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国际传播中的数据隐私保护
2019-09-10栾轶玫鲁妮
栾轶玫 鲁妮
【内容摘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国际传播,进而对国际舆论和国际交往构成影响。这种影响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应用实现的,其中牵涉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个人数据隐私如何界定和保护这一命题。在人工智能时代,国际传播的格局和走向更为复杂、多元,人工智能应用的“全球化”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国别化”之间存在矛盾。各国应加强合作,推进数据隐私保护的全球治理。我国媒体在国际传播中既要利用好人工智能,又要深入研究各国数据隐私保护的政策法规,在规避风险的同时,积极参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全球治理。
【关 键 词】 人工智能;数据隐私保护;全球化;国别化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打破传播壁垒,助力国际传播。然而,人工智能强大的数据挖掘、存储、分析与传输功能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也存在潜在的威胁。脸书用户数据泄露以及剑桥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利用用户数据隐私影响美国大选等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担忧。
人工智能应用中涉及的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已受到学界关注,但是关注度并不高。在中国知网,以2010~2019年为研究时间段,以“人工智能”并含有“数据隐私”为主题的相关研究论文总数为13篇,如图1所示。其中,2010年、2012年、2013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并没有相关研究;2018年相关文献发表最多,但也只有7篇;2019年(截至5月)仅有2篇。①而在2010~2019年,以“人工智能”并含有“数据隐私保护”为主题的相关文献数量更少,如图2所示,总共仅有11篇。其中,2011年1篇、2014年4篇、2018年5篇、2019年(截至5月)1篇,研究的相关主题前十名分布如图3所示,主要是关于隐私保护、人工智能、模式分类,而且多是从技术角度出发进行的思考,在宏观人文关怀方面的关注较少。综合来看,对于人工智能与数据隐私保护方面的研究是相当缺乏的,对这方面进行补充非常必要。
在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中,较有代表性的为邵国松、黄琪的《人工智能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其主要探讨了人工智能中隐私保护的对象、人工智能侵害隐私的方式,以及可能的法律救济手段,②但是缺乏对数据隐私保护的具体阐述和分析。李修全在《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安全、隐私和伦理挑战及应对思考》一文中,探讨了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安全性挑战、隐私保护挑战与伦理规范挑战,并分析了人工智能在数据采集、云计算以及知识抽取中会涉及的隐私问题。①也有学者从“剑桥分析”事件与脸书“泄密门”为切入点,分析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例如穆琳的《“剑桥分析”事件“算法黑箱”问题浅析》、王军的《从脸书“泄密门”看人工智能时代隐私保护的困局与出路》。
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大都是从大方向上去讨论人工智能可能对数据隐私保护造成的困境,较少有研究关注国际传播这一特定领域的相关问题。以2010~2019年为研究时间段,中国知网上主题为“人工智能”并含有“国际传播”的研究如图4所示,2010~2014年并没有相关研究,2015年才有2篇相关文章发表,2018年相关发文量达18篇,2019年(截至5月)有4篇。在现实中,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国际传播当中,然而相关研究仍严重不足,当下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人工智能应用全球化
1955年,在洛杉矶召开的美国西部计算机联合大会中的“学习机讨论会”上,出现了人工智能技术的相关研究,“赛弗里奇发表了自己关于模式识别的观点,另一位学者纽厄尔分享了自己探究计算机下棋的成果,而作為主持人的皮茨总结说:‘(一派人)企图模拟神经系统,而纽厄尔则企图模拟心智……但殊途同归’”①。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有研究一般将人工智能技术分为三类:一是弱人工智能,二是强人工智能,三是超人工智能。“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弱人工智能状态,即让机器具有某种具体的智能行为”②,且人工智能主要分为三个领域,“一是机器人技术,二是自然语言处理,三是专家系统”③。总的来说,人工智能是一个较大范围的计算机科学技术方面的概念,它以芯片为载体,以数据为基础,以算法为工具,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人工智能具有强大的数据搜集与分析能力,其发展与应用呈现出全球化的态势。在中国知网,从1997~2019年(1997年之前没有相关研究),主题为“人工智能”并含有“全球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2017年(31篇)与2018年(29篇),而2019年(截至5月)有4篇这方面的文章。相关研究主题的前十位分布如图5所示,④这些研究缺乏对国际传播领域数据隐私保护的关注。
本文中的人工智能全球化概念是从全球化概念本身引申出来的。全球化主要是指全球联系不断加强,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合作。本文提出的人工智能全球化指人工智能技术受到世界各国关注,一些国家在推进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在一些领域进行合作,并广泛应用于国际传播当中。人工智能全球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科研全球化、战略全球化、应用全球化以及影响全球化。
(一)人工智能科研全球化
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最初起源于美国,发展至今已成为全球关注的一门学科。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印度等国都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展了众多研究。截至2019年初,中国科学院、伊朗伊斯兰阿扎德大学、美国斯坦福大学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发文数量排在前三位,分别为257篇、190篇、180篇,①美国、中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在这一领域也开展科研合作。
(二)人工智能战略全球化
人工智能不仅在学界备受关注,也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很多国家将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未来发展的关键战略,人工智能的发展呈现出全球化趋势。
2016年底,美国白宫发布了《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规划》《人工智能、自动化与经济》三份关于人工智能的报告。2018年7月,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启动了“人工智能探索”项目。2019年2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正式启动“美国人工智能倡议”,“旨在从国家战略层面调动更多联邦资金和资源用于人工智能研发,以应对来自‘战略竞争者和外国对手’的挑战,确保美国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②
“美国人工智能倡议”是美国首个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促进计划。此前,其他国家已相继发布人工智能相关的国家战略。2017年7月,中国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这是中国首部国家级人工智能发展规划。2017年10月,英国政府发布《发展英国人工智能产业》报告,指出应该加大对人工智能的研发投入,加强大数据的管理和共享,培训更多人工智能人才。①此外,欧盟也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发布了《欧盟机器人研发计划》《欧盟人工智能》等发展计划。
(三)人工智能应用全球化
国际关系和国家间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人工智能技术也影响着国际关系的走向以及国际传播的格局。人工智能在国际传播中的应用表现出全球化。
国际传播从狭义上来讲是通过媒体进行国与国之间的信息互通,是国与国进行跨文化交流的主要方式。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话语体系与文化体系,生活方式与行为准则存在差异,“当文化的偏向与传播的偏向互现的时候,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与沟通就会显得相当艰难”,②这也是国际传播在实际操作中的难题所在。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则从四个方面推动了国际传播的发展——了解传播对象、定制传播内容、智能分发推送、获得传播对象反馈。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国际传播中被广泛应用。第一,利用人工智能的数据快速搜集与整理功能可以帮助媒体进行受众调查和定位,从而更加准确清晰地了解受众,制作符合其话语与文化习惯的内容产品。第二,一些媒体将人工智能技术用于国际传播内容生产环节,机器人写作初露端倪。第三,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容分发、智能推荐功能在国际传播中应用广泛,例如“今日头条”推出面向海外用戶的“TopBuzz”新闻客户端,为海外用户智能定制与推送新闻信息。第四,人工智能也为媒体搜集用户反馈提供帮助,通过数据分析呈现传播效果,为改进传播提供借鉴。
(四)人工智能影响全球化
随着数据全球化与媒介全球化发展,人工智能的影响也逐渐全球化。人工智能影响的全球化有正面和负面影响、积极和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跨地域、跨国家、跨种族、跨文化的一种全域、全时的影响。
剑桥分析公司曾多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收集并分析脸书用户的个人数据,以此影响一国民众的政治立场。2016年,美国大选期间,剑桥分析公司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从脸书平台获取美国民众的个人数据,分析选民的心理特征与政治立场,并向持摇摆态度的选民投放广告,从而影响这些选民的态度,同时也利用这些个人隐私数据对竞选人的线下宣传活动进行指导。2018年,剑桥分析公司再次被披露曾为支持英国脱欧的团体提供服务、诱导民众;①其首席执行官亚历山大·尼克斯也曾公开表示剑桥分析公司帮助英国脱欧团队“充实了社交媒体宣传活动”,确保“正确的信息传达到正确选民手中”。②
从两次利用人工智能干预政治的事件可以看到,人工智能影响的全球化,是一种“蝴蝶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剑桥分析公司事件,不仅影响了美国国内的大选局势,同时也直接影响了俄罗斯与美国的关系,以及其他国家的对外政治与经济政策;而人工智能在影响英国脱欧、影响英国和整个欧盟政局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际局势动荡,影响了其他国家的政策制定。在这个全球互联、相互依存的时代,这种全域的影响对有的国家来说是立竿见影的,对有的国家来说则是潜移默化的。
剑桥分析公司事件反映出的数据隐私泄露、政治立场被引导或操控乃至对国际局势的影响,正引起全球关注。各国都在积极思考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可能给国际政治带来的影响以及给伦理带来的挑战。在这两次剑桥分析公司涉足的政治事件中,在全球化的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面前,一个个用户都被当成了信息包裹,而不是真实的人。实际上这是一种物化——对人本身的物化与人意识的物化,被物化的不仅仅是这些受到大数据分析影响的选民,实际上还有技术的开发者与使用者。
人工智能技术在受到各国政府高度重视以及大力发展的同时,其应用可能带来的问题也引起各国政府的警惕。2018年3月,美国布鲁斯金学会发布了《政治战的未来:俄罗斯、西方与即将到来的数字竞争时代》,指出人工智能和媒体机器人已成为国际政治战中新的威胁,一国可以利用机器人操控多个社交媒体账号集中发布虚假信息。③2018年6月,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发布《人工智能与国际事务》报告,指出“人工智能将改变国际事务分析条件,让少数人员、部门和国家借助智能技术优势拥有更加准确、可信的预测能力,从而形成新的国际权力鸿沟,并改变国际事务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决策运作”④。
2014年春,土耳其举行地方选举时,一些身份不明分子在脸书上发布了数段据称能坐实当时的总理埃尔多安亲信深陷腐败的通话录音,对土耳其政治形势造成动荡,“事件发生后,埃尔多安第一时间作出表态,称曝光的录音是合成伪造的,并抨击窃听事件,称这一行为是对民主的威胁”。①选举结束后,土耳其政府结束了对脸书的禁令,但是后来脸书又因为传播人质视频引起土耳其社会动荡,再次被封禁。不明身份的人发布的一段录音都能使一国政治动荡,试想,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合成主播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如果不法分子将其用于合成一国领导人发言的视频,在国际上传播不实信息,国际局势是否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数据隐私保护国别化
“隐私”即个人不愿意公开告知别人的信息,而数据隐私这一概念则出现相对较晚,并且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受到更多关注,“数据隐私”即不想被他人获知的秘密数据,包括可用来识别或定位个人的信息(如电话号码、地址、信用卡号、认证信息等)和敏感的信息(如个人的健康状况、财务信息、历史访问记录、公司的重要文件等)。数据隐私需要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大多数国家之间都达成共识的。然而,在确定什么数据是隐私、是否需要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上,各国有着各自不同的政策规定,即存在数据隐私保护国别化差异。
关于“国别化”的研究从2010年开始增多,但关注度并不高,以2010~2018年为研究时间段,中文相关文献量平均每年不到15篇,其研究领域集中在中国语言文字方面(占比82.55%),大多是对国际汉语教育和对外汉语教材编写等方面进行研究。②这些研究中对于“国别化”一词并没有具体和统一的定义,主要是指基于各国语言文化上的差异,汉语的国际传播与教育需有的放矢。对国别化概念进行引申,“数据隐私保护国别化”即各国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导致其对数据隐私的相关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些差异体现在数据隐私理念的国别化、政策及立法的国别化等方面。
(一)数据隐私保护理念的国别化
什么是数据隐私,其界定的关键是什么,这些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达成一致,各国在数据隐私保护理念上存在国别化差异。
就数据隐私所涉及的广度来说,各国之间就大有不同。美国对数据隐私的界定所涵盖的范围较小,“其《信息自由法案》仅把人事档案和医疗档案视为隐私数据”。③在全球隐私保护持续加强的这几十年,一些国家随着技术的发展相继扩大数据隐私所涵盖的范畴,而曾经走在前面的美国却没有跟上步伐,还曝出侵犯个人数据隐私的行为——对普通公民进行大规模监听。英国对数据隐私的界定,除了人事和医疗档案外,还包括种族起源、政治观点、宗教信仰。而澳大利亚法律中的数据隐私在美国和英国的基础上,增加了宗教从属关系、犯罪记录、性取向等。中国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提出,要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隐私的电子信息,包括公民在使用网络服务时留下的数据信息、消费信息等。
即使有部分国家在数据隐私保护的观念上达成了一致,由于对数据隐私的定义不同,在实际的操作中,各国仍存在分歧。例如,欧盟对于数据隐私的定义及保护规则比美国更全面、更严格。欧盟曾要求奥巴马政府减少监控,保护欧盟国家公众的隐私,“奥巴马总统的公共声明中,用了很大篇幅来回应欧盟的异议,并承诺在隐私数据上会加强保护”,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美国的做法却并没有达到欧盟的要求,“欧洲主要政治人物和隐私管理部门认为美国的隐私改革只是一种普遍的不作为。而法国前国家信息委员会隐私监察局局长在2014年初表示,奥巴马总统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来减轻欧洲对美国监控的担忧”。②欧盟认为美国的做法更像是一种减轻各国领导人担忧的公共战略。
(二)数据隐私保护政策法规的国别化
除了数据隐私保护理念方面的不同,各国在相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差异也很大,专门规范国际传播中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内容更是缺乏。(见表1)
表1 世界主要国家数据隐私保护政策法规一览
美国对于数据隐私的保护规则相对复杂。1974年,美国通过《隐私权法案》,对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边界和责任做出了规定。随后,美国相继通过了《电子通信隐私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政策》《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法案》以及《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对最早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法案做出补充。除了联邦法案外,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隐私保护法,在保护细节上不尽相同。整体来看,“美国迄今为止实际上仍然没有一部单一、通用的网络隐私保护立法”,①其關于数据隐私立法的最新进程是2019年2月美国政府问责局发布《互联网隐私》报告,强调推进类似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隐私立法进程。在国际数据隐私保护的问题上,美国更多的是考虑本国利益。
英国的数据隐私保护起步比美国晚,但比美国更加系统化。从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案》开始,英国相继发布了《信息自由法》《开放数据白皮书:释放数据潜力》《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对数据隐私的保护逐渐从私人领域扩展到公共领域。除了上述法案,英国还设置了信息专员办公室,旨在宣传与推动数据隐私立法,并协助公众维权。
欧盟的隐私数据保护政策是目前世界上最为详细和严格的。2018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数据获取者与控制者的责任,并对企业违规行为设定了至少1000万欧元的罚款。虽然没有包含详细的操作规定,但是在技术快速发展和更新的时代,该条例给出了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严格规范,并对数据控制者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条例出台后,一些国外的社交媒体平台、网络服务商要进行很大的改革才能符合其标准。
中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但相关立法进程一直在推进。199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公民隐私权做出司法解释,但是并没有涉及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有了对网络以及数据隐私保护的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提出保护公民的个人和隐私电子信息。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隐私数据的搜集和保护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业遂表示,已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起草,争取早日出台。①可以预见,该法一经出台,中国的数据隐私保护将会得到巨大推动。
三、数据隐私保护与国际传播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国际传播时,可能对个人数据隐私造成侵害,各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进行数据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规制的全球治理,推动国际传播的良性运行。
(一)人工智能应用全球化与数据隐私保护国别化的矛盾
首先,如上所述,各国对于隐私数据的界定各有不同,这就使得在国际传播中,各国对于各种数据的保护程度不一。例如,社交媒体搜集用户数据,给用户精确画像,这是否侵犯了用户的隐私?这一问题在各国的政策和法律中存在差异。欧盟2018年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用户对个人隐私数据的知情权、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用户可以要求公司告知自己,掌握了自己的哪些数据,并可以要求其将这些数据删除。
其次,由于在国际传播中各国对使用隐私数据存在不同规定,可能会导致一方虽然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人工智能获取与搜集个人信息,但是对数据的使用却存在违规。比如使用过程可能发生在数据获取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获取数据的这一方可能仅从所在国的惯例与经验出发进行数据抓取和使用,而违反数据来源国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定。各国不同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定也可能会使获取与使用数据的公司产生困惑、误解,从而造成数据的不当使用。由于缺乏全球统一的治理与问责机制,使得国际传播中的数据隐私保护面临多重挑战。
目前,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国际法尚不健全,《国际人权法案》中有对于隐私保护的相关描述,但是内容有限,而且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国际人权法案》难以应对目前的科技侵权情况。
(二)数据隐私全球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实际操作
数据隐私在国际传播中是否需要保护并不存在争议,重要的挑战来自人工智能时代国际传播中该如何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以及如何规制国际传播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在决定该问题的价值取向上,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数据隐私保护”与“打破文化壁垒”间达到一个平衡,从而促进国际传播的良性发展。无疑,在国际传播中进行数据隐私保护是必要的,但这个保护也需要有一个限度,不能以隐私为名,处处限制,只为谋求一国私利,使国际传播更加困难。各国在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时候,须考虑到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可持续合作与发展,既要对个人数据隐私进行保护,也要考虑到科技创新的需要,以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为目标和导向。
在实际操作中,要加强国际传播的国际合作,进行数据隐私保护的全球治理。需要探讨的问题有:是否需要全球統一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各国如何协作促进国际传播中的数据隐私保护;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数据隐私监督保护的国家机构,规范国际传播中的数据隐私保护;等等。对于制定全球通用的数据隐私保护法,有观点认为,这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可能不会带来需要的变化,原因很简单,它并不能对现行的《国际人权法案》进行补充完善,国家安全免责条款可能会对其非常抗拒。①也就是说,制定这样一个全球通用的数据隐私保护法本身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且就算通过,该法的实施对国际传播中数据隐私保护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但即便如此,制定并推行统一的隐私数据保护法律来规避人工智能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仍值得尝试,这是一种观念的进步,也是制度的进步。
四、中国媒体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国际传播的策略与风险防范
人工智能在国际传播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媒体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国际传播,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在这一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熟悉各国数据隐私保护规则
中国媒体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国际传播时,要充分了解并遵守传播对象国的隐私数据保护政策与法律,并针对不同国家制定不同的国际传播策略,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国际传播中的受众分析、内容生产、内容分发、交互反馈等各个环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我国的国际传播力,但这些技术的应用都必须是在该传播对象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规避风险,及时调整国际传播策略。
(二)提高辨别信息真假能力与舆论引导力
中国媒体需提高对本国舆论的引导能力,避免外国势力利用人工智能影响我国政治稳定。一方面,要提高在国际传播中甄别信息真假的能力,利用人工智能对信息进行快速判断,并对虚假信息的传播进行快速控制,及时辟谣,引导舆论。另一方面,媒体应加大对于数据隐私保护手段的宣传和推广,防止境外势力侵犯我国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
(三)争取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
中国媒体需关注国际隐私保护立法与全球人工智能技术规制方面的进展,加强对相关伦理规范与数据隐私国际立法的研究,结合我国情况与国际法精神,积极参与制定人工智能在国际传播领域应用的国际规则,并逐渐掌握相关领域的话语权,推动有利于我国和国际社会共同发展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则与人工智能技术使用规则,加强我国的国际传播能力。
“社会和道德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技术的步伐常常比伦理学的步伐要急促得多,被技术支配的危险就在身边”。①人工智能技术在国际传播中的应用需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在促进国际传播、加强国际交流的同时,也要保护好个人的数据隐私,避免技术滥用给国际局势带来动荡,给人类社会带来伤害。爱因斯坦所言“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奋斗的主要目标”②之于人工智能,亦然!
(责任编辑:林凌)