿里不哥争夺汗位之际起兵反叛,史称“李壇之乱”。虽然叛乱被迅速镇压,但汉人起兵夺权的思想给了蒙古统治阶级极大震动,对忽必烈政策的转变也影响很大。
三、结语
元朝作为由少数民族人主中原建立的王朝,继承了前朝处理民族关系的经验,结合自身民族的特点,以及在征服战争中的成败得失,形成了元朝独有的“四等人制”。“四等人制”對于维护元朝统治、保障征服者蒙古贵族的特权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它激化了民族矛盾,也为元朝的覆亡留下了隐患。这一深刻的历史教训,有待后人反思。通过对蒙古族相关制度的深入研究,从而形成对该制度更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