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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权制度研究

2019-09-10刘竹君金琦

现代盐化工 2019年3期
关键词:空间

刘竹君 金琦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对所处空间的需要越来越大。在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中,空间是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而存在的。但是,对于空间能否独立作为权利客体的理论,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研究了空间权的一些基本问题,认为空间权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并提出发展建议。

关键词:空间;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

随着现代建筑工程技术的快速成长,土地综合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现代城市的蓬勃发展对所需空间的要求不断增多,以立体化的模式使用土地资源,成了未来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但是,我国的法律为土地空间立体分层利用仅提供了指导,关于空间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还不能真正体现出空间权独立存在价值和意义。所以,在面对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好土地空间、如何解决空间利用率低等问题,都是要讨论的。因此,在新时代发展的背景之下,应提出一种新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方向的空间权制度,以达到对土地立体利用的目的。

1    空间权的界定

1.1  空间权的定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常态是以地表为客体,所谓以空间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距地面一定高度和深度空间为客体而存在的,简称为空间权,又称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1]。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具体体现在合理地使用地上或地下的有效空间,在其中建造建筑物和各种设施,以达到利用有效空间的目的[2]。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36条也做出了规定,可以将空间作为权利的客体纳入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

1.2  空间权的特征

1.2.1  空间权内容上的特殊性

空间权的内容主要是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是指权利人按照规划的范围,对其依法享有的对空间支配的权利。空间作为一种物理意义上的存在,权利人可以在其中进行各种生产生活的活动,这就是空间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当空间能够产生某些利益,并能够流转的时候,空间就具备了成为民事财产权利的基本属性。

1.2.2  空间权设立上的特殊性

在现行法律中,空间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因此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设立。但是,如想单独地设立,这个时候就需要签订空间权利用合同并登记,这样空间权也就可以独自设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作为一种物权,需要通过登记的方法制止各种争议并界定产权。目前的技术手段已经能够准确地测量空间,使空间登记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可能。

2    空间权的性质

2.1  空间权作为独立物权的争议

伴随着土地的丰富利用,空间权现实上已成为一种新型权利形式。然而,关于空间权的权利性质争论主要在于其能否变为一项独自的物权。当前,此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和看法[3]。

(1)否定说认为空间不是独立的权利客体。此观点理由是:《物权法》第136条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划分为3种不同形态,即地表、地上和地下。如果把空间权的权利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物权,可能会产生权利冲突的结果,这不利于物权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所以,此观点认为空间权仅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一种。

(2)独立说认为将空间权规定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中物权登记的方式加以确定、转让和抵押等等。即不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但是,传统的权利客体专指地表土地,如不将空间权分开,则会限制其独立的应有价值。

(3)综合说认为空间权是对一定空间上的,对所设定的各类物权的一种概括表达,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空间权虽然可以成为独立的权利,但其应该是一种集中了各种权利的集合体,而不必成为一项单独的权利。

独立说与综合说都认可空间是空间权的客体。但两种学说的差别之处是空间权是否作为一项独立、有价值的物权。如前文所述,在现代社会,空间具有无限的利用价值,其可以被支配和利用,并可以通过登记的方法表现出来。所以,不能单独只依据《物权法》136条,而忽视空间权作为独立物权的价值。

2.2  空间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空间权在于开发和利用地表上下一定空间内的权利,侧重对立体空间的利用,而不是对土地地表及其附着设施的利用。空间权的权利客体仅指的是空间,是指一定范围的空间。空间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就可以被权利主体进行排他性使用,并且可以通过登记的手段予以明确空间所属。空间权完全可以在独立的空间设立,作为独立的权利与现有的地上权利分离开来,防止二者相互重叠产生权利冲突[4]。

空间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有效利用空间,达到使用空间的目的,為空间的发展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基础。空间权作为一种以空间为使用价值的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他人所有的空间依法享有并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定物权。由此而知,空间权基本符合以上条件,即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3    我国空间权制度的发展建议

3.1  明确空间权的主体和客体

空间权的提出来自于物权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我国土地制度是国有制,故空间权的主体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等,其主体可以在空间内行使权利,实现使用价值。从物权角度看,空间权的权利客体是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具体指土地表层上下的空间。从语义学上来说,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空间由其长度、宽度和高度表现出来。”作为客体的空间,其与土地等不动产有着紧密的关联。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测量的方式将空间划分开,然后通过登记等方式确定空间的范围,通过这种划分,空间可用且独立,满足了客体的要求。

3.2  确立空间权相关原则

明确空间开拓、利用过程中的相关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应当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国家征收和发展公益事业优先原则是指国家可以依法律的规定,出于发展公益事业的目的对空间进行征收并对相关的权利人进行补偿的原则。其次,空间的无损利用原则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空间资源的利用,不能损害、破坏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利益。最后,空间的有限利用原则是指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利用,防止使空间有效资源被过度开发[5]。

3.3  建立空間权登记制度

空间权既是一种新兴的物权权利,其设立、变动和抵押必须通过登记才能生效,否则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同时依据空间的不动产性质,将传统的二维水平面登记方法(即东、西、南、北方向)扩展为三维空间登记方法(即东、西、南、北、上、下方向)。空间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的登记机关也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机关一致,不需要单独成立空间权登记机关,这样既可以达到有效规范空间权登记的目的,同时也有利于节省制度成本。

[参考文献]

[1]崔建远.物权法[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2]王利明.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J].西北政法学院报,2007(2):117-128.

[4]王者洁.空间地上权:一项新型用益物权的生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院版,2018(6):82-91.

[5]陈华彬.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探微[J].法学,2015(7):19-27.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space right

Liu Zhujun, Jin Qi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various undertakings in modern society, we need more and more space. In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property Law of our country on usufruct, space can exist as the object of the right to use construction land.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s on the theory of whether space can be independent as the object of rights. This paper studies some basic problems of space right, holds that space right should be regarded as an independent usufruct righ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development.

Key words: space; space construction use right; spac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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