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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2019-09-10

农家参谋 2019年3期
关键词:集资利息李某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以下两个莱例有助于大家了解非法集资。

身披”外资“企业外衣,主打”超高收益“旗号

【案例】2011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梁某以“外资”企业名义,谎称该公司现有150亩地及污水处理项目需要启动资金,以“集资”总金额的15%作为回报,指使被告人徐某、罗某等人在多地设点,雇请犯罪嫌疑人李某、洪某等人为“业务员”,专门在退休老年人中以相互介绍的方式, “拉人头”到“办事处”“听课”宣传,吸引退休老年人参与“集资”。

具体“集资”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以1.1万元为一份,上不封顶但不能少于一份,每-16周为一个周期,每周归还880元本息,16周后本息全部还完,经计算月息超过7%。另一种方案是“集资”11万元以上,以此为一份计算,32周后一次性还本付息30万元,经计算利息高达172%。该案发生仅四个多月,涉及集资人员高达655人,给被害人造成3892万余元的损失。经公安调查,该案是一起经过精心组织策划、有着严密犯罪组织、受害人涉及南昌、武汉、南京、浙江等地的特大集资诈骗集团犯罪案件,涉及全国882名群众,集资金额高达7290.86万元,造成损失5574万元。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梁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两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

【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外地公司的名义出现,租用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给人造成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假象。

二是打着投资开发高科技或者投资外地项目的旗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通过开设讲座、组织聚餐、旅游等活动进行宣传,笼络人心。

三是以每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部分群众对此类犯罪缺乏防范意识,由于能够按时领取利息,觉得可信度高,案发后有顾虑,迟迟不肯报案。

四是用后加入者交付的资金来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短期内给人造成有实力、守信用的错觉,吸引更多人加入,快速吸收大量资金,由于支付周期短,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五是骗取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则将余款席卷一空,溜之大吉。

六是这些案件的侵害对象都是中老年人,尤其以70岁以上的老年人居多,防范意识较低,容易上当受骗。

【风险警示】

大家在有投资意向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不要被所谓“高大上”的公司门面所蒙蔽,也不要被所谓的高息返现所迷惑,丢了西瓜捡芝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眼红别人一夜暴富,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脚踏实地地获取财富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

农民合作形式多,存钱还得去银行

【案例】李某注册成立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李某负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合作社成立后,被告人李某通过设置广告宣传牌、向公众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入社为名义,非法吸收被害人梁某等55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12.7万元。李某将全部存款用于其在某地的公司厂房工程的建设,因建设资金暂时无法回笼,导致合作社出现资金链断裂,被害人的存款不能及时兑付,至案发,合作社仅归还部分被害人存款人民币4.75万元,另有大部分被害人的存款人民币共计107.95万元无法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开向社会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入社的名义向被害人梁某等55户群众变相吸收存款计人民币112.7万元,扰乱了金融秩序,并且造成损失人民币107.95万元无法归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特点】

1.违规开展业务。未经金融办辅导,也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范围,就擅自脱离“三农”,违规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2.打造“山寨银行”。通过模仿农信社标识、装 潢、形象,披上“合法”银行的外衣。

3.公开误导宣传。故意混淆或模糊农民合作社和农信计的概念,通过散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误导群众办理存款业务。

【风险警示】

并非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能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必须先经过当地政府金融办进行信用合作业务辅导并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告示牌”。此外,还需要前往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由工商部门增加信用合作的业务范围。

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必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入股筹集信用合作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仅为成员内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服务和担保服务。合作社必须坚持“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的原则,绝对不允许和银行一样吸收存款,发放利息。因此,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定要查看清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更不要被“山寨银行”误导存款。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提高认识,主动学习并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面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等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参谋问答

问:我考取了二级厨师证,2018年9月应聘某酒店做厨师,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间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在领第一个月工资时,我发现同事张某也是二级厨师,和我工作岗位相同,但其月最低工资为8000元。我认为,我与张某的条件相同,工资也应该相同。但酒店以我是新员工为由,拒绝我的要求。请问酒店的处理合法吗?

答:酒店的做法不合法。劳动者条件和岗位相同的情况下,工资应该相近。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规定,你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4000元,工资数额没有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6000元的80%( 6000元×80% -4800元),因此酒店的做法不合法。

问:村民霸占村里的一块坡地用于养殖,该如何处理?

答:建议通过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镇政府等部门协调解决。若不能协调,则需要通过诉讼,请求侵占人返还坡地、恢复原状。诉讼前,需要确定清楚该坡地是否已经由村民小组分包给村民承包经营,如果已经分包,则由承包经营人作为原告;如果末分包,则由村民小组作为原告。如果该坡地有权属纠纷,还要进行确权。

问:我家在农村,同村的邻居从我这借钱,也写有借条,但我多次找他要,他总是推拖,迟迟不还,现在他已经不知去向。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需要明确一下欠钱邻居的身份信息,再看一下借条上的还款日期,如果借条上的还款日期已过,且对方没有还钱的意思,您可以到法院起诉。

民问借貸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1)借钱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钱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钱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8)付款付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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