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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

2019-09-10刘云芳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

【摘要】:综艺节目模式是构成综艺节目的多种元素的综合体,具有创新性和经济价值。因此,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是重要的。本文从对综艺节目模式概括入手,分析其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属性及在现有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得出综艺节目模式整体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其各个要素可能受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而其它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成果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不劳而获,模仿抄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 综艺节目模式 法律属性分析 法律保护

近几年来,各大电视台和网络平台为了赢得收视率,各种综艺节目层出不穷,为了提高收视率,制作单位从海外引进节目模式,提高专业制作水平 以此取得丰厚的市场利益。伴随而来的是国内同行的竞相模仿,对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方面,我国目前还处于一个法律盲区中,由此引发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以及该怎么进行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综艺节目模式的概括

一般认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其与节目名称、节目脚本、舞台设计和布景等具体元素一起,共同构成完整的综艺节目 。综艺节目模式是多种要素的综合,由不同的模块共同组建而成。所以,综艺节目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具有综合性,综艺节目模式这个大框架下囊括了很多元素,如节目类型,流程、规则、人员配备、场景布置等等,其具有综合性。二是具有新颖性,每一个节目模式都具有自身的特色以吸引观众,提高收视率。所以,在节目模式的设置上必须具有特色,也及新颖性。三是具有抽象性,综艺节目的完美呈现一大部分原因是其节目内容的精彩性,而节目内容在进行过程中并不是对节目模式的照本宣科,中间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为其所包含的要素如人员的变化、游戏内容、情景设置等等具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会发生戏剧性冲突,以呈现出不同的视觉效果。所以,节目模式是处于一个抽象的框架之下的,而不是对其的肯定描述。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属性分析

在目前的综艺节目中,出现了大量对节目模式的抄袭模仿。对于这种现象,引发了我们的思考,综艺节目模式是什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其原因。

(一)综艺节目模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首先,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特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所指的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其次,上文提到,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能被感知的是其模式下的具体元素,其整体处于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没法做到“有形”。

最后,从综艺节目模式产生过程来看,首先形成有关节目的创意,根据创意进行各种安排,对每个环节进行设计,最后到节目的制作与播放。节目模式包括主持人的主持技巧、舞台设计、流程、规则、技术规定等等,它整体来说是根据节目创意而来的各种元素的综合体,其主要体现的还是“创意”,各种具体的要素是对创意的填充,也是综艺节目的核心竞争力。所以,节目模式是在创意的框架之下的一种抽象概括,更多来说是一种创意,创意属于思想范畴。因此,综艺节目模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然,在综艺节目中形成的节目名称,各种loge,文字脚本、音乐、舞美设计等符合作品要求的,是受著作权的保护。

(二)综艺节目模式不应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首先,如果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会限制创新。节目模式本身不是一个固定化的存在,只是抽象的概括,如果将其具体化,反而在实施过程中会生搬硬套,缺乏了灵活运用的能力,会使节目效果大打折扣。节目模式中的很多内容不可能一开始就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它需要在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这是一个不断揣摩和革新的过程。如果对其进行保护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著作权法是否应该保护在已有节目模式下不断革新的内容,如果保护,就造成了保护范围的无限扩大,这也有违法律保护的初衷,而且也会造成各种法律负累。

其次,法律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为了鼓励创作,但如果对节目模式进行保护,反而会限制了其创新。每个人创作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或多或少会基于前人已有成果的启发。如果思想也有著作权,那么每个作者都向原始提出者缴纳许多许可费后才能使用,这将极大限制创作行为 。如果一个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模式整体受到保护,而限制其他综艺节目的节目模式,这直接限制思想表达的自由,很多节目模式都有共通之处,如果将其共通之处认为是侵权,这只会压抑创新环境,对整个市场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最后,从市场角度看综艺节目模式,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不利于市场竞争。综艺节目的受欢迎程度主要是取决于综艺节目的内容,而综艺节目的内容是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的,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节目模式为综艺节目提供整个流程设计、各种技术规则等要素,在节目制作过程中不断完善,是在各期节目的不断探索中抽象出来的节目框架、规则、风格等,是一种创新思想。所以,对综艺节目模式不予著作权的保护,会促使其不断创新,提高竞争力。如果只是一昧的模仿抄袭会构成不当竞争,市场规则会加速其淘汰的诉讼度。还有,有些综艺节目是通过购买国外综艺节目版权的引进来的,但从本质来看,其引进来的是综艺节目模式的舞台设计、灯光布景、人物情节等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其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是一种“商业模式”下的经营信息,不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三、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及思考

目前,我国对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主要是对整体的综艺節目模式进行拆分,对单个元素进行保护。如节目的名称,包括中文和英文,Logo标志等可以申请商标权,用《商标法》进行保护;综艺节目脚本、舞台设计和音乐只要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求,就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特定的技术可以使用《专利法》进行保护;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同类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在有关的综艺节目模式中出现相似会使观众产生混淆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但它的使用,是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中得不到救济时的兜底条款。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综艺节目模式中的可操作性较弱。

不管从市场领域还是商业角度来看,综艺节目模式都是一种有价值的创造性贡献,能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综艺节目模式整体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虽然整体节目模式中囊括的各个核心要素的法律保护分散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但是对其的法律保护仍旧不充分。如果其他综艺节目对其的节目模式进行模仿,在各个核心要素之间不能通过商标,著作权、专利进行维权时,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就处于一个法律盲区, 会严重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也会使市场陷入不正当竞争的环境中。

目前,综艺节目的整体模式想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不太现实,但是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對其进行弥补。在知识付费的年代,任何知识成果或者商业成果,在得不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时,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把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强制的约束在“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模式上,不允许以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手段去获取自己的利益 。综艺节目模式在得不到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保护时,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那些不劳而获、模仿抄袭他人商业成果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秉承诚实信用、知识付费的商业道德。

在文化产业高速发展,且其商业价值不可估量的年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不能很好的应对经济发展变化中的需求。所以,对于知识文化领域的法律需求,应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的范围,可以增设关于文化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条款,以达到对不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商业成果的补充保护,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以营造良性的竞争环境,促进文化产业的兴盛与繁荣。

四、总结

综艺节目模式是对各个要素的抽象概括,属于思想范畴。所以,各个要素可能受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其整体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其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创造性的商业贡献,如果不对其进行保护,会严重打击创作者的热情,不利于正当的市场竞争。因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保护,将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成果纳入其中,这就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新的要求,要不断正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对所需的法律需求不断完善,使其有法可依,以此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促使经营者秉承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作者简介:姓名:刘云芳,出生年月:1993年12月,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陕西省神木市,当前职务:学生,学历:硕士学历,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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