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9-10
(民办发〔2014〕13号 2014年3月3日)
為适应国家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障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 军休职工)妥善安置、安度晚年,现就完善军休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休职工,本人退休退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易地安置。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 的,且在原户籍地有家庭生活基础的,可以申请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 且家庭生活基础在配偶一方的,可以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安置;
(三)本人丧偶(离异) 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及家庭生活基础均不在同一地(市、州、盟) 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安置;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本人与申请的安置去向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由当事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安置部门调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军队大单位后勤(联勤)部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调整。
以上,申请到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其配偶、子女、父母须在当地有常住户籍、家庭生活基础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其中,申请到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还须配偶或本人子女都在当地有常住户籍4年以上;原户籍为北京(天津、上海)市且申请到该市安置的,须本人一子(女)在当地有常住户籍4年以上。
二、符合易地安置条件且要求易地安置的军休职工,须在本单位上报移交安置计划前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有效证明。
三、易地安置军休职工移交安置交接工作,按照《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司人〔2010〕48号)规定办理。
军休职工移交安置去向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易地安置军休职工的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