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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南方某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的主要难点及建议

2019-09-10崔长颢

石油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调查污染土壤

崔长颢

摘要: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一,土壤的健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的健康,关系到美丽中国的建设和发展,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过去的40年里,随着高速的社会经济发展及高强度的人类活动,我国的土壤受污染面积不断加大,被污染速度不断加快,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对土壤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为摸清我国土壤污染及环境风险情况,我国于2016年正式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旨在调查全国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壤地块,为下一步的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及管控工作打好基础。

关键词:经济,土壤,污染,调查

前言

位于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南方某市,由于其天然的地理优势及后期城市产业结构的转型,近30年来,该市逐步形成了以金属处理加工及医药化工生产为主的两大支柱行业。金属处理及医药化工行业的发展,为城市带来快速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问题日趋严重:企业生产活动中排放的“三废”,致使大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等具有“三致”效应和内分泌干扰效应的污染物被释放到土壤中,形成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

1 土壤污染调查主要难点

1.1 污染企业底数不清

上世纪80年代初,依靠改革开放政策及天然的地理优势,该市在“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乡镇工业热潮中涌现出大量小电镀、小熔炼、小化工等小型微型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广泛,市区、乡镇甚至村落都显有身影,并且普遍成立时间较长,规模不大、生产设备简易且无环保设施。小或微型企业给政府的统计及监管工作设置了极大的障碍,该市土壤环境管理工作近些年才开始进行,对污染企业的调查工作起步较晚,并未确切掌握污染企业数量。

1.2 污染种类错综复杂

金属处理加工及医药化工生产分别是重金属污染及有机物污染最具典型性的代表。作为一個以金属处理及医化加工为支柱的城市,该市的污染源类型复杂、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特征污染物从重金属(HMs)、石油烃(TPHs)、多环芳烃(PAHs)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常规污染物,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有机氯农药(OCPs)、全氟化合物(PFCs)、螯合类药品中间体、药品和个人护理品(PPCPs)等在内的新型污染物皆有涉及。土壤环境调查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通过对行业涉及的原辅料、危化品及产生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分析,判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种类。而该市错综复杂的污染物情况,将会极大的影响土壤环境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对未来的风险筛查评分造成干扰。

1.3 污染程度难以分析

一般情况下,部分常规污染物(如:重金属、石油烃、多环芳烃等)的污染程度可以通过污染物浓度快速判定。然而,对于某些新型污染物,尤其是某些药物中间体,其致癌斜率因子(SF)极大、非致癌参考剂量(RfD)及半致死剂量(LD)极小,所以即便在低浓度的情况下,依旧会对土壤及人体健康造成巨大破坏。此外,对于某些抗生素,其代谢产物毒性更大,目前的技术方法仍无法完全做到对代谢产物的追踪。污染程度的难分析性或不可分析性,将对土壤环境调查的完整性及真实性提出挑战。

1.4 污染迁移盘根交错

该市土壤普遍为粉黏土,土粒粒径较小、土质较黏厚;地下水分布呈树状根系形态,第一层地下水埋深较浅。金属表面处理及医药化工行业所产生的重金属和难挥发有机物通过向地表水、地下水迁移和“跑冒滴漏”等形式,直接影响水环境和土壤环境;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可以通过挥发、扩散等迁移过程,对大气造成污染,同时污染物随大气沉降,影响土壤环境。盘根交错的污染物迁移途径,对土壤环境调查中的特征污染物分析造成困扰:某些外来迁移特征污染物,其本身较为隐蔽,无法直接从材料使用及工艺流程分析获得,在影响特征污染物填报准确性的同时,对土壤环境调查造成困扰。

1.5 污染责任主体不明

该市部分小或微型企业,产权归属关系已经发生多次变化,无法追踪责任主体。即便产权明晰的,一些已经搬迁、关停企业也不愿承担地块土壤环境的主体责任。在对此类疑似污染企业进行调查时,面临着调查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产权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同时责任主体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资料,甚至阻碍调查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本身,不单是对我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权威性的挑战,更是为土壤环境调查实际执行人为设置障碍,极大抬高了调查难度。

1.6 地方政府保护主义

从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来看,地方政府希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愿无可厚非,所以可能显性或隐性的鼓励高产值、高附加值的金属表面加工类或医化类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从而对其所造成的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方政府与中央在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平衡及博弈显得尤为突出。而这种由平衡及博弈所滋生出的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甚至是地方干预主义,对土壤环境监测造成的影响将会非常隐蔽,但会非常之大,甚至难以彻底消除。

2 土壤环境调查建议

2.1 加强土壤环境调查队伍建设,组建多学科人员团队

土壤环境调查涉及方方面面,单一学科团队已经无法满足调查需求。举例来说,企业涉及工艺流程需要调查人员拥有化学工程专业知识、污染物污染程度判断需要拥有环境工程专业知识、污染物扩散途径需要拥有水文地质专业知识、场地信息采集需要拥有场地调查专业知识。当前社会愈发呈现 “术业有专攻”的趋势,使得土壤环境调查队伍的建设更为重要:一个完整的土壤环境调查队伍,除了应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专家教授作为领军外,还应包括各相关学科人才,群策群力,共同提高调查准确性及效率。

2.2 梳理土壤环境调查管理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土壤环境调查绝不应仅是单一职权部门的工作,而是一个涉及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在内的多部门协同式工作。然而,由于调查工作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导致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缺乏联动,体制功能的发挥受到严重限制,直接体现在土壤环境调查工作上,时有 “自己人难为自己人”的现象发生。因此,对土壤环境调查管理体系的梳理是至关重要的。通过顶层设计,改革与创新土壤环境调查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环保、国土、工信、住建、农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方式,将对总体调查工作的展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 明确土壤环境调查标准,制定统一的执行方法

虽然我国已出台多部土壤法规,但关于土壤环境调查的标准仍较少。基于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及复杂程度,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规范十分重要。标准一方面为政府提供监督管理依据,一方面为企业明确责任划分,另一方面为调查人员统一调查方法。同时,土壤环境调查标准不应独立存在,应被镶嵌在我国现有土壤法律的大框架中,与土壤管理体系、土壤法治体系、土壤监测监控体系等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我国整体土壤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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